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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基层法官自揭“伤疤”式的办案回忆

 高山流水6jb6p8 2017-01-22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作者赐稿,首发“天心区人民法院”作者/李学军(天心区法院)


十年前,我踏入法院的门,此后便是法院的人。有道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确实是普世的道理。此前,我从事了九年的教育工作,但对审判工作却是不甚了解,一切必须从头学起。

 恍然间,十年过去了,我辗转了两个法院,审理了千件以上的民事案件。当身后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稚嫩的面孔加入到法院的队伍时,我不禁有一种日月如梭、光阴似箭的感慨。十年的审判工作,于我而言,就是经验与挫折相伴,甜蜜与苦涩相随的过程。

在日复一日的收案、结案中,人也渐渐的机械化、程序化了,难得想起此前办过的案件内容了。下面的几个案例始终是我难以忘怀的,我愿意以自揭“伤疤”的方式来介绍它们,就是为了珍藏一种记忆,从而寻找前进的力量。

勿要违背习俗判案

案例

    

 主人公小明是一个苦命的男孩子,他母亲在他出生后没多久就去世了。更不幸的是,他父亲到工地上打工时不幸身亡。幸好在小明叔叔和爷爷的争取下,用工单位赔偿了40多万元的赔偿金和抚恤金。


然而,围绕这笔钱却产生了两个官司。先是小明的外公、外婆提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法院判决小明的外公、外婆担任小明的监护人。然后小明的外公、外婆以小明的名义起诉小明的叔叔,要求小明的叔叔返还赔偿金和抚恤金,判决最终确定了小明和爷爷应分得的份额。此后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将小明应得的大部分赔偿金和抚恤金以人寿保险方式进行了处理,解决了小明爷爷及小明叔叔担心的小明财产被监护人挪用的问题。

 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后不久,便主审了这两个案件。虽然时间已过去七年多了,但我仍然对审判的过程历历在目。当时的判决认为,小明的爷爷与小明外公、外婆相比,小明的外公、外婆的年龄、经济条件均优于小明的爷爷,于是小明的外公、外婆获得了小明的监护权。

(资料图片)

判决下达后,小明的婶子来对我说:“李法官,你以为孩子的外公、外婆真的喜欢小明吗?他们喜欢的是钱。”小明的婶子走后,我思绪良久,感觉案件判决有点问题。

虽然 在亲缘关系中没有男女之别,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在血缘上是等值的。 然而,几千年来的儒家观念,中国人对两者亲缘关系的看法却有区别。民间俗语:“外孙狗,吃了就走”,深刻而透彻地映射了孙子、外孙之间身份的区别。这种指定监护人诉讼的判决结果是无法改变的,小明外公、外婆此后以小明名义进行的起诉,也确实证明了他们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财产。

    我时常想起这个案件的时候,内心不由得产生一种自责感,自责于我当初没有按照习俗判决小明归爷爷抚养。现在回想起来,即便爷爷没有能力抚养,小明的叔叔也会帮助父亲将小明抚养下去。但愿小明在外公、外婆家生活得幸福、快乐。

一定要吃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

    

铁梅母女可以说是现实中 “李雪莲”式的上访群众,母女俩几年来奔走在她们家乡与长沙之间,一直为她们此前的民事案件讨要说法。

(《我不是潘金莲》剧照)

不幸的是,小铁梅在长沙遇到了一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自称可以帮助铁梅母女解决上访的要求,实际上,骗子却借机奸污了小铁梅。故事的结局当然是坏人被绳之以法。某媒体得知此事,便用化名报道了铁梅母女的悲惨遭遇,铁梅母女认为这家媒体的报道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们的请求有两项: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我当时所作的判决意见大致认为,某媒体报道的内容可以使读者在一定范围内知悉铁梅母女的隐私,某媒体构成侵权,遂判决某媒体登报道歉,同时驳回了铁梅母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进行了调解,某媒体赔了铁梅母女可以接受的抚慰金后,不用登报道歉了。

现在 回想起来,我觉得我当时没有仔细深究铁梅母女和某省报两者的真实意图。法院这样的判决,可能使铁梅母女的诉讼目的落空。另一方面,某媒体对自己的名声看得更重,情愿以赔偿换取登报道歉。

    

 法院是定纷止争的机构。法官的职业失误不是你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了或发回重审,而是你的判决没能处理旧的矛盾,反而产生了新的矛盾。如果法官的审判使原本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官的矛盾,这就是法官职业生涯最大的失败。


我现在懂得了,法官职业需要生活经验的积累,需要通人情、明事理。

一定要注意利益平衡

案例


老潘夫妇均是大学退休教师,夫妻俩省吃俭用买了一套房子,并进行了装修。有一日,老潘夫妇发现自己刚刚装修的房屋被水浸泡,损失惨重。老潘仔细查看,罪魁祸首原来是房屋阳台处雨水立管转接横管处淤积了水泥砂浆,水流从管道里向下流动过程中被堵住了,水倒流流进了老潘的房屋。


老潘很生气,他将楼上的邻居、物业公司、开发商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全部损失。后来,由于案件的送达及邻里关系的因素,老潘撤回了对楼上邻居的起诉。一审判决结果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按份承担责任。开发商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开发商认为自己很冤,房屋是合格的,水泥砂浆淤积在雨水立管转接横管处不是开发商的错。物业公司也很憋屈,他们认为雨水立管转接横管处又没有检查口,里面有没有淤积水泥砂浆有谁知道呢!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力进入老潘家里检查啊!老潘更生气了,我招谁惹谁了,平白无故地遭受那么大的损失?

(资料图片)

可老潘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如何查明责任人,如何确定责任确实是这个案件的难点。我提出了造成老潘房屋损失的四个因素:第一、水泥砂浆堵塞了雨水立管的转接横管处;第二、雨水立管转接横管处没有清扫检查口;第三、无人对雨水立管进行过通水试验;第四、老潘楼上的邻居可能将雨水立管当做房屋排水管使用。


应当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人承担责任。我认定开发商存在第一、二项侵权因素,物业公司存在第三项侵权因素。最终,判决认定开发商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老潘独自承担其楼上邻居25%的责任。

我审理这个案件时已从事民事审判三年多了,审判经验有所积累,也已能够深刻理解“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的具体涵义。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完全为法官裁判提供现成的答案,而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法官的裁判必然是一项伴随着推理、解释法律、平衡利益等抽象性工

尾声

如果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那么可以说,法律也是法官的重要武器,法官必须熟练掌握它,使用它,否则,武器也会有走火的时候,那样既会伤害自己,也会伤害他人。


写到这里,我忽然想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个月启用“睿法官”系统辅助办案的事情了。假如未来所有的案件由机器人法官办理,让它们去审理我谈及的这几个案件,这些机器人法官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也许法律效果可能好一点,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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