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集团是某央企航空集团,本案例发生于2009年,主要呈现H集团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如何完成的,以及最终完成的员工奖励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H集团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可以参照下图: 最终完成的H集团员工奖励管理办法(惩罚部分继续沿用原有的《集团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发展与管理提升的需要,对为公司或部门团队作出显著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鼓励先进,激励员工奋发向上,激发、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制度完善、程序规范的员工奖励体系,使员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有效促进增量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结合H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H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国(境)外派出机构(以下简称“H集团”)的全体员工(包括所有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和H集团派驻参股公司的员工。 第三条 员工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奖励和团队奖励相结合; 二、临时奖励和定期奖励相结合;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四、奖励程度与员工的贡献相当。 第四条 H集团原颁布的奖项设置、奖励办法,其中所涉及的行为符合本条例奖励范畴的,可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励种类、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员工奖励分两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类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同时,集团还设置各类单项奖励。 一、精神奖励分五种:包括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分两种:一次性奖金、其他(培训、优惠机票、延长带薪休假等)。 三.单项奖励包括:总经理特别奖、董事长特别奖、各部门/机构单项奖等 第六条 奖励的申请与申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通报表扬由获奖员工(团队)所在部门(单位)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报事项进行核实后审批执行。 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由获奖员工(团队)所在部门(单位)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报事项进行核实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执行。 总经理特别奖由获奖员工(团队)所在部门(单位)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报事项进行核实,并按奖励事由提出奖励标准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执行。 董事长特别奖由获奖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总经理提报,董事会根据获奖事由提出奖励标准后审批执行。 各部门/机构单项奖的申请与申报,按集团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奖励的程序 一、员工授予的各项奖励,由获奖员工(团队)所在部门(单位)提名,并填写《员工奖励申请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奖项进行核实,申请通报表扬的奖励直接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执行;申请总经理特别奖、嘉奖及以上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提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执行;申请董事长特别奖的,报董事会进行审批执行。 三、对于员工进行的各项奖励,可以进行通报,授予荣誉称号员工的材料均需报所在单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备案。 第三章 奖励应用规则 第八条 奖励须按照个人的客观条件、事迹及成效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的实施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单项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可同时申报其它类奖励,但相应获得的一次性奖金不累计发放;对获得上级单位或外部机构奖励的,可同时申请集团公司各类奖励。 第十条 对于骗取奖励的员工或团队,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励所得外,并按《员工违纪处理办法》进行惩处。 第十一条 审批员工奖励的时间,从认定员工符合奖励条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做出奖励决定,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及时审批奖励的,可以延长审批时间3个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团队颁发奖章和证书。奖章、证书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在参加集团公司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带在胸前。 第十三条 奖章、证书、奖状丢失或毁损的,应向发证部门报告,并由发证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予以补发或更换。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精神奖励的奖励形式如下: 一、通报表扬,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予以通报; 二、嘉奖、记功、记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授予荣誉称号(类似“优秀个人”、“优秀团队”等),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荣誉称号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物质奖励的奖励形式如下: 一、一次性奖金。在获得上述奖励时,还可获得一次性税前奖励,其标准如下: (一)通报表扬,给予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二)嘉奖,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三)记功,给予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四)记大功,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五)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六)省部级(含)以上给予的奖励,参照上述1—5项标准对应执行。 二、其他。 (一) 有相关培训机会时,受奖励人员可以优先安排。 (二) 受奖励人员还可有优惠机票、延长带薪假期等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 单项奖励的奖励形式如下: (一)总经理特别奖: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授予奖励的事由提出,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能够显著衡量经济效益的,按增加收益或节约成本的百分之五计提,作为一次性奖金; 2、对于不能够显著衡量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董事长特别奖:奖励标准由董事会根据授予奖励的事由直接提出。 (三)各部门/机构单项奖 各部门/机构单项奖的奖励标准按集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一次性奖金和单项奖奖金(除各部门/机构单项奖奖金)在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 (一)专项奖励基金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列支,按集团公司薪酬总额的10%计提,其中:总经理特别奖奖金总额占专项奖励基金的40%。 (二)各部门/机构单项奖奖金在各部门列支,计提比例按集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条件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通报表扬: 一、忠于职守,发现隐患并避免航空安全一般差错者; 二、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事实较为突出者; 三、勤于学习,学以致用,工作中有创新思路和方法,并能在日常工作中应用,表现突出者; 四、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有明显贡献者; 五、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成绩优良者; 六、代表集团公司参加比赛及其它活动取得良好成绩或受到表彰者(以通报文或证书为准); 七、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实清楚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情况。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嘉奖: 一、忠于职守,发现隐患并避免航空安全严重差错,确保公司生产安全、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二、协助公安机关或自己查获危害航空安全、社会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三、勤于学习,学以致用,通过创新为企业创造效益20-50万元者; 四、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有较大贡献者; 五、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成绩突出,并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和良好的公众评价者; 六、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以身作则、无私奉献,事迹突出者; 七、策划、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或交办重大、特殊任务完成较出色者; 八、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迹突出,受到群众表扬者; 九、其它应当给予嘉奖的情况。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记功: 一、忠于职守,发现严重隐患并避免航空安全事故征候者; 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影响重大的犯罪嫌疑人者,查获严重危及航空安全的管制物品,事迹突出者; 三、勤于学习,学以致用,通过创新为公司创收或节约50-100万元者; 四、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突出者; 五、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成绩显著,有广泛影响和突出的公众评价者; 六、遇有紧急或危难情况,勇于负责、不畏艰难、处置得当,避免公司利益损失50万-100万元者; 七、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突出贡献,受省部级有关部门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记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记大功: 一、忠于职守,发现重大隐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影响特大的犯罪嫌疑人,查处危及航空安全的重大隐患,事迹特别突出者; 三、勤于学习,学以致用,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100万-300万元者; 四、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有创新,成绩特别显著,有广泛影响,公众评价极佳,为公司赢得美誉者; 五、遇有紧急或危难情况,勇于负责、不畏艰难、奋不顾身、处置得当,避免国家、人民、公司利益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 六、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重大贡献,受省部级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七、其它应当给予记大功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特大隐患并避免空防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事迹特别突出者; 二、勤于学习,学以致用,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300万元以上者; 三、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做出特大贡献且品德优良,堪为标兵者; 四、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有创新,成绩卓著,为公司赢得美誉堪为楷模者; 五、敢于同危害于国家、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作斗争,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特大功绩,受省部级以上表彰,为公司赢得较高荣誉者; 六、其他应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与上述授予荣誉称号的事迹、贡献、影响相比更为突出的,集团公司可向省或国家申报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等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除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外,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按照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奖励条例》给予。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单项奖励: 一、总经理特别奖: (一)为公司增加效益100万元以上者; (二)为公司节约成本或避免损失100万元以上者; (三)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董事长特别奖:做出特殊贡献的集团公司或控(参)股公司经营管理层。 三、各部门/机构单项奖:达到集团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三编 附则 第二十六条 H集团各单位、控股公司,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H集团国(境)外单位、控股公司,依当地法律、法规,参照本条例,制订本单位(公司)员工奖励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查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违纪需处理的,按《H集团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进行惩处。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邮箱:kevin.jing@ckbc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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