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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海波丨明代识字兵初探(上)

 隨风飘逝 2017-01-27

明代识字兵初探

作者简介:温海波,厦门大学历史学系2013级博士研究生,2006—2010年就读于赣南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人文教育本科专业。

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17年第1期, 第44-54页。

栏目编辑:朱忠飞

◇  赣南师范大学青年史学社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摘要:识字兵是明代军制管理中为解决基层文书运行问题而出现的职役。洪熙时已有各级武官私下甄选的情况,迟至弘治末该做法得到朝廷认可,并被纳入军事体制。这一转变,使得军中基层文书人员的安排可以绕开吏部考选而由武官直接选用。至此,由国家单独掌控的基层文书权力转由国家力量和武官群体共同控制。识字兵不仅管理军中册籍,还行使信息传递、赋役催征等职能,在文书运转的末端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识字兵待遇低、名额少,这种节流政策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收取例费、贪腐舞弊,最终对明代军制运作的效能产生了危害。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为满足军中文书行政的需要,识字兵超出规定名额成为常态。


明代的疆域管理存在州县与卫所两套体制,分属帝国的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1)。二者均须依靠文书建立和维系:行政事务仰赖档册的草拟与填制,军事命令倚仗公文的发布和回应。各类文字信息的保存与流通,交织成国家的控御网络(2)。仅卫所系统而言,正是以文字为媒介展开的文书,形成了军事权力的“毛细管”,从而使帝国的触角可以远及其视线和声音不能到达的地方。文书的运转流通,无疑须以文字的读写为前提。然而,明代士兵普遍识字能力有限,甚或目不识丁。即便是武官群体,识字水平也参差不齐(3)。在这种情况下,谁在军事组织的末端书写拟制或口头传达以贯彻文书指令?

(1)谭其骧:《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长水集》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158页。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193~213页;《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56~65页。

(2)文书、信息传递与政令运行,是近年国内史学领域的热门议题,成果丰硕,仅邓小南就相继主编了《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文书·政令与信息沟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著作。此外,《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台湾《汉学研究》2009年27卷第2期、《史学月刊》2014年第3期,皆推出了专门的笔谈与专辑,恕不一一注出。

(3)1935年雷海宗从文化学层面探寻传统中国“当兵的是什么人”。他认为自秦统一天下后,良家子弟已渐不愿为伍,这预示着自秦以后普通士兵的识字水平不高(雷海宗:《中国的兵》,《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5页)。贺凯认为,明代武官多不识字[贺凯:《明代监察制度研究》(Charles O. Hucker, The Censorial System of Ming China),加利福尼亚: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195~197页]。

目前,学界已揭示了秦汉帝国军事组织的文书终端承担者——卒的识字能力和信息传送路径(4)。与之相比,学界对明代军制下参与制作、传递、控制文书的群体却了解甚少,至于最底层的文书担当者——识字兵,更是鲜有涉及。因此,本文拟对识字兵的选用、职掌、待遇及数额进行初步考察,以期对明代军制下的文书传递与运作形成若干认识,进而探寻蕴含于文字处理中的权力机制。需要指明的是,识字兵常以“识字”之名载籍,因军、兵性质的差异,明前期一般称“识字军”,募兵制兴起时又谓“识字兵”(5)。本文所讲的识字兵,泛指军官任用的识字人员,可以是卫所中的识字军,也可以是营兵中的识字兵,行文未作细节区分。

(4)主要成果有:叶山(Robin D.S.Yates),林凡译:《卒、史与女性:战国秦汉时期下层社会的读写能力》,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59~384页。邢义田:《汉代边塞吏卒的军中教育:读<居延汉简>札记之三》,《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85~594页。此外,可以参见的相关成果有邢义田《秦汉平民的读写能力:史料解读篇之一》以及富谷至《庶民的识字能力与文字传达的效用》,两文分别收录于邢义田、刘增贵主编的《古代庶民社会》(台北:中研院2013年版)一书,第241~288、289~298页。

(5)吴晗:《明代的军兵》,《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7年第5卷第2期,第147~201页;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77年第48本第2分,第177~203页。

