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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涂改的这些法律知识,医务人员应该掌握

 women1413 2017-01-11

——马明/文

1 、笔误

如病历记录写错日期,写错床号、页码、年龄、甚至性别等,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化验单粘贴错误,如将A的化验单粘贴在B的病历中,对于B而言,该化验单应排除在证据之外。因为没有相关性。

以上都不是涂改、篡改病历资料。认定为笔误或者失误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一是不影响整体病历资料的真是客观;二是没有主观故意的表现。

2、涂改或者篡改

涂改或者篡改则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故意涂改、篡改病历等资料,掩饰或者混淆病患真实情况的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有主观故意,就是为掩盖错误或者减轻责任;二是实施了涂改或者篡改行为;三是涂改篡改的内容,影响到病历等资料的客观真实性。或者影响到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可能引起误诊误治。

对于使用病历模板粘贴时候,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病历错误粘贴的,是否认定涂改篡改病历资料,应该遵循这几条:一是排除主观故意。排除在诊疗中有过错,排除和病患及家属有矛盾,排除与工作单位有矛盾;二是不影响病历资料的整体真实客观;三是没有改变主要临床表现描述、诊治方案的原始记录;四是不会引起误诊误治。

3、检验报告或影像资料丢失

如在有的案件中,肾移植手术后数天内的化验单报告均丢失,医方根据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补充打印了这些化验单并提交给法庭。这种情况下,补充打印的化验单不是原始病历,仅能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但是实际上,可能会对医方不利。

4 规范修改

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有三种情况可以修改,一是错别字;二是实习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由合法执业的医生修改;三是上级医师可以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但是不能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新的修改要清晰可见,否则为涂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若改动内容经证实是不真实的,则为篡改,可直接推定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5 事后补签、补记、添加

事后补签、补记、添加。事后补签包括医生和患方补签。事后补签通常为抢救危急患者时来不及书写病历,但应在抢救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否则可能涉嫌伪造。患方补签需要注意,事后添加比如手术同意书签订后,医方又增加风险告知内容的,未经患者再次签名确认,这可能认定为伪造。

所以,提醒各位老师如果使用医院提供的格式文书,在有手写补充说明时候,一定要患者及家属这样写:以上内容及补充条款都已阅过。


来源:医院院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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