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典型案例丨如何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

 吴梅枫 2017-01-10

案情简介:

申请人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2006年1月起与被申请人金州新区某集团有限公司(私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双方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问题上产生争议,申请人主张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被申请人认为应当从2008年起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申请人2014年2月18日向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

当事人请求:

支付2006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应当自何时开始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这一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2006年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根据上述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2008年前的工作时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后的工作时间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后,从2008年1月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主张《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存在三方面的法规要点。1、何为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指以下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3、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的计算,如本案所涉及的规定,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