一  识字兵的选用

书面形式记录的文书是官僚制的重要特征(6)。明以武功定天下,自京师达于府县,皆立卫所统辖军伍。早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八月,明太祖即诏令开造文册:

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7)

(6) 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第2卷)》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6页。按,王充《论衡》卷一三《别通篇》曰:“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标点本,第206页)。

(7)《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戊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907页。下文所引明代各朝实录均为此本,不再另注。

这是明廷在全国范围内对军册文书的编造。前者为卫所勾军册,后者是州县军户户口册。此次全国性的文册编造,对集权体制的展开应具重要效用。不过,弘治元年(1488年)兵部尚书马文升却奏称:“盖由里老埋没而无册籍之可查,卫所作弊而无文卷之可凭。虽有清军御史,而清出者百无二三,虽解到卫所,而随逃者十常八九。”(8)可见,册籍是军士来源的凭证,勾军的执行须赖文书。军事体制的有效运作,紧密围绕文书信息的控制而展开,执掌文书的职役,自然扮演着重要角色。

(8) 马文升:《端肃奏议》卷三《足兵戎以御外辱》,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第736页。

然而,明代武官识字能力普遍有限。永乐二年(1404年),边将疏稿进呈,成祖对臣下道:“武臣边将不谙文理,只用直言俗说,使之通晓,庶不误事。他日编入实录却用文。”(9)又据黎士弘称,永乐时江西信丰县周三叛乱,朝廷调集福建汀州卫军士剿乱,平定后将籍没土地犒赏军士就地招佃,“固武人不识文义,当初召佃时,与佃私为质约,或破一镜,或偶指他器具、事件为信,至征租各佃取验信物” (10)。景泰五年(1454年)叶盛奏议:“近因整饬军务出巡,往往咨询问难军职官、舍人等,多有全不识字者。”(11)有一则笑话,讲“辽东一武职素不识字,被论,使人念劾本,至‘所当革任回卫者也’,痛哭曰,革任回卫也就罢了,这‘者也’两个字,怎么当得起?”(12)直至明后期,戚继光在向皇帝陈述的奏折中,坦率地指出,北方军官“将领而下,十无一二能辨鲁鱼”(13)。由此可见,明代士兵、武官的总体识字水平应该不高。

(9)杨士奇著,刘伯涵、朱海点校:《东里文集·东里别集·圣谕录》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87页。

(10)黎士弘:《讬素斋文集》卷四《左所屯粮改抵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2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656~657页。

(11)叶盛:《叶文庄公奏议》卷五《边奏存稿》,续修四库全书第47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352页。

(12)赵南星著,周启明校订:《笑赞》,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8页。

(13)戚祚国汇纂,李克、郝教苏点校:《戚少保年谱耆编》卷八《陈边情及守操战车》,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56页。

为此,在军事体制设计中,专门设置经历司掌文移出入(14),构成军中级别虽低但职能广泛的文职机构。各卫“机务之缓急,钱谷之出纳,戎器之除治,一切文书之往来” (15),悉由其掌控。经历为经历司的主管,被称为武职的首领官,在军事制度的构想中“各都司卫所官寡谙文理,悉听首领官参赞行事”(16)。经历由吏部选授,三年一替,经历之下设立六房,吏在其中分房办事。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未赋予经历考绩吏员的权力,而是交给了卫所武官。这种管理权限的冲突,常常造成经历司难以发挥文事职能(17),甚至因经历品级低下,导致印信俱被武官收掌而不入其手的局面(18)

(14)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八《经历司》,续修四库全书第792册,第680页。

(15)王直:《抑庵文后集》卷一二《送方经历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1册,第605页。

