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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2017年春节期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CBYQ 2017-01-13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烟花爆竹案件线索,自觉做到“不组织、不参与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不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一、禁限放烟花爆竹时间:

2017年春节期间,保定市区二环路内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

1月27日(除夕)、28日(正月初一)全天

2月1日(初五)、11日(十五)7时22时;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预警期间、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冷烟花;

电子礼炮。

四、法律责任:

违反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非法燃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予以行政拘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奖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20000元奖励;查获取缔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的,打掉非法制贩烟花爆竹团伙的,视情给予有功人员5000元50000元奖励;查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举行大型焰火晚会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10000元奖励。

六、举报方式:

保定市公安局采用电话和信件两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110(昼夜),0312-2062110(保定市公安局危爆支队)。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166号保定市公安局,邮政编码071000。

最后小编代表保定公安在这里祝广大群众、网友、粉丝盆友们,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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