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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新规 (一)——会计科目设置

 瀚漠胡杨林 2017-01-10

依据: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取代财政部于2012年7月5日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2]13号)及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会计科目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

1、未交增值税 

2、预交增值税

3待抵扣进项税额

4、待认证进项税额

5、待转销项税额

6、增值税留抵税额

7、简易计税

8、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代扣代交增值税

10、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 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 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替代原“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专栏,主要用于差额征税项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按规定可以抵扣土地价款)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 税额(如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 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 的出口货物(或服务等)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 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 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 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 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新老项目), 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 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 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 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 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 纳税辅导期管理:

     ⑴按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 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 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⑵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 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 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 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 证的进项税额。 

    2.进口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3年第31号)]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 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 税额。

    设置“待认证进项税额” 、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 科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价税分离的需要,解决会计上 确认收入、利得、成本、费用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 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该增值税留抵税额只能从营改增试点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无需设置“应交税费—增 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 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 商品应交增值税” 、 “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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