(16)《明太宗实录》卷三六,永乐二年十一月辛丑,第620页。

(17)张金奎:《明代卫所经历司制度浅析》,《故宫博物院院刊》2007年第2期,第118~126页。

(18)《明世宗实录》卷一六一,嘉靖十三年三月癸巳,第3592页。

至于具体办事的吏员,鉴于自元末以来,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听”,至国初犹未尽革的情况,明太祖认为,文移案牍繁冗,“吏焉得不为奸毙,而害吾民”,遂下令定案牍、减繁式,并镂版颁示诸司遵守(19)。实行重典治吏,对其参充、升转皆有严格的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20)。此外,吏员选用还有人丁要求:“正军户,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亦许勾充。”(21)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又规定吏员出身条件:“在京两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两考,皆以九年满出身。后定,以在外两考,在京一考为满。”(22)为此,吏员供事,需经三考。随后,吏员上任还须经省级部门批准,审查后发文到下级单位备案,并由各级部门按缺参补。如无缺补,则需守候(23)。在升转上,明中后期的法令又多贱吏员,规定吏员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他们虽可入仕为官,但在授官伊始,即显示巨大差别。科举出身者,荣膺显要官职,而吏员一途,只能充任未入流的杂职(24)。这些制度性的安排,从有限的档案资料来看,妨碍了识字者按正规途径参选吏员,导致军吏职位获取的不易(25)

(19)《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洪武十二年八月戊寅,第2010~2011页。

(20)万历《大明会典》卷八《吏役参拨》,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147页。

(21)万历《大明会典》卷八《吏役参拨》,第147页。

(22)万历《大明会典》卷八《吏役参拨》,第148页。

(23)参见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沈阳: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240~307页。

(24)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161页。

(25)如辽东某卫所报送清册开载:六房令史均缺,礼户兵工四房典史缺,左所司、前所司、中左所司均缺吏。再如铁岭卫呈报参充吏典名册中,吏员空缺12名之多。(《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第60、252页)。

综上梳理,在明代的军事体制中,武官多不识文义,军中文案在制度设计上专门由经历及其下属吏员负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经历的品级过低,职能受到武官牵制,吏员又参选困难。各种情况的交织,不仅会导致文书运行问题,也为武官私自任用文书人员提供了机会。

洪熙元年(1425年)四月二十五日,大同总兵郑亨等奏请促遣高山等四卫官军到大同屯守。但此事早在前一年冬天仁宗已敕兵部准行并令其开春调遣。对于这次延误事由,仁宗认为“盖卿等忽略之过,然尔职务军旅,此治文书者之忽略也”,遂决定“于文职内简有才识者一人,遣来专理军机文书”(26)。此次文书信息流通的迟滞,应该不是特例。次日,仁宗即敕令各处总兵:

军中机务贵在谨密而不稽滞,比武安侯郑亨处稽缓一事,所误非小,盖治文书者之失于检点己,度卿等亦不免此失。况闻诸将多用卒伍之人治文书,未及施行,已满泄传播,于事非宜。今于文职内,简重厚有才识者,各遣一人来专理文书,惟文书尔与之计议而行。文书有漏泄、稽误,责在彼;若军机调度一切之事,彼无预焉(27)

(26)《明仁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四月甲子,第298页。

(27)《明仁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四月乙丑,第298~299页。

这里至少有三点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文书运行的稽误,不是该时期军政环节的稀见情况。二是多数武官已经私下选用军中识字人员处理文书,但信息常被漏泄,“于事非宜”,朝廷并不支持这样的做法。三是鉴于武臣疏于文墨,仁宗遂决定选派文职前往各总兵处专门管理文书。

此次派遣文官帮助武官整理文书,成为后来选任文职整饬地方兵备的先例(28)。宣德八年(1433年)又设军政官,负责管理卫所军士及判署文案(29)。此后,军事统御体系中,高级武职逐渐被文官接手,而实行“以文驭武”的国策,更加仰赖文书行政(30)。通常,上层权力结构倾向的调整,下层也会随之因应。但在文书的管理结构上,并未随权力的调整而上下相承。朝廷对基层文书的管理,只是采取增置吏员的办法。这种应对办法,从洪熙持续至弘治末期。在文书的掌管与流通中,“卒伍之人治文书”的情况依旧存在。如宣德四年(1429年)十二月,行在户部左侍郎李昶奏报:

通州等卫仓,岁收粮各四五十万石,每仓止副使一员,攒典一人。虽有经历,常以计事赴部不在职。又各仓文籍皆识字军掌行,历久弊多。乞每卫仓增置副使二员及通书算攒典四人。上命行在吏部悉从之,原用识字军尽令还伍(31)

