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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十大核心变化

 tutu506 2017-01-24
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同时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在现行的工作指引中并没有明确销售收入的范围,造成申报过程中统计的混乱,新的《征求意见稿》作出这一规定,规范了申报企业的统计口径。同时,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发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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