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要求所有在重庆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务必迅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惩戒或拘留判刑,同时对提供有效执行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通告表示,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依法冻结、划拨其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罚款、拘留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人民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记者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将不能选择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将禁止上述行为。 重庆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上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日后在经营、银行贷款、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也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止。“如果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等,除了依法实施信用惩戒、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法院还将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该负责人表示。(记者 陈小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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