(28)兵备道的产生颇为复杂,文书问题只是其一。黄仁宇认为,1425年仁宗派遣文官帮助疏于文墨的武官整理文书,以此为先例,逐渐发展成为以后的兵备道(参见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4页)。相关研究可参阅罗冬阳、何朝晖和谢忠志等人成果。

(29)曹循:《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史学月刊》2012年第12期,第39页。

(30)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34~35页。

(31)《明宣宗实录》卷六○,宣德四年十二月甲申,第1430页。

这反映出宣德四年时,因经历人员需去户部协理事务,常不在职,卫仓册籍已由识字军掌行。对于识字军而非专职吏员掌行各仓文籍问题,李昶寻求增置吏员的办法解决。此奏议得到允准,原用识字军全部遣返军伍。次年(1430年)十二月,监察御史林英又疏言:

天下都司设断事司专理刑狱,已有定制。而各卫所及守御千户所设镇抚以理刑狱。抚镇武人,多不谙文移,不通律意,甚至有不识一字者。刑狱往往委之于吏及识字军,致是非不明,狱囚淹滞,冤枉者多。乞令天下卫所援都司断事司之例,别设一员专理刑狱。或选谙法律者,授以经历、吏目,协理刑狱,庶免淹滞之患(32)

(32)《明宣宗实录》卷七三,宣德五年十二月乙酉,第1705页。

据此知,处理卫中刑狱的镇抚,因多不识字,便将刑狱事务委托军吏及识字军审理。这导致军中案件是非难明、冤者尤多的弊端。为此,林英乞请用专人理刑狱,或选练谙熟律法者授以经历、吏目,协理刑狱。

宣德八年(1433年)四月,明廷实行“三丁以上者选一丁,余听在营生理,供给军装”的政策(33),军中余丁从此加入了常备军行列,以“三丁取一”补正军编伍,并基本废止军士家属遣返原籍的政策,转而允许余丁在卫立籍安家(34)。此后,各地大规模征集余丁入伍(35),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卫所的文字工作。明廷也谙悉此点,旋于正统元年(1436年)诏令增设“内外卫所能干知事、吏目、吏各一员,专恤军士” (36)。正统六年(1441年)又再度下令“增置南京并在外各卫知事各一员”(37)。明廷这些增添吏员的举措,旨在保障军中文字管理工作,也有防止武官任用识字者染指文事之意。

(33)《明宣宗实录》卷一○一,宣德八年四月癸卯,第2272页。

(34)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页。

(35)李新峰:《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5~276页。

(36)《明英宗实录》卷一六,正统元年四月庚戌,第311页。

(37)《明英宗实录》卷七五,正统六年正月癸丑,第1458页。

然而这些措施收效甚微。景泰元年(1450年)在京各卫所仍出现“俸粮俱系首领官,该吏并把总、识字军人造报”(38)的现象,成化元年(1465年)大理寺复审贵州清吏司所发犯人贪淫事,涉案32人中董琏的身份即系识字军(39)。可见,明廷虽采取了增置吏员的举措,但仍未能遏止识字兵的任用。直到弘治六年(1493年)兵部主事何孟春面对马匹勘合旧制废停,文册临期亦不查造,委官到营只据片纸领马的情形,仍坚持“弘治二年本寺呈部具述,营中官军识字军吏害人等事,本部所据以禁约者,恐今亦不能无”(40)。由此可知,明廷应曾有禁用识字兵的规定,以至于当时的文册编造如此混乱,何孟春还是认为要坚持以往的“禁约”。不过,弘治十八年(1505年)兵部复议选军科道官葛嵩等修武备事时云:

各营识字军人类能作弊,但顿革则恐初用者不知事之颠末,改充民吏则恐人数不敷。各营仍宜量留诚实者一二人供役,其余悉准三年一换。有作弊害人者,事发问调边卫充军(41)

(38)《明英宗实录》卷一九○,景泰元年三月庚申,第3914页。

(39)王概撰,高铨辑:《王恭毅公驳稿》下《朦胧》,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37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影印本,第462页。

