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矿石 破坏资源获刑罚
来源:河北法制网
普法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井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康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井陉县威州镇某村山上组织人员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石,经有关部门勘测认定,共非法开采石灰岩1500余立方米,价值2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然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却屡禁不止,由此伴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希望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矿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 李忠勇 王云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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