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37650号“MATER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4】第0000099945号重审第0000001504号
申请人:马特里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4]第0000099945号《关于第11437650号“MATER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261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215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 杨乐 安蕾 戴艳
201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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