(40)何孟春撰:《何文简疏议》卷三《议马政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9册,第88~89页。

(41)《明武宗实录》卷八,弘治十八年十二月壬戌,第245页。

此议得到诏准。由是,明廷最终屈就军中长期存在的情况,准许识字兵酌理卫内文事。于是,“指挥选军中知书者,详允承役”(42),实行各营酌情留下品性善良、诚实的识字兵,员额编定在一二人。且有三年受役的期限,并辅以相应惩戒举措。据天启《海盐县图经》载,海宁卫“所吏以农民充,百户吏以识字军人充”(43)。至此,明初原有军制中关涉基层文书处理的人员安排,转由国家权力和武官群体共同控制。换言之,识字兵的合法化,意味着军中文书的管理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基层文书人员的构成,可以绕过吏部考选而由武官直接选用,除由农民选充的专职吏员外,还有武官任用的识字者(44)

(42)施沛撰:《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万历年御史陈玉辉屯田纪略·裁积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3册,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影印本,第446页。

(43)天启《海盐县图经》卷7《戍海篇第三》,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89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第602页。

(44)据《豆棚闲话》记,刘豹落寞之际,遇见昔日熟识的李英,如今已是营里千总。两人对话中,李英道:“若识得字,就在我营中做个字识。”(艾衲居士,张敏校点:《豆棚闲话》第九则《渔阳道刘健儿试马》,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2页)。这个例子似乎表明,营兵制实行后,武官甚至从军伍外选用识字兵。

二  识字兵的职掌

权力通过文书人员以合理的层级和繁密的程序贯彻。吏员由朝廷派至各处,成为具体的办事人员,但未必能得到武官的信任。多数目不识丁的武官宁愿不受牵掣,而将文书交予自选的识字兵(45)。兹举识字兵职掌之要者,分述如下:

(45)在《鸳鸯针》里,寒儒徐鹏子落魄时,通过卫里的识字介绍随卫官解粮进京,奔走处理文书。此处举荐徐鹏子的识字兵,无疑是武官信赖的人员(华阳散人编,李昭恂校:《鸳鸯针》残存一卷第二回《新贵惹秋风一场没趣,寒儒辞乡馆百事难成》,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0页)。

1.册籍管理

这是识字兵最为重要的职责。首先,识字兵担负着军籍填注和日常文簿的管理。雷梦麟《读律琐言》对“兵律”中“识字军人”的解释是:“管一百户文案者。”(46)倪冻《船政新书》载:“各夫皆将真正籍贯,填入指掌册内……每月初一日,江济二卫,各委官一员带识字二名,赴部注册。”(47)同书又记:“该厂把总带该船委官、小甲、木匠、识字各一人,将本船周围损坏去处,逐一量记丈尺,填注勘册,估定等则,总具揭帖送部,以凭亲临复勘。”(48)由此可知,识字兵管理、编制各种例行的军册。每遇报册,“大帅凭各将,各将凭千把总,千把总凭字识”(49),进而将册籍逐级上呈报送。其次,识字兵负责文册受理时的誊抄。军屯社会的边镇志书——嘉靖《宁夏新志》的编修,誊录人员除生员六人外,亦有识字吕调元(50)。在程序上,誊抄和拟写应有区别,誊抄只是录记副本以备存照,拟写则需对文书内容负责。崇祯六年(1633年)正月,太监吕直监视登岛等处军务,查出营官张名甲冒领官粮,并令识字兵侯嘉士写立“千总孙鳌实收”。对此,吕直认为,侯嘉士以识字兵身份,从中起念图利,应属共谋之罪(51)。再次,在文案填制、誊录之外,识字兵还参与对存留册籍的稽核。一方面是对呈交底册的复核。“一应文卷,俱关用该衙门印信,以识字一名承刷”(52)。《明熹宗实录》即载:“军马、钱粮、器械、犒赏、桩棚等项,一一有定本,一一有印记。而识字、司总、管队等役,籍名而考察之。”(53)另一方面是对登记文簿的核实。军中夜巡之时,照例每更巡逻人员,需在文簿内画押作为当差的凭证。《明宣宗实录》载:“府军右卫识字军掌带刀官巡更。文簿旧例,每更巡历到门者,于簿书押为识。其夜带刀百户李谅等怠于巡更,先晚皆豫书押,识字军欲奏,指挥杨辅右谅等收击之,不得奏。”(54)对李谅等没有履行夜巡职务,提前签押的行为,识字兵想通禀却遭到指挥的阻拦。其后事情败露,百户李谅、指挥杨辅被都察院治罪。(55)

