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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小偷该怎么办?能打吗?

 pgl147258 2017-01-29

小偷就像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常人看来,小偷就是该打!他窃取别人的东西实为可恨,确实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不是每个人都有惩处别人的权利的!

1.抓到小偷可以打不?  

一方面,偷盗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首先,民法通则与新近颁布的物权法都规定,公私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侵害公私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小偷可以进行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刑法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百元以上)或者多次(一年内三次)盗窃的就构成盗窃罪,轻者可判管制或罚金,重者可判无期徒刑乃至于死刑。

另一方面,打小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同样可构成犯罪。

第一,民法规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殴打他人的也可以进行拘留同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如果打小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罚处罚。刑法具体设立了三条罪名,分别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者可判管制,重者同样可判处死刑。

这里,我们需要澄清几种认识:

第一,小偷虽然是违法者,但他仍然是一位公民,其人身的和财产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

第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本是件好事,但千万不能以暴易暴动用私刑,正确的做法是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交由法律审判,避免自己触犯法律;

第三,小偷的盗窃行为一旦终止,打小偷的行为就绝不是正当防卫,性质上已经转变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了。  

2.案例:见义勇为打小偷被判刑!  

2016年11月28日,云南省宣威市法院传出消息,被告人何尔才、何尔树犯故意伤害罪,各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2307.93元的80%,即121846.34元。当法官来到宣威市看守所对备受当地关注的打死小偷案宣判后,何尔树兄弟说,“我们现在很后悔,没想到打小偷也会被判刑。”  

今年2月11日凌晨,宣威市公安局宝山镇派出所接到辖区乐红村的何尔才电话报案称,他们在山上抓获一个小偷,请求处理。民警赶到现场急忙将已经昏迷的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外伤并疾病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尔才、何尔树及其子返回乐红途经红石壳时,发现有人在挖夏某家的洋芋,偷挖洋芋的何某2人见有人查看,随即逃跑。何尔才2人追撵到何某后,先后3次用铁锤、斧把、木棒对何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外伤达30余处。后何尔才用电话向派出所报告抓到一个小偷。

情景模拟:小明看见小偷在偷东西。 1、小明大喊:抓小偷啊。小偷转身就跑,结果刚一转身就头撞墙上受伤。小明要负责。因为小明的突然喊叫致小偷撞墙要陪医药费。 2、小明大喊“抓小偷”,小偷跑了没撞墙,但小明刚要动身去抓。结果摔倒了摔骨折了。小明自己出医药费。小明考虑让见义勇为基金来付医药费。结果没人看到小明追了小偷。不成立。 3、小明大喊抓小偷。起步就追。这回追了一段距离。有人看到小明追人。结果小偷一脚踩空摔伤了。小明要负责。原因是小偷被小明追的太紧,所以小偷慌不择路一脚踩空。小明应该遇见到小偷逃跑可能摔倒受伤,甚至死亡还去追小偷。所以小明要负责必须负责。 4、小明大喊抓小偷,小偷跑了,没撞墙、中途没摔倒。这次小明追上小偷,被小偷反过来打伤了。小偷又跑掉了。住院费不能自己掏啊。申请见义勇为吧。好,苦于事发突然没有媒体报道,申请见义勇为跑断了腿。 5、小明大喊抓小偷啊。小偷跑的时候没撞墙、没踩空,没有反过来打伤小明。结果没抓到。事发地不明所以的人开始讨论。小明是不是同伙。事后小明被警车接去调查。 6、小明大喊抓小偷啊。小偷跑的时候没撞墙、没踩空,没有反过来打伤小明。小明顺利抓住了小偷。小明被小偷同伙盯上..... 7、小明学乖了。假装没看见吧。结果被人说冷漠。网上开始人肉......

这个分情况

如果是我看见小偷正在偷窃陌生人,我有可能会向对方示警但绝对不会阻止,也有可能就默默闪开。

如果是认识的人被偷窃,我会选择阻止,报警。

如果小偷威胁到自己家人时,那就拼了,不会考虑什么后果,弄死就弄死,保证家人安全再说。剩下的听天由命就好。

遇到小偷该怎么办?这样做就对啦!

