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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观察 | 涉碳交易所大起底,29家机构仅9家备案,泛滥、模糊、迷雾

 昵称29970227 2017-01-22

2016-12-17 

eo记者 赵希

昨天,对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来说是个好日子,四川碳市场开市暨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揭牌仪式在成都召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自2011年9月注册,经过约五年的时间,从一个非试点省份的环境能源交易所,成功备案成为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机构,再到昨天的开市,多少有些熬出头的意味,而其他非试点地区想从事碳交易的交易机构前景依然未明。

eo小编通过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总了一份经营范围内涉及碳交易或温室气体交易的交易机构(企业)简表(简表见文末),全国大部分省内都注册有1到2家涉碳交易机构,总共有29家之多。除了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9家交易机构,仍有20家,碳市场的吸引力可见一斑,而其混乱程度也能窥得一二。

通过分析这些交易所,eo小编总结了以下三个特点:

1
各异的取名风格

在检索这些交易机构时,eo小编费了些功夫,毕竟这些交易所名称的共性也只有“交易”二字。不过其命名也算有规律可循,大多以地名+内容+性质+有限公司命名。在地名的选择上,有以地市为名(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也有以省为名(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还有直接以区域为名(北方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内容的选择上,主要有三类,一类定义为环境能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一类定义为排放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另一类定义为碳排放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而在性质的选择上,有叫交易所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也有叫交易中心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这些各具特色的名字,一方面让人有些摸不清其经营范围,一方面也不太确定其经营属性,何谓交易所,何谓交易中心?

2
模糊的经营范围

各异的取名风格与模糊的经营范围一比,就显得有章法多了。但换个角度,也正是由于模糊的经营范围,这些交易机构的名字才多种多样。eo小编将下表中交易机构归纳起来的依据是其在营业范围中列出了碳交易、或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这些经营项目,或是在各自企业介绍或者新闻中提及了其开展碳交易的事宜,但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远不局限于碳交易。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了一则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七地的碳交易机构也顺理成章地在2013年先后经国家审核通过,成为了国家备案的交易机构。

选出了试点地区后,全国开始分化出了两个阵营。试点地区的碳市场步步推进,随着试点地区配额分配方法、交易规则等碳市场构架的完成,七地交易所的工作开展明显走在了全国先列。而非试点地区,碳交易就远没有试点地区的红火了。


虽然交易所是成立了,却由于地处非试点省市,没有分配碳配额又如何进行碳配额交易?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CCER),由于其未经国家备案,也不能开展CCER交易。这么一算,其可以交易的就剩下VER了(一种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量之外的自发的、公益的、可认证的减排信用额度)。可交易得有买卖双方,碳配额和CCER存在较大量的买卖双方,是因为碳市场的强制性,且这两种标的物有一定的转换比例,可用于企业履约或是作为金融投资。而到了VER,情况就不一样了,其几乎是公益性质,又由于社会对其关注度不高,买方少得可怜,买来顶多是想体现一下社会责任。

这么算下来,于非试点地区,碳交易这块儿似乎有些行不通,但前文也提到,碳交易只是交易机构众多业务的一项。这些交易机构的业务也有些共性,大多包含节能量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环保信息咨询、培训等项目。这些项目看似多少都与环境相关,但仔细一算却发现其主管部门各不相同。从在中央层面考虑,节能量交易对应发改委环资司,排污权交易对应环保部,水权交易对应水利部,碳市场的建设及相关培训又对应发改委气候司。作为一个交易机构,或多或少地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如此一来这么多业务指导部门,业务到底如何开展,又将如何受到监管似乎还不够明确。

3
非盈利机构?

这些交易机构的出资方也大相径庭,有独资的,也有合资的,合资方有两三家的,也有上十家的。总体而言,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多以大股东的形式出现,此外还有一些能源企业,环保公司等。大部分的交易机构都有国资背景或由地方政府出资,但也存在一些民营企业。既然是企业,有股东投资,总不能说都是不期回报,安静地做一个非盈利机构吧。

据了解,仅靠碳交易的手续费,试点地区的交易所无法盈利,某试点地区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笑称“那点手续费也就够交点交易所的电费了”。这主要是由于碳市场建设初期,一来试点体量小,二来社会认知不高,导致交易量并不高,依靠着不高的交易量想要靠手续费养活一个企业似乎不太现实。于是虽顶着交易机构的名号,其主营项目却是一些碳市场相关课题的研究,靠着课题经费创收。

前文也分析过,非试点地区的交易所更指不上碳交易的手续费了,课题研究、培训和咨询似乎成了一个更有吸引力的经营项目。如此一来,说好的交易机构似乎担负起了培育市场的角色,倒有些像是科研机构或是咨询机构。另外排污权交易,这种更具行政色彩的交易,力度更强,收益也还不错,某非试点地区的交易机构表示其收益主要依靠进行排污权、水权交易,可以获得盈利。

随着碳市场的逐渐升温,碳市场可能才是大多交易机构的目标,在29家交易机构中,在确定碳交易试点名单前就已注册了一半,而另一半却是在之后陆续注册的。这背后或许有政府想要发展当地碳市场的愿景,或许有社会资本的瞄准,2017年全国碳市场的启动似乎是一片大好的前景。但未来还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仅就碳市场交易场所一条,就还不太明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交易机构的备案申请做了一些规定,其中硬性一条硬性指标的一条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为此一些有想法的交易机构也加大了注资。目前虽已有九家备案的交易机构,但对于这些交易机构在未来全国碳市场上的作用还存有争议。《办法》中提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指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对此,一些业内人士的理解是备案的交易机构可进行CCER交易,但配额交易还存有疑问,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有的温室气体减排都是自愿减排行为,碳配额自然归在其中。如此一来,九个备案的交易机构还存有一些不确定性,但其至少与国家登记簿连接,而非备案的交易机构的前景似乎是一片迷雾。

对照欧美的碳交易机构,其交易范围并不局限于碳,换句话说,碳交易只是各大交易机构众多金融、大宗商品交易的其中一份,碳金融衍生品尤其是碳期货交易更是占据了碳交易的半壁江山。再看国内的金融产品交易所,总共两家证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货交易所,均为事业单位,证监会也颁布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了其职责范围,同时均提到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碳市场的金融属性也越来越多地受到认可,而随着未来全国碳市场的启动,一个规模超前的碳市场,交易所作为其重要的一环,将如何运营?全国29家相关交易机构将走向何方?众多主管部门又将如何管理?未来还存有很多问题,有待在发展中逐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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