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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全文解读

 黄肥虎 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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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专栏作者良亭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和其他公众号转载。


《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全文解读


作者丨专栏作者 良亭

2016年12月30日,即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联合发布文件(编号为票交所公告[2016]1号的公告),公布了《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版)》(以下称《主协议》)。《主协议》作业票交所市场参与者参与票据交易的基础性和框架性法律文件,非常细致重要,但市场上的解读并不多。本篇特此解读,主要是对《主协议》进行归纳整理,并对重点条款进行标黑处理,非票据从业相关者可按标黑内容进行阅读,但对于票据从业相关者,鉴于该《主协议》实在很重要要,笔者强烈建议必须结合《主协议》原文进行逐字阅读,并与旧的票据交易方式进行比对后才能心中有数。

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12月7日的央行29号公告)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照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主协议》是《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后票交所发布的第一份业务规则。


关于《主协议》的签署及其生效


主要有:

1.票据交所的市场参与者(法人类与非法人)参与票据交易,均应签署《主协议》。具体来说,票交所(一期)试点机构需在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签署,其他机构应在申请票交所会员资格前完成《主协议》签署。资产管理人应法为其管理的开展票据交易(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的非法人产品签署,应在签署页注明非法人产品全称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

2.《主协议》为开放式多边协议。签署方各自有效签署后,即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一式三份,一份由签署机构留存,另外两份分别报票交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部分规定,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补充协议》为双边协议,已有效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可视情况签署《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两份分别报票交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关于《主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有:

1.《主协议》分四部分内容:通用条款、转贴现特别条款、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

其中,通用条款共22条,为票据交易的一般性规定;转贴现特别条款共3条,为转贴现交易特别规定;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共6条,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特别规定;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共5条,为买断式回购交易特别规定。

2.通用条款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单笔具体交易的交易协议构成、主协议构成。就具体交易的而言,交易协议包括:通用条款、适用的特别条款、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单。主协议包括通用条款及适用的特别条款。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成交单构成单笔具体交易的完整的交易协议。就单笔具体交易而言,优先效力为:成交单、补充协议(若有)、适用的特别条款、通用条款。市场参与者签署主协议后,在票交所办理的票据交易的适用主协议。

二是关于主协议适用的主要定义。这部分是票据新政框架下,全部票据相关名词的最权威定义,很重要,厘清概念是开展业务、进行分析的第一步,应该熟读并灵活掌握。票据主协议定义了:上海票据交易所、成交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及交易标的“质押票据”)、票据买断式回购(及交易标的“回购票据”)、正回购方、逆回购方、结算日(适用于票据转贴现)、首期结算日(适用于质押\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适用于质押\买断式回购)、最晚结算时间(指结算日、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的最晚结算时间,适用于票据转贴现、质押\买断式回购)、保证增信行、票据登记、票据托管账户、资金账户、营业日、付款确认、实物确认、影像确认、电子形式背书、中国法律等。

三是签署方承诺与遵守事项。主要有:

(1)纸票贴现前,主协议签署方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营业日在票交所完成登记。

(2)对于承兑人,因登记出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赔偿;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且未付款票据,暂停支付并登记相关信息;有求要求实物确认并对票据真伪或背书连续性提出异议,但应提出背书连续性存在异议的理由;电票承兑后,视同已进行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外,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3)对于承兑人开户行,因登记出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赔偿;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且未付款票据,立即通知承兑人并代其暂停支付并登记相关信息;有求根据承兑人的委托要求实物确认并提出票据真伪或背书连续性存在异议的理由;电票承兑后,视同已根据承兑人委托进行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外,根据承兑人委托到期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款。

(4)对于贴现人,办理贴现时,应通过票交所查询承兑信息,信息不存在或已登记信息与《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不致的,不能办理;办理贴现后,纸票应加盖“电子登记权属”字样并妥善保管,不再以纸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定质押或交易;因登记信息造成持票人损失,应赔偿;被追索时,无条件支付资金。

(5)对于保证增信行,应妥善保管纸票实物,被追偿时,无条件支付资金。

(6)对于保证人,被追索时,无条件支付资金。

(7)对于票据保管人,应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赔偿责任;应及时通知持票人意外情况并办理公示催告。

(8)对于持票人,可按保证增信行、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的顺序进行追索或追偿;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保留对出票人、承兑人、贴现人、承兑或贴现保证人的追索权等

四是交易双方声明与保证事项。主要有:

(1)签署方依法合规成立并存续有效。

(2)签署方有权签署协议并履行义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并经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同意(准入事项)情况下。

(3)签署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票据交易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并通过票交所的业务培训且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签署方有独立的评估交易风险能力,对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事项自行调查评估,充分认识并承担交易风险,根据自身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对须支付的款项和交付的票据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不对支付款项和交付的票据设定任何影响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行使的第三方权益。

五是违约事件及违约事件的处理。

(1)违约事件指:未履行支付/交付义务或拒绝履行义务;在作出或被视为作出之日,作出存在实质性的不实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的声明与保证;交易的一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后,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义务;交易一方自身发生解散、无法偿还或书面确认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通过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决议)的等多种上情形时,构成违约。