从理论上讲,小偷也罢,大盗也罢都不能打。但在现实生活中,群众对贼是恨之入骨。尤其是用耒治病,甚至是用来救命的"救命钱”被贼偷走时,那种愤怒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当人们抓住小偷时抱以拳脚也属正常。不过百姓须知,情绪激动易出事,拳脚过度要惹祸。伤了甚至要了小偷的命,追刑责是必然的。因为你防卫过度啦。即使毙命的小偷死有余辜,那也是政法部门的事。说到福建蓝某的案例,网上群情激奋。蓝某并无不当,更无过当。一亇普通群众,敢抓小偷,夲身就是义举,应该鼓励,倡导这种精神。为了搞淸案情,可使用传唤等手段,怎么能拘了人家,还要起诉人家。这样的执法,你让好人寒心,群众还怎么肯见义勇为呢?更可笑的是检方竞然提出,要抓贼的人预见到天雨路滑会出现不测这样的书呆子话。天下雨就不要抓贼了?抓贼不接触对方怎么抓?这样的执法该不会是小偷的福音,百姓的悲哀吧?

单位有一大家人,可以说儿孙满堂。从小时老的就一直偷到退休,儿子媳妇也跟着偷。因为来钱快,所以上至农作物下至街上任何物品都是他们家的工作对象。挨抓是正常的事但都不敢打怕伤了他而挨公安抓!单位所以人的农作物包括家畜防盗时去守护都是防他们一家,派出所也懒得理你这种小事。要是可以打那一家人早就改邪归正了,但法律只对好人有约束力吧。现在他的孙女十几岁偷盗的招数青出于兰会偷人了,应了那一句话"男盗女娼"吧。说良心话每个人的东西得来都付出劳动,挨盗去有时恨得要杀人,所以我认为那些偷盗者该打至残让他们不能再作恶

这个问题我分析了很久。

小偷偷盗成功,这算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终止?偷盗成功,但被发现,这怎么算?偷盗成功,被发现并追赶,算什么?

追赶过程中,小偷拿出刀捅你,算是抢劫,故意伤害,还是故意谋杀?

如果拿刀捅你,你怕不怕,只能跑?不跑,拿棍棒打他,你这时还能分辨轻重和打了多少下,还怎么把握分寸?除非我武功高强,心态超强,上过战场?连警察拿警棍都不建议跟拿刀的罪犯对抗,何况我们这些平民?

而犯罪呢?拿刀入室,我怎么知道他是偷盗,抢劫还是故意杀人?好多入室抢劫被发现最后杀人的都是临时起意的。

而法官在判刑问题上,没有从罪犯偷盗时有没有携带刀具等可以至人死亡出发,加重罪名。反而强调受害者在意识上有没有把握尺寸和轻重,面对持重械和刀具的嫌疑犯,你们法官在给我开玩笑吗?更何况在追赶罪犯时要面对没有证人的局面。

西方国家对嫌疑犯是疑罪从无,我们应该是相反吧!第一,嫌疑犯偷盗或抢劫时携带重械和刀具,都应判刑。因为都有伤人或者杀人的嫌疑。第二,嫌疑犯在偷盗或抢劫的过程手持刀具或重械,都应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因为刀具或重械一不小心就能导致受害者受伤甚至致死。第三,拿刀或重械攻击受害人,都应以谋杀罪起诉。

受害人面对持重械或刀具的攻击,第一:在有目击或监控的情况下,只要是不间断地完成对罪犯嫌疑人的反击,都应视为合法合理,即使是嫌疑犯死亡。没有目击,监控和录像的情况下,反击导致嫌疑犯死亡,应由嫌疑犯家属举证,来证明受害者是故意杀人。

总是怪世风日下,那是因为平民的冷漠?平民为何冷漠… 这个由大家来评一评。同意我的,请给个点赞。

如果抓住小偷后,小偷不反抗,是不能打的。其实,蓝某的案例是明显的,不用争论:法律明确归定,不法行为正在实施时,为了阻止他,是可以动手的,你随手抓的东西(指不是蓄意准备的凶器),一下打死了,是无罪或者从轻判。一下打不死,再打第二下,或两下以上,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蓝某没有打小偷,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本就没有起诉的理由,哪怕是最终法院判他无罪,也是构不成起诉要件的。如果公检非要去起诉试一试,我只能说:那就是脑袋进水了。

千万不能打死。小偷固然有罪,但罪不该死,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查。

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间接故意杀人罪要判多少年呢?专业律师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形要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还是希望提心大家遇到事情千万要冷静。。



文章部分转自“律师360”,侵权告知。

客观的说,你不能主动打。要他先打,你才能打。同时要注意,不能打伤,更不能打死。基本上要对等,他打掉你一颗牙,你也只能打掉他一颗牙,多一颗都不行;他动刀子了,你最好拿锅盖当盾牌,避免事态的扩大……好了我编不下去了。反正是个技术活,毕竟人权大于主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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