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意见:在国家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我省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无需续期申请、不收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近期,国土资源部认真研究并征得住建部同意,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出台了过渡性处理办法,旨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维护群众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更好地服务和方便群众。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通知》,对于我省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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