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入安全生产法以来,因为法律中未设定罚则,给了大家若干想像空间,其实安全生产法的定位非常明确:
先说法律定位,这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条款,却因为没有罚则,但各地都在拓展标准化工作。于是乎,骂法律的有之、骂政府者有之,骂安全监管局者有之,不一而足。 继续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真不做,是不是隐患,是,因为安法第四条有规定。 再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真不做,是不是违法行为?可以肯定,这个也是,但不能因此而直接构成行政处罚。 那么会不会构成行政处罚,会! 因为这种情况会出现,假如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被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并且开具了限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生产经营单位仍不开展,到期后执法人员复查又被发现这个违法行为,则会构成下述行政处罚。 警告! 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3万元!!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罚款0.1-1万元!!! 案由:XX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说完了因为这个标准化处罚的。 再说一下不做标准化企业面临的其它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55号)中明确:
此处有重点 上限处罚 上限处罚 上限处罚 不要以为上面的这个文件只说了工贸行业的事情 再来一个文件,这个是说所有企业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里面也明确:
不过这个文件没有说“上限” 至此,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不开展,应该不是个问题了。 但如何开展,原来的AQ/T9006已经从行业标准升格成为国家标准了,新的标准号是GB/T33000-2016,要素都减少了,大家是不是得学习起来呢? 鉴于很多领域内公号都发了这个PDF文件,我们公号不重复发放,但搞个特殊化,发这个标准的WORD文档,方便大家。 声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