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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荐文】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合作方式

 gzdoujj 2017-01-25

荐文栏目第398篇;

感谢南湖互联网金融评论(NIFIReview授权转载,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吕雯、李雪婷,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编辑:张浩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是Fintech的两大主要参与主体,传统金融机构是最早和最大的参与者,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是新兴挑战者,在Fintech发展浪潮的推进下,传统金融机构主动拥抱金融科技,在业务层面通过收购、与初创企业战略合作合资的模式开展合作,在资本层面通过投资、孵化初创企业举措积极实现战略转型。  

一、业务层面
收购

传统金融机构通过收购高潜力、颠覆性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来参与和分享科技创新,并从获客、营销、风控、组织架构等环节中获取较高回报。

首先在获客环节,减少获客成本,提高利润。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具有链接多个场景的强大获客能力和客户粘性,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提供便捷、高效的客户体验,不断抢占传统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客户钱包份额,撬动客户关系。传统金融机构通过收购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方式可以大幅减少获客成本和维护成本,间接提高利润收入。

其次在营销环节,填补市场差异空白。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摈弃传统广告推广方式,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打造品牌知名度。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新颖且不同寻常的营销方式,增加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印象。

再次在风控环节,降低违约风险。金融科技初创企业一般具备新兴数字化技术,通过数据搜集和挖掘技术掌握海量的客户信息数据。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借助其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打造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

最后在组织架构环节,收购创业者和团队。金融科技初创企业运营机制灵活、激励机制完善,且旗下有一支出色的精英团队。传统金融机构收购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带来鲶鱼效应,为自身带来改变,注入活力。值得注意的是传统金融机构收购金融科技初创企业之后,需要保持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商业运营和组织架构上的独立性,为业务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以美国高盛为例,它通过收购初创企业Honest Dollar来弥补自身营销渠道的短板,利用其互联网分销渠道,通过电脑自动生成的投资组合降低建立退休储蓄的成本。而为推进欧洲数字化,法国第四大银行BPCE将德国传统银行业颠覆者Fidor成功收入麾下。BPCE期待通过Fidor的技术创新来实现自身数字化发展,比如推出移动支付应用,使用户仅发一条信息就能进行转账。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收购AssetMark,通过新技术的引进,提升其客户的服务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间接使投资者获益。

(二)战略合作、合资

传统金融机构正在以互惠互利的方式与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合作和合资的形式分享金融科技成果。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充足的资本,先进的风控理念,以及共享发展所需的客户。作为回报,传统金融机构受益于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特定功能层面的创新金融技术,利用创新金融技术在现有系统内部进行试验,推动内部业务组织流程和系统平台的改造。

以美国最大的银行摩根大通与网络借贷平台OnDeck的战略合作为例,摩根大通融合自身的业务关系和放贷经验,加上OnDeck的技术平台和评分引擎,优化和缩短贷款审批流程,提供即时贷款审批服务,开通“当天放款”或者“隔天放款”功能,共同努力提升了400万小企业客户的融资服务能力。

二、资本层面
(一)投资

传统金融机构在Fintech如火如荼发展之际,大力度投资于金融科技领域是必然的。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投资涉猎金融科技领域:一是直接投资互联网、数据挖掘与分析、智能开发、云计算、云存储等创新企业,便于这些创新企业去融资和提高市场市值,开拓更多的客户。二是设立专门投资金融科技项目基金,并不局限在移动支付、借贷以及理财业务上,在金融高端服务业也主动进攻,比如金融证券分析师机器人。美国高盛就曾向金融科技公司Kensho投资1500万美元,研发针对专业投资者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Kensho的面世曾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不小的冲击,因为它取代了传统理财顾问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Kensho通过自动化人力密集型研究,可即刻回答数以百万计的复杂金融问题,为投资者、分析师及交易员提供Siri-style式服务。除美国高盛以外,花旗银行旗下的花旗风投也投资了大量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其活跃度在行业中排到首位。

(二)孵化

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孵化的举措,培育和分享初创企业的成长。孵化方式是当下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合作模式的首选之一。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建立资本充足、风险容忍度高的创业孵化机构或部门,与高校、技术公司和创业企业进行对接,通过“黑客马拉松”新型论坛、APIs技术的交流活动以及定期举办的业务技术培训活动,一方面参与、培育金融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建立人才储备[1]。

按照传统金融机构对孵化器的控制程度,可将孵化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对孵化器拥有所有权。传统金融机构内部设立加速器,独家投资和赞助初创企业,并由内部高级人才指导创业企业的商业运营。市场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和资本充足的大型金融机构一般倾向于这种模式;二是合资形式。传统金融机构与孵化器进行合作,引导孵化器,对其提供一些商业指导,并适当选择性对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种模式较适合市场经验少,但具备强大的组织能力的金融机构。三是“师徒”关系。孵化器是初创企业的独家投资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依赖于孵化器,并扮演导师角色,给予一定的资本和商业指导支持。一般市场经验少、组织能力较弱的金融机构多选择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所承担的风险也最小。

目前,众多传统金融机构都积极设立创新实验室、孵化器来参与金融科技创新。其中,美国CapitalOne和富国银行是行业的领跑者,CapitalOne属于第一种类型,在机构内部创建了三个数字化创新实验室,并且推出专门风投基金。富国银行属于第二种类型,投入八百亿美元的孵化支持,与初创企业开展合作平台,将新技术运用到自己的平台和系统领域。

基于业务和资本投资需求,传统金融机构根据特性和优势选择适合自身的方式与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开展合作,并且合作模式通常会存在交叉重叠。随着Fintech演化推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加密数字货币等某种特定功能金融创新技术的兴起,传统金融机构将不断更变和探索与金融初创企业合作方式,实现创新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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