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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惩戒权刻不容缓!

 lwg6451 2017-01-10

据师享互联小编了解,目前现行的教育法律规定与教师教育惩戒权直接相关的只有关于体罚的条款。法律规定,严禁体罚学生。然而,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对于学生中途辍学、不完成作业、不尊重老师等问题又是否有责任追究呢?显而易见,答案是没有。教师与学生,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双向的平等性。


赋予教师惩戒权刻不容缓!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说明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权力。


赋予教师惩戒权刻不容缓!

在当前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中,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中国当代教育不应该也不必要自外其中。但中国教师因废除体罚而丧失惩戒权,造成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的严重性,对教育活动本身的伤害同样不可忽视。、近年来,由于学校教育过多的强调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致使一些学校教师的正当批评教育或惩戒教育变成了“高压线”“红灯区”,部分教师为了避免麻烦,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推行赏识教育,对学生多欣赏、多鼓励,给学生创造宽松自由的氛围,这当然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但是赏识教育、激励教育不是万能的。试想,如果对那些“有一些任性,有一些疯狂,有一些叛逆,有一些嚣张”的学生,只是一味的赏识、鼓励,会助长这些学生的自私与蛮横,给班级和学校管理带来很多麻烦。

赋予教师惩戒权刻不容缓!

然而,即使中国教师拥有了像韩国或者新加坡那样,以戒尺、藤条抽打犯错学生屁股、小腿的法定权力,我也不认为中国教师的尊严就会随之大大提高。因为,学生对老师的尊重,说到底,是对教师这个角色以及他表率和传授的道理、知识、技能的尊重,这种尊重与尊严就像我们对父母的尊重一样,来自于既有的社会伦理及价值评价体系,是教鞭打不出来的。若教师在生活中真正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较高的经济地位,受到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学生家长的尊重,我想,多数学生不会敢于无视师道尊严,在课堂上公然斗殴,而象“范跑跑”这样的教师也不会冒着丢失一份尊崇职业的风险,轻易发表有辱师道的谬论。反之,如果教师社会地位不高,学生又如何会去尊重老师,老师们又怎能自重?赋予教师惩戒权刻不容缓!

师享互联小编想问广大网友,教育是什么?按照素质教育的说法,它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事业。而明辨是非、遵守纪律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正因如此,“有纪律”才成为我国“四有人才”的标准之一。众所周知,纪律既包含行为模式又包括违纪后果,违纪后果即意味着对违纪者的惩戒。赋予教师惩戒权刻不容缓!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惩戒对健康的教育而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有人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对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不利。因此,在讨论体罚事件时,有一种呼吁就是尽快制定我国的“教育惩戒法”,明确授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让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从而有效防止个别老师的惩戒“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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