(46)雷梦麟撰,怀效锋、李俊点校:《读律琐言》卷一四《兵律·纵放军人歇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

(47)倪冻撰:《船政新书》卷三《夫役工食》,续修四库全书第878册,第207~208页。

(48)倪冻撰:《船政新书》卷三《造修船支》,第192页。

(49)熊廷弼,李红权点校:《熊廷弼集》卷二一《与监军道高参政》,北京:学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8页。

(50)嘉靖《宁夏新志》目录,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1年影印本,第2页。

(51)《监视登岛等处太监吕直为营弁冒领官粮等事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82)》,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341页。

(52)倪冻撰:《船政新书》卷二《调度大纲》,第177页。

(53)《明熹宗实录》卷五六,天启五年二月壬寅,第2584~2585页。

(54)《明宣宗实录》卷七,洪熙元年八月丁丑,第200页。按,此处虽提及洪熙元年亲军中的识字兵,上文也曾揭示洪熙元年大同兵事中诸将已多用卒伍之人治文书。不过,从长时段的史料(洪熙初至弘治末)看,朝廷对识字兵的态度基本是在发现后坚持遣返原伍,并通过增置吏员的办法处理文书。甚至至弘治六年,兵部主事何孟春还在坚持弘治二年对识字兵的“禁约”。至弘治十八年,朝廷才在制度上允许识字兵存留。这正说明形成制度所规范的,恰是违反制度现象的大量存在。在没有明确资料的情况下,本文宜取保守方式,将这些识字兵视为武官的私下选用。

(55)《明实录附录·明宣宗宝训》卷五《正法》,第325页。

2.信息传递

识字兵不仅要草拟或传递军情文稿,还需以口头形式为不识字的士兵传达相关的文字指令。在军事前线,“将官呈报贼情文书,并须明白简当,止许将寇贼侵犯日期、出没去处及追袭胜负,略节缘由简明直说,不得巧捏繁文,矜伐功能,如违,先将承行识字军人究问”(56)。传递军情的文书,行文要求简明扼要,包含基本要项,不宜采用繁琐文辞,否则拟写的识字兵要被追责。一旦紧急军情,“如遇本部塘报、朝报,即便昼夜飞递,此系万分紧急军情,若敢迟误时刻,定以军法捆打”(57)。在创建新型军队的过程中,士兵须具备识字和计算能力,方可胜任新式火器战法(58)。然介胄之士,多未娴文墨,故戚继光《练兵实纪》中要求:“以后将士识字者,于冬月夜长之时,宜将兵法、将传每夜饭后,限看数页……不识字者,端坐澄心,令书手、识字之类,或通文武生、秀才为之高声朗读数页,省其大概,复令讲说数遍。”(59)为将新式战法普及,识字将士由自己阅读,不识字的则由书手或识字兵“高声朗读”或“讲说”相告。通过这种方式,让不识字的士兵也能知悉新战法。

(56)郑若曾:《江南经略》卷七《行军节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8册,第392~393页。

(57)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编》卷二《檄辽东蓟镇保定三总兵》,中华文史丛书19,台北:华文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155页。

(58)李伯重:《创建新型军队:明代中后期的“练兵”运动》,《文史》2012年第3辑,第455~488页。

(59)戚继光撰,邱心田校释:《练兵实纪》卷九《练将第九》,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84页。

