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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取得高回报骗取被害人投资占有被害人钱款成立诈骗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虚假身份注册婚恋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与被害人相识交往。行为人谎称其所在工作机构从事的投资项目回报巨大,并劝说被害人共同参与投资。行为人的虚假陈述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将钱款交给行为人用于投资。随后,行为人将受害人的钱款占为己有。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故应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关键词】

刑事 诈骗 虚假身份 婚恋网站 欺骗 投资项目 回报 投资 钱款 非法占有 个人财产 诈骗罪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需实施了欺诈行为;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的最本质特征为受害人基于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所隐瞒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得财产。

行为人用虚构身份注册婚恋网站与被害人相识,向被害人谎称其工作机构进行投资项目且回报巨大,劝说被害人进行投资。被害人对行为人所说谎言信以为真,并将大量款项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交予行为人。行为人系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对被害人谎称进行投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将其钱款交给行为人,参与行为人所谓的投资项目;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被害人将钱款交予行为人,行为人将钱款私自占有,侵犯了被害人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综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X诉黄苏安诈骗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七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20141021日)

【检 码】 P0916++226SH++++0413B

【罪 名】 诈骗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30101

【公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 人】 黄苏安(原审被告)

【基本案情】

黄苏安系某婚恋网站注册用户,网名为“相濡以沫”,注册的身份系虚构的美籍华人。201110月黄苏安在婚恋网站上结实谢X并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黄苏安劝说谢X向其工作机构进行投资,对谢X编造谎言称其工作机构现所做项目系向巴拿马运河航线进行投资,投资门槛为7 050 000元人民币,投资回报率为本金的六倍,2012年元旦前除偿还本金之外,再给予1800万元的回报,项目投资收益十分可观。谢X对黄苏安谎称的项目及回报信以为真,并同意进行投资。谢X1018日向黄苏安指定账户转账50 000元,1020日又将向他人高息所借的2 000 000元通过转账方式交予黄苏安。随后黄苏安派人将谢X借款得来的4 900 000元及谢X存款100 000元共计5 000 000元一并取走。黄苏安共从谢X处取得钱款共7 050 000元。谢X在发现自己被骗后立即报警,追回赃款3 350 000元。

公诉机关以黄苏安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虚假身份注册婚恋网站后,以其从事投资项目的虚假陈述劝说被害人参与投资,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投资后,行为人将该笔投资款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行为人占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对其能否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苏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苏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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