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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了一张品名为“礼品”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彩虹348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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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小编收到一个平台同学的提问,单位收到一张发票,其品名为“礼品”,咨询我该如何入账,我的第一反应是别入账了,重开票吧(因为买到的物品不可能自己就叫礼品,有可能是电器等实务,所以也不算是虚开发票,同时对于礼品类发票的处理一个不慎很有可能给单位埋下涉水风险的坑,小编也见过此类被处罚的例子),可是这位同学说是上个月开的票再换票比较麻烦(在这里我的提醒一下这位同学,对于上个月开出的票这个月入账,上个月属于2016年,这个月已经是2017年了,那么在入账问题上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还是要多多注意,具体规定参见文末的“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该如何处理”,这里就不再论述了),我想说这位同学的风险意识还是不强,同时也太仁慈了,可是既然问题摆在这里了,也必须解决了,那么对于单位取得的“礼品”发票到底从税务角度而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个人所得税

法律条文:

1、财税[2011]50号文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结论:无论是将礼品赠送单位职工还是赠送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都应该按照所适用的税率由赠送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法律条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以上赠送礼品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比如赠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用于交际应酬礼品支出费用并非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结论:企业无论是自制的资产还是外购的资产用于上述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用途的,都应该按照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时要进行纳税调增,将所赠礼品作为企业的收入调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税基。

三、增值税

企业在送礼时会分为将自产货物送人和外购货物送人,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不同,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也不同。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该自产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为什么此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主要是因为购进货物的原材料可以抵扣所赠送货物的销项税额,整个环节也是完整的)

    如果企业送出的礼品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属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应在礼品送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企业在外购资产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由于发票品名写为“礼品”,扩大了范围,有虚开发票之嫌,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开具到具体的产品名称。

结论:企业将资产货物或者外购货物送人,无论是赠送与单位内部的职工还是赠送于单位外部的人都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有所差别。

四、遵从中央反腐精神的规定

中央反腐工作持续升温的情况下,企业对外赠送礼品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所以企业也要从严严格自己,不要触碰反腐的红线;目前金税三期上线,其监控和预警的能力不容小觑,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

五、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回归到账务处理看企业赠送礼品该如何处理:

例:某企业将外购的小家电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取得的不含税成本价为6000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产品时:(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77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20

同时需要确认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代扣代缴个税:

借:其他应收款   154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44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44

    贷:银行存款                    1544

此处需提醒员工两处及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申报问题

如果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

借:营业外支出  1544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44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如果企业为个人承担个税属于个人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计征时要做相应的纳税调增。

同时上述费用在企业所得税计征时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业务招待费不可以递延扣除,所以下一个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不包括今年未扣除完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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