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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庄严承诺与义务

 tmnkxg 2017-01-16
【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义务】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文件主要是:1982年10月22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律师协会第十九届年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3年6月10日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尔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会议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1985年8月至9月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9年5月24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1994年1月20日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1995年8月19日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等。这些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文件,具有以下特点:1、这些文件概括了世界上不少学者和政治家的看法和主张,反映了很多国家的意见和政策,体现了全人类的价值追求,表达了各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影响力。2、这些文件对司法独立概念的科学内涵作了深刻揭示,对司法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执政党及新闻媒体的关系作了准确定位,对法官的资格、任免、培训、服务条件与任期、权利与义务等作了全面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的关系作了分析。所有这些对世界各国确定与建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参考价值。3、这些文件中的一部分对联合国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例如,《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曾经过联合国大会1985年第40/32号决议和40/146号决议认可。《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60号决议通过。这些文件都是联合国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并自1988年起负有“每五年向秘书长通报一次在实施基本原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包括基本原则的宣传,纳入国内立法的情况,在国内实施原则时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遇到的各种阻碍,同时还包括可能需要的国际社会的援助等。”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有责任和义务在实施这些原则与制度方面采取行动和作出表率。(摘自李步云、柳志伟:“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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