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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义乌这些“黑户”人员可以上户口了!

 gzb975 2017-01-17
户口登记

      没有户口,办不了身份证,上学、就业、出行等都会遇到诸多麻烦。浙江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浙江《实施意见》的特色


切中突出问题 狠抓源头规范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实际,提出以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为“红线”,以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重点,以完善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等源头进行规范,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主动填补空白


  针对当前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空白,浙江进行了突破创新。


比如:

  针对1999年4月1日后部分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办理收养登记缺乏明确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当事人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排除被拐卖、政策外生育嫌疑,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转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再比如:

  为了给社会力量参与减免贫困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费用、协助无户口人员办理相关登记、实施相关社会救助等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提出“要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了八种情况的无户口人员在浙江如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小伙伴们也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实施意见》完整内容。


案例一:

1994年,义乌市朱某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便与诸暨市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12月,俩人用化名,在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违规以收养名义,在义乌市方某家办理了其子的落户手续。2006年,朱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同年,其子违规落户被发现,户口被注销。之后,因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子一直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实施意见》,朱某、金某应说明情况,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向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随朱某或金某办理儿子的常住户口登记。目前,小孩的常住户口已登记。

案例二:

居住在桐乡市的沈某夫妇,已年过半百,婚后一直未育。2000年,沈某在自家店门口捡到一个附有出生纸条的小孩,抚养至今。因沈某夫妇不愿送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因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未予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小孩至今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实施意见》,沈某夫妇可向桐乡市民政局申办收养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桐乡市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签发《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转桐乡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符合第三条第八项有关条件,小孩的常住户口可以非亲属关系在沈某夫妇户内办理登记。

案例三:

三十多年前,原籍三门县的罗女士与象山县的陈先生相恋,因父母反对,一气之下便与陈先生到象山县一小岛居住。之后,未回过娘家,也未办理过户口迁移手续。当年,村里认为其已经外嫁,罗女士的户口被注销。


根据《实施意见》,罗女士可向三门县注销原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经核实确认罗女士未在象山等地落户,可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在恢复户口后,罗女士可向象山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目前,罗女士的常住户口登记已恢复。

案例四:

原籍建德的徐某被某省“海外留学教育中心”录取,于1991年9月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报到后,发现学校打着“海外留学”名义骗取招生,就中途辍学,随身携带的户口迁移证未上交学校,当地派出所也未予以落户。多年过后,想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发现户口迁移证已经遗失,某省“海外留学教育中心”也早已撤销,户口之事就一直搁着。


根据《实施意见》,徐某可向建德市公安局原籍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经查清徐某无户口的事实后,当地公安机关可予恢复户口。现徐某的常住户口登记已恢复。

8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四)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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