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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全面营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缴纳增...

 jialing147 2017-01-08

全面营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青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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