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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3)| 法宝案例

 释然无相 2017-01-21


破产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并在审理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在刑事判决作出前认定债权

 

关键词:破产企业;非法集资;债权认定

 

裁判要旨:鉴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民间借贷本金、利息等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思路,在债权审核中,要求破产管理人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开始认定债权,则可能因时间的拖延引发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故不宜一刀切地采取 “先刑后民”方式。如果民间借贷纠纷和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可以分别处理的,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分别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集中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和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因此,破产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并在审理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在刑事判决作出前认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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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宝引证码:8212030)


  申请人: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象公司)。

  银象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一家专业从事生产天然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银象公司生产的“银象牌”乳酸链球菌素的全球市场份额一度达到70%,属全国食品防腐剂生产的龙头企业。银象公司曾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等多项国家级奖项。银象公司,前身为浙江天台银象生物化工厂,从设立开始就存在向民间融资的情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因资金自有率不高,多数资金通过融资所得。随着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成本上升,该企业开始出现财务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沈颜新为使企业渡过危机,陆续向社会高利借贷,造成恶性循环。2011年10月,该企业的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台天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银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竞争方式,天台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22日作出(2012)台天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银象工程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由于银象公司进人破产程序时,其法定代表人沈颜新及相关负责融资的人员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该集资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经过多次移送管辖后,该案最终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生效刑事判决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同时也鉴于刑事诉讼与民商事诉讼在民间借贷本金、利息等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思路,在债权审核中,要求管理人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开始认定债权,因为时间的拖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天台县人民法院先后前往温州、湖州、宜春、杭州、绍兴等地法院进行调研学习,并就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专门请示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明确:“企业构成破产原因,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民间借贷纠纷和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可以分别处理的,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分别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集中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和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要依法解除保全、中止执行。”第八条明确:“民事判决、调解书生效后,民间借贷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因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被职能机关查处的(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不宜轻易受理对生效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推翻生效民事案件对借贷合同效力的确认。”依照该意见,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的前提下,破产程序中对集资类债权的审核工作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天台县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在2013年4月份开始审查债权,经过与管理人多次研究,结合银象公司债权的特殊情况,制定了符合银象公司实际情况的债权审查原则:(1)以债权申报材料、会计师的审计结论和天台县公安局的笔录等材料为基本依据,严格审查债权。(2)对于债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债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借款发生的交付凭证或款项来源依据。(3)对于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如果已经取得的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抵扣本金,并以抵扣后的本金从停止付息开始按月利率12‰ 计算至受理日即2012年3月12日。(4)对于疑难债权,通过向办案机关及沈颜新本人和相关人员核实的方式,确认债权发生和履行的真实情况。除了银象公司(沈颜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一些由于未提供充分证据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而无法核实的债权外,都由管理人与债权人逐笔核对,并由债权人自愿出具债权确认函。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清算进程,天台县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天台银象生物化工厂实质为银象生物公司的前身,且两者法人人格混同;银象生物公司、银象化工厂和沈颜新、金仲飞之间的财产和债务高度混同”这一事实,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2)台天破字第1 -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天台银象生物化工厂与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台银象生物化工厂与沈颜新、金仲飞的财产及债务合并处置。同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台天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台银象生物化工厂破产。同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破产清算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1月17日进行了首次分配。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天台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刑民协同理念,指导管理人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相关涉嫌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对破产程序的影响,在对破产企业及其高管科以刑罚之前完成债权审核工作并制订分配方案,将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统一在商事案件处理标准之下,以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快速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实现了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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