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买方与卖方经过中介公司促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卖方将涉案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买方在签署合同时交定金2万元。合同第11条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唯买方不可要求卖方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合同签订时,买方交付了2万元定金,卖方签字予以确认。1个月后,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之后,卖方拒绝卖房,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卖方以合同第11条抗辩其只需双倍返还买方定金4万,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交易,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安全,在买方没有违约,而卖方违约,且合同能够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以合同第11条的条款抗辩无需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的合同仅约定了卖方(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而没有对卖方(卖方)交付房屋后的情形进行约定,故对卖方的抗辩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在买方付清购房款或者向公证机关提存剩余购房款之日起三日内,与买方一起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将涉案房地产过户至买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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