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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失信”需尽快构建信用体系法规制度

 nizijun 2017-01-25

治“失信”需尽快构建信用体系法规制度

作者:阅尽

“失信约束”正加速走进人们的生活,漠视个人信用者,说不定哪天就寸步难行。据金羊网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将为公务员、企业法人及律师、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人员建个人信用记录。同时,铁路部门宣布将乘火车7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安交管部门也宣布,自今年春运始,将公开13种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和企业,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

而在广东,此前不久有些地市拟将路桥年票欠缴者列入失信名单。显然,各级政府和央行、铁路和交通等部门,都在加速信用体系的构建,一张包罗诸多行业领域的征信网正紧锣密鼓织就。但有些疑惑也在公众中产生,究竟哪些部门可界定失信行为?企业和机构单方面认定失信是否合法,甄别个人信用的权力会否被滥用?假如无意间违反某部门的规定是否就定要录入失信“黑名单”?而且,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录,公民其他权利如何保障,有无救赎渠道?

人们的这些疑虑并非杞人忧天,因为一些信息已然引起争议。譬如铁路部门规定高铁上吸烟等行为,将纳入旅客信用记录,就让许多人困惑。仅因吸烟就上信用“黑名单”,显然让人们感到处罚过重,毕竟,抽烟更多关乎个人习惯或私德,与信用好坏似乎有点距离。但根据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失信者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为一根烟就令人们的诸多权利受制约,这很难让人接受。又如,将年票欠缴行为列入信用名单,同样让许多人不服,因为缴年票的法理依据本身就有争议。

凡此种种,都为征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针对信用缺失的社会现状,多渠道多层次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无疑是必要的,对一些失信行为“从严从紧”也有必要。但在现代社会,如何令我们的征信体系立于高起点,并在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框架内,避免对社会与公众的“误伤”,同时确保民众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目前,诸多公共服务机构与企业都在自主构建征信系统,但其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内容及标准不一,这些“各自为政”征信信息都将汇聚到全国的大征信系统中,直接关系公民的信用及权益。那么,这些由各部门各机构确立的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本身程序是否合法,遵循什么法律依据,显然都不容忽视。而从公众的角度,目前人们了解较多的大多仅限于银行系统的征信报告。对于其他部门及企业的征信系统,认知相当有限。对此,这些征信采集主体无疑应加强自身征信规则的宣传,以免公众在不知情或糊里糊涂中就上了“黑名单”。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本身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采集、认定到对失信者惩戒等等,几乎每个环节都涉及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一套严谨科学的制度保障及制衡机制,看似正当的动机与出发点,到最后却可能出现偏差。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不太重视规则,有些公权部门自身信用也不高的前提下,相关监督与程序规范更应跟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速是应该的,但尽快构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制度,无疑同样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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