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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到底解决什么问题?

 新屏轩 2017-01-20

“执转破”: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发现其资不抵债时,经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同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可想而知,2017年,全国从事破产审判的同好们除了面对去产能涌来的案件和审查时限的压力外,还多了一个新鸭梨——执转破。

 

      有人说,执转破是为了解决“执行难”。其实,对“执行难”这个概念还认识不太清楚的技术性宅男的徐徐来说,这个命题太过于宏大。好吧,徐徐就承认执转破确实可以再一定程度上解决掉一部分“执行难”的问题。但,“执转破”究竟是在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它将要改变的,或者说它将起到的直接作用是什么呢?

 

      告别宏大的叙事,回到司法应用的场景,我们一起来看看“执转破”在根本上究竟是在解决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1.执行效率的反思——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切入点

 从新世纪开始,执行口先后有三次大型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一次是根据党中央在上个世纪末的批文发动的解决执行难活动,第二次是最高法院发动,第三次是中央政法委发起的。

 

每次活动,法院都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目的。但与此对应的,是2000年以后大规模适用债权凭证方式结案,2008年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正式确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

 

一晃眼,16年过去了,“执行难”问题被化解了一次又一次,但讲实在的,对于执行口的朋友来说,这些案子是不是化解完了。2008年的终本结案方式出台后,大量的执行案件都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结案的,这数字能占执行结案数的一个很大比例。

 

对于前执行口的徐徐来讲,这些案子只不过是换了个仓库来装,没有摆在台面上而已,问题始终都在,“执行难”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人员并没有真正从终本中获得解放,有限的执行资源还在为这些终本的案子消耗。

 

2016年年底,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在徐徐看来,这算是对过去终本结案的一次清理。从《规定》内容上,终本不是债权债务的消灭,因此在理论上,被执行人只要存在有财产的可能性,我们的执行人员就要再次启动执行措施。

 

按照《规定》的要求,有恢复执行,采取执行措施,有的措施甚至要在恢复执行前就要采取。而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扣押、冻结,我们的执行人员还是要做。此外,还有终本的异议要处理、专门的信息库要维护、要根据执行当事人申请去修改,这些都要人去做。

 

好了,我们冷静地想想,耗费这些人力资源、司法资源,对我们能产生多大的效益?


 2.执行的局限VS.破产的优势

作为一个干过执行又正干破事的人,徐徐分享一下个人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在功能上带有非常显著的局限性——它是个别清偿。一旦清偿不能、被执行人主体资格还在,就要进入终本。

 

对于自然人而言,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理论上只要人还活着,就有可能在未来取得清偿能力。因此,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进行分配后不能清偿的终本,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情况就会发生巨大变化。

 

而企业法人不一样,它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经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往往已经说明这个企业法人已经没有财产,无后续经营能力,这个法律拟制的主体想要像自然人那样去获得持续的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想一想,这个时候一旦执行人员进行了分配,对于没有获得清偿的债权人意味着什么?而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接下来会面临什么?

 

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具有高度的弥补性:

 

1st.它是高度透明的,破产过程中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些都是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实现对债务人资产和债务的开示和全面清理。

 

2nd.它是概括执行,是通过债权人自己达成平衡和相互之间的妥协,进而实现对所有债权人公平的清偿。

 

3rd.它是终局的,破产清算最终是将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消灭掉,而且它具有不可逆性,进而可以从根本上消化掉终本前执行人员的分配风险和终本后的后续资源耗散,让法院最终从矛盾中心解脱出来。同时,企业的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会重新回到市场,由市场重新配置,重新获得效率。


 3.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对接的效率

执行局的小伙伴担心“执转破”会影响执行结案的效率。其实,这是没有看到执行与破产的连接。

 

第一,执行程序中已经采取的部分工作以及形成材料是可以延续到破产程序的,比如在执行阶段所固定的送达地址、执行调查中控制的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执行措施中委托资产评估结论,都可以延续到破产程序,大幅度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

 

第二,“执转破”有其天然的优势,执转破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已经满足了破产原因,那么申请执行人在经历执行程序穷尽调查措施并看到资不抵债的“洗礼”后,心理会提前形成预期,一般能够接受破产清算后债权无法受偿的结果,能够促成债权人会议的多数决意见的形成。

 

因此,在债务人企业满足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破产清偿能一揽子的解决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效率远超过执行个别清偿的效率,还能从根本上一揽子的解决债权债务的争议。

 

 

当然,“执转破”不是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包办,否则执行难的下一步可能就是破产难。前面提过了,“执转破”可以解决特定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的执行不能问题,而不是全部,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市场信用体系和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执行机制的跨区域保障。要真正解决执行难要着眼于执行难本身,而不是寄希望于通过“执转破”程序。

 

好了,就到这里。如果执转破工作如果真正良性运转起来,不仅在为执行解套,更是在为法院解套、为法院释放效率、为市场释放效率。如果最后还需要打一句总结的话,那徐徐要说的是:

 

“执转破”的实质是制度化地释放执行工作效率。


特别说明:本文已首发在作者公众号“徐徐道来”,经作者授权本公号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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