3.赋役催征

识字兵需填制相关的赋役册籍。首先,军中登记屯田归属和位置的由帖,最先由识字兵更造。他们将故军姓名,屯田坐落、四至、号段,逐一查造,换发由帖(60)。但他们往往借此营私舞弊,“承役不二三年,起家千金。而奸蠧百出,有垛名之弊,有擅更由帖之弊,有侵渔花费之弊,有起灭增减之弊,有移丘换段之弊”(61)。利用“造由”的机会,识字兵对由帖做各种手脚,“武弁被其要胁,束手听命,无敢奈何”(62)。其次,钱粮催征之前,令识字兵将粮饷、纳银开填,送据钤印;催收之后,将收银若干登记在簿,前后比对。“每卫立比簿一扇,某项粮额若干,每年应纳银若干,识字依式开填,先总后撒,送院印钤……屯官渡江征收,某月某日某人完过若干,令识字即逐项填明,回日计总收粮银若干,登记比簿”(63)。识字兵所设比簿单,是为做好征收前后的登记,以便对催征进行确认。在催征中,屯官不得染指,而是“限佐贰官令吏一名,带同识字一名赴屯院”(64)。再次,识字兵还掌管军役籍册。《明神宗实录》曾载:“凡役在内者系伍长科敛,在外者系识字科敛。”(65)利用管理册籍的机会,识字兵空名挂籍。朱燮元督蜀之时,在奏疏中举劾龙安参将孙宣无能,其中理由就有识字兵周文一人竟然私冒军丁20名,而孙宣却全无觉察(66)

(60)周玉英曾介绍一份万历十三年福州左卫指挥发给屯余唐继贺的屯田挂号执照。见周玉英:《明代福建军屯及其败坏》,中国明史学会主办:《明史研究(第7辑)——谢国桢先生百年诞辰纪念专辑》,合肥:黄山书社2001年版,第132~133页。最近,董思思博士在福建永泰县的田野调查中,发现一份万历四十五年屯田道给付屯丁萧大经、王廷养朋顶的屯田执照,该屯田原系延平卫中所故军崔彪名下。遗憾的是我们对屯田相关的制度运作并不清楚,如屯田道就尚未有人专门研究。

(61)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万历年御史陈玉辉屯田纪略·裁积识》,第446页。

(62)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万历年御史陈玉辉屯田纪略·裁积识》,第446页。

(63)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万历年御史陈玉辉屯田纪略·设比簿长单》,第451~452页。

(64)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五《复议屯田归并有司札屯田御史》,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影印本,第291页。

(65)《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五,万历三十四年九月戊寅,第8024页。

(66)朱燮元:《督蜀疏草》卷一二《举劾武职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6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405页。

总括而言,识字兵不仅能阅读文书,而且可以拟制相应文书,其处理事务均关涉文字的读写。除前面提到的掌握仓库文籍、协理案件情形外,军中的军籍注册、日常簿记、文书誊抄、册籍勘查、信息传递、赋役催征等事务都与其相关。在朝廷选用的军吏之外,武官任用的识字兵,已然成为基层军事运转的要角,处理底层的军务文字。他们在文书行政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弊病:

只闻有识字,不闻有指挥。数十年来积识鸱张蔓衍,巧立名色,指一科十,军旗稍拂其意,飞祸立至,非只闻有识字乎?余尝问指挥:营伍赋额若干?曰:识字司之。问顷亩圩埂若干?曰:识字司之。盖武弁目不识丁,一切任其提掇,屯戍何尝闻有指挥乎?旧例识字原无顶首,指挥选军中知书者,详允承役,岁暮考察,汰其怠玩,以故鼠辈无敢横轶。今不复选择详允矣,不复考察留汰矣。积识高抬,顶首多是父子、亲知,私相授受(67)

(67)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万历年御史陈玉辉屯田纪略·裁积识》,第446页。

由此可知,至万历时军中已有如下情形:其一,识字兵持武官之力,以售其奸,施行其事,以致武官权力旁落,徒有虚名,识字兵执掌事务。其二,旧例识字兵定期更换,到期离役。然此时却世袭继替,贪位不去。后来,部分识字兵还可能私占军中文案,以致明清战乱之际,出现“经管识字,委系阵亡,案卷遭毁,无凭稽查”(68)的情形。

(68)《浙江巡抚佟国器揭帖》,《明清史料甲编(第五、六合订本)》,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据民国19年初版影印,第465~478页。

 

(未完待续)

排版 | 谢达贵

编辑 | 朱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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