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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仅承诺代债务人还款未明确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债务人能否免除清偿责任——赵XX诉戴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昵称35325546 2017-01-31

【中  码】债权法总论·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转移·转移效力·连带债务 (l040203013)

【关 词】民事 民间借贷 承诺 还款责任 明示 意思表示 放弃 追索权

 债务加入 连带关系

【学科课程】债权法总论

【知 点】债务加入 连带清偿责任 民间借贷 意思表示

【教学目标】明确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债务的形式,掌握债务加入的判定标准。

【裁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 被《人民法院报》201327日刊载

 

【案例信息】

    民间借贷纠纷

     (2012)苏中民终字第1250

判决日期20121219

    X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XX(原审原告)

 

【争议焦点】

第三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承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明确免除债务人的责任的,可否认定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X返还原告XX借款二百万元,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第三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承诺向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但因签订协议时未明确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即债权人未明确作出表示放弃对债务人的追索权,故应认定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是对该笔债务的连带关系。债权人有权单独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亦有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法理评析】

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有两种形式,第一,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属免责的债务承担,也就是所谓的债务转移;第二,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属并存的债务承担,即为债务加入。当第三人承诺承担债务人债务而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的承担方式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而对于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有效,无明确约定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不应推定放弃民事权利。据此,在未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而不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中,后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亦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借款人与出借人成立借贷关系后,第三人与借款人、出借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因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约定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故应认定债权人未明确作出表示放弃对债务人的追索权,第三人仅构成债务加入,而未构成债务转移。因此,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是对该笔债务的连带关系,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亦有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债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浅析债务加入的认定。

2.债务加入与代为清偿的区别。

3.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4.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债务的形式包括哪些。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61日,被告XX向原告XX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人XX向出借人XX借款200万元,承诺于2011121日归还所有本金,利息以月息1.5%计息。当日,XX通过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汇入XX的银行账户。嗣后,XX连续通过银行转账向XX支付借款利息13.5万元。

20111122日,XX与被告XX、陆丽明、朱永磊签订《声明》一份,载明:“今朱永磊、陆丽明向XX关于200万元借款及还款事宜作如下承诺:利息每月按时以3万元支付;关于XX200万元贷款到期,朱永磊、陆丽明于贷款到期5日前打到XX贷款账户上,同时XX承诺贷款续贷继续贷给朱永磊、陆丽明,使用至3个月满(必须在1210日前打到XX账户)。”朱永磊、陆丽明在“声明人”处签字,XX“中间人”处签字,XX签署“同意”。《声明》签订后,三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XX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在庭审中,XX确认在本案中不追究朱永磊、陆丽明的付款责任,但保留诉权。

XX认为,借贷关系是发生在XX与朱永磊、陆丽明之间,其只是中间的介绍人。

陆丽明认为,借贷关系是发生在XXXX之间,与其无关。朱永磊对原告主张无异议。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的出具、款项的交付,以及按约支付利息行为与出借人、借款人主体身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XXXX之间就200万元存在借贷关系。朱永磊、陆丽明签署《声明》的行为对于XXXX所负的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声明》对于XX的付款责任是否免除未作明确约定,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XX的付款责任为宜,应由XX、朱永磊、陆丽明负返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损失的共同付款责任。XX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朱永磊、陆丽明的付款责任,系其正当的权利选择,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XX返还XX借款200万元,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XX不服,提起上诉。

201212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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