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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不构成犯罪?

 余文唐 2017-01-24

 

一、民行检察官的困惑

“检察官,法院的调解书就成为白纸了?欠钱不还还就没治了?!”

在通知曹某他所申诉的借贷纠纷终止审查时,曹某愤懑的声音一直在我耳边回响,我们的法律究竟怎么了?对于有法院生效调解书,欠钱不还,恶意讨债的人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吗?但事实上,作为监督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否错误、法院审判行为是否违法的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调解的行为,检察官已经无能为力了。但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是否真的无能为力了?是否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改变这种状况?

二、本案的事实及诉讼经过

本案的事实是这样的。2000年至2007期间,本案申诉人曹某虽身患重等残疾,且妻子长期瘫痪在床,但因贪图高利息,经人介绍,累计借款给郑某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零六百六十二元五角。这可是父母遗留财产及自己养老救命钱啊!多次催要未果情况下,无奈,求助于法律,诉至法院。

2008320法院生效调解书认定郑某应给付拖欠曹某二十八万零六百六十二元五角,分二次执行。2008512日,曹某第一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得到3万元后至今一分未给。期间,郑某采用转移存款、转卖房产等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并声称上述款项已经偿还其他借款。法院以虚假申报财产为、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两次对郑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分无果后,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郑某的行为所不执行的调解书及执行通知并非法院判决、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求,我院出法定不起诉处理决定。

2010118曹某就调解书向我院民行处提起申诉,经承办人审理查明,曹某并不是对调解书本身的自愿性与合法性不服,而是对不能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郑某法律责任不服。

对于郑某赖账行为,曹某几年来不断信访,先后到中南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访。曹某每周三一大早拖着残疾的右腿,搭乘第一班公交车从大兴的旧宫到地铁站,再从最近的海淀南路地铁到海淀法院。仅从地铁走到法院的853米,就需要走两个小时!

那么,造成本案无法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仅仅规定了对象是生效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117号《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指出“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两年后的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调解书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保护对象,只有针对调解书另外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而行为人仍拒不执行该裁定的,才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那么,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改变,且立法部门没有更新的解释之前,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恶意逃债行为,是无法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法院司法实践中在对于调解书的执行问题制定裁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一,在操作层面上,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对于财产强制执行对象的一些裁定,比如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变更裁定之外,没有对于调解裁定裁定书的格式;第二,调解裁定的滞后性。本案中,对于调解的裁定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作出,导致检察院无法认定之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该裁定,故无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起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6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背景下,对于调解书不能给予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保障,恐怕在影响调解工作进行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甚至还会在激化矛盾的同时,消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我们的做法及建议

1、我们的建议,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如何才能使调解书不再是一纸空文,我们认为有两点:

一是将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入罪。通过立法,将拒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纳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范畴;

二是更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解释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

2、针对本案,我院民行处拟采取一般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就郑海滨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作出裁定。若郑海滨仍不执行该裁定,则其行为即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支持申诉人的诉请,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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