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通知要求,各级卫计委(局)要将血液透析中心统一纳入质量控制管理,血液透析中心则应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为血液透析急性、慢性并发症患者提供转诊、会诊等服务。 通知还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血液透析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而随着通知印发的《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也对血液透析中心应配置的设备做了详细规定。 血液透析中心应配置设备一览 该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未来公立医院的血液透析相关科室将可以独立出去,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合法存在。 2016年以来,国家卫计委频频出招,为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制定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公立医院四大科室也相继获得“独立”资格。 病理诊断中心 2016年11月,国家卫计委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病理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明确病理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病理诊断中心应配置设备一览 病理诊断中心应当与三级医院病理科建立协作关系,并且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医学检验实验室 2016年7月,国家卫计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明确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配置设备一览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鼓励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并且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2016年7月,国家卫计委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明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医学影像中心应配置设备一览 医学影像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鼓励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并且鼓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来源】赛柏蓝器械 【全文转载及整理】奥咨达 【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代表本订阅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 ■ 原局长王敏清:60年体重没变过,50多年没感冒,就靠几个保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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