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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关于物业代收水费增值税最新税率

 漁舟唱晚之左岸 2017-01-10


  物业代收水费涉税规定

  营改增以来,不少行业都面临转变。在所有行业中,物业行业因业务繁多,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也最为复杂,若简单照搬政策,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税负提高的情况。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局总局【2016】54号公告,明确了物业公司收取租户或业主自来水水费的问题。8月28日,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的郭税官为您详解此次公告内容。

  据了解,此前,对于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到底应作为转售行为,还是代收行为,国税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一公告发布前,南宁市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水费时,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转售行为,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若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费,不垫付资金,发票由自来水公司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此次发布的54号公告明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的内容表明,无论是否一般纳税人,对于收取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的收入可以差额征税,即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以后以余额作为销售额。

  例如,A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小区住户代收水费。营改增以后,物业服务业税率为6%,在54号公告出台以后,就不需要将取得的自来水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再以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可以直接差额计算。假设8月共收取业户水费210万元,但对外支付水费200万元,仅需以(210-200)/(1+3%)x3%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缴增值税。

  郭税官提醒,差额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仅指自来水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等费用,此外,这部分金额需要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是增值税发票,不一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

  54号公告自今年8月19日开始施行,今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郭税官表示,54号公告的出台,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帮助物业行业平顺渡过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是国家释放改革红利的一个微小而重要的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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