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也是 依法行政要义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徽县至天水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大山村的三户拆迁户进行征地拆迁(房屋)调查登记,武双劳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2013年10月9日,天水镇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决定自动员大会召开之日起,3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5日内开始拆迁;拆迁后由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在征收安置标准上每户每平方米追加300元奖励。从动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并进行拆除的,取消一切奖励优惠政策。该拆迁方案及奖励政策,镇政府已经向被拆迁户进行了宣传。 武双劳先后拆除了房屋和猪舍,未和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15年10月27日,镇政府向武双劳支付补偿款及猪舍奖励款合计57万元。武双劳对应补偿面积和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10天期限内拆除了117平方米的房屋,而镇政府没有按实施方案发放每平方米300元,共计3.5万元的奖励金。镇政府认为是武双劳未按指定期限拆迁,丧失了房屋拆迁奖励资格。武双劳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武双劳超过10天拆迁期限,丧失了取得奖励款的资格,但本案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超期拆迁房屋。虽然原告和被告未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后拆迁了房屋、猪舍,被告也事实上按照最初登记的房屋等拆迁补偿款统计表,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原告的拆迁、被告的补偿均已经完成,而且对原告最后拆迁的猪舍,被告也给付了追加奖励款。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拆迁奖励金3.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镇政府认为其没有同武双劳签订征收协议,没有承担奖励补偿的责任,同时武双劳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也是不能给予奖励的理由。然而在庭审中查明,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的原因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疏忽。虽然没有签订协议,武双劳还是拆除了房屋和猪舍,镇政府也基于征收政策对拆除猪舍部分给予了补偿,事实上也是主动部分履行了行政协议,余下的部分如果没有特殊理由说明,也应该如约履行。 本案的审理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要信守承诺,对于已经如约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即便在行政协议的外在形式上不完整,或缺少必要的形式,也要从实体上予以保护。 评估机构无资质 导致征收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4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进行征收。2015年3月25日,区政府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房屋的征收日期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在征收期内,已有47名住户与区政府达成了协议并进行搬迁。王桂萍所有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56.89平方米,经测绘实为69.4平方米。甘州区政府委托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其出具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确定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4680元。在征收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5年12月26日,区政府作出决定:对王桂萍所有房屋进行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测绘面积69.4平方米,以1∶1.2的补偿系数计算,实际补偿金额为389750.4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王桂萍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16年3月20日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作出维持区政府决定书的决定。原告王桂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告甘州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委托的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房地产评估资质,其作出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故属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市政府在复议案件的办理中,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全面审查,在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未予纠正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一直以来都是拆迁双方争议的焦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报告,是行政决定和行政审判的关键性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只有具备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其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才合法有效。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对人民政府如何作出补偿决定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及要求。被告甘州区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属程序违法。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投稿信箱:fzzk8@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