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等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现将有关问题指引如下: 一、报送范围 满足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纳税人暂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应会计规定范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 二、报送内容 市局已在电子税务局及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开发报送模块,目前可以实现的财务报表报送内容如下: 三、填报口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利润表》中“本期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上期金额”为上年同期累计金额。如纳税人2017年7月报送第二季度的利润表时,本期金额应填写2017年1-6月数据,上期金额应填写2016年1-6月数据。 四、其他 电子税务局(二期)已上线“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模块,预计于2017年3月上线“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财务报表报送模块。对于执行以上会计制度外的企业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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