(2)违约事件处理按《主协议》规定办理。

六是终止事件及终止事件的处理。

(1)终止事件指:交易达成后,由于法规变动导致交易不合法规,或遵守该笔交易的交易协议下的其他实质性条示不合法规;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交易项下的义务,或遵守交易的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且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从发生之是三个营业日内仍然持续。

(2)终止事件处理按《主协议》规定办理。

七是公票催告的处理。如遇公示催告等票据权利受限情况,由持票人对外主要票据权利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具体处理过程按《主协议》办理。

八是罚息与费用。

(1)罚息。算头不算尾,按日以万分之五计息。罚息的执行不影响违约期间适用的交易利率或回购利率的计息,有多个交易利或回购利率的以最高者计息。

(2)费用。不造成任何重复计算的前提下,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合理费用及其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守约方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

九是保密与信息披露。法定信息披露或双方约定的信息披露之外的其他情况,交易一方不得将与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涉及另一方的任何信息向任何人士披露。

十是通知方式与生效。规定了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及拒收情况下的公证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传真发送、电上邮件发送、或其他约定方式等的生效日及其规则。

十一是其他事项。主要包括:

(1)不放弃权利。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

(2)可分割性。交易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交易协议本身及其余条款的效力。

(3)电话录音。交易双方就交易协议项下或潜在交易的电话录音,可以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作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证据。

(4)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交易协议项下或与交易协议相关的争议、索赔或纠纷,协商未果的,应提交票交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5)标题。交易的协议名称及交易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不影响交易协议的结构且不能被用于解释交易协议内容。

(6)协议的修改。签署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主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方主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上各方关于交易协议的构成与效力、主协议的适用、承诺与遵守、声明与保证、“中国法律”的定义、协议签署等事项)。

3.转贴现特别条款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应付利息和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剩余期限为结算日到到期日天数(到期日为非营业日顺延),算头不算尾。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按360天计息,保留小数点两位。

二是关于买入与卖出双方义务,主要指买入方有义务及时付款,卖出方有义务将符全交易要求的、拥有完整所有权或处置权的、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的转贴现票据足额交付至买入方托管账户。

三是关于(买入方)支付/(卖出方)交付的违约认定及其赔偿金额的计算。违约认定:超过最晚结算时间,买入方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额或卖出方托管账户内转贴现票据不足额,导致票交所扣款失败或票据交付失败,分别认定为买入方或卖出方违约。赔偿金额:违约本金(未支付的款项或未交付票据金额)在违约期限(结算日和实际履行日之差,算头又算尾,注意,在通用条款内,罚息为算头不算尾,此处不同并以特别条款为优先)内,按日以万分之五计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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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的计算。

应付利息=回购票据金额X回购利率X回购期限/360

首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应付利息

到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

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按360天计息,保留小数点两位。

二是正逆回购方权利义务。主要指及时出质或及时解除质押足额合格票据、及时支付款项。此外,质押票据如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情形下,正回购方应向逆回购方提供相关证明并根据逆回购方要求替换相关质押票据,正回购方就替换票据为逆回购方设置质押登记且替换票据的票据金额不得低于原质押票据的票据总额,逆回购方在收到正回购方替换票据出质后的下一个营业日,为原质押票据解除质权;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回购。

三是违约事件时的“质押票据”处理机制。

质押票据到期前,交易双方均不得处置质押票据,经协商或诉讼(仲裁)后,按相应流程办理。质押票据到期后,逆回购方有权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并收取票据款项。

四是支付/交付的违约认定及其赔偿金额的计算。

正逆回购方在首期结算、到期结算、提前回购结算、替换质押票据时未及时履行支付 /交付义务时构成违约。

上述情形下的赔偿金额计算按《主协议》规定办理。

五是其他事项。

(1)交易协议一旦生效,交易双方与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票交所申请,经同意后办理。

(2)到期结算日如遇法定休假日,适用“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准则: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下一营业日,若下一营业日跨月,则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上一营业日。

5.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的计算。

买断式回购相当于首期、到期两日分别做一次买断交易,所以相应利息和结算金额计算与买断交易的类似。

首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X首期交易利率X首期剩余期限/360

首期结算金额=票据总额-首期应付利息

到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X到期交易利率X到期剩余期限/360

首期结算金额=票据总额-到期应付利息

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按360天计息,保留小数点两位。

二是正逆回购方权利义务。

正逆回购方在首期、到期结算日应及时支付/交付资金或票据。此外,对于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不得与其他交易方就回购票据再次办理转贴现业务或买断式回购业务,但可以办理质押式回购业务。

三是违约事件时的“回购票据”处理机制。

正回购方在到期结算日未按约定向逆回购方回购“回购票据”时,逆回购购方有权自行处置“回购票据”。

四是支付/交付的违约认定及其赔偿金额的计算。

正逆回购方在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未及时履行支付 /交付义务时构成违约。

上述情形下的赔偿金额计算按《主协议》规定办理。

五是其他事项。此处与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其他事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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