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石材厂内倒车过程中,未查明车后情况致人死亡。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石材厂区内,该区为单位管辖且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属单位管辖而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是在石材厂内的装卸区作业,其行为并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日常一般注意事项,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刑事 过失致人死亡 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 过失犯罪 构成要件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交通肇事 不特定多数人 生命安全 公共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2014年11月1日修改,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内容没有变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审判规则评析】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他人重伤或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发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以上定义及法律规定可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相同,都为一般主体,且主观方面同为过失,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的致人死亡的情形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竞合,但三者在客体与客观方面又有所不同:首先,就客体方面而言,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标准是二罪区分的关键。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危害的,应视为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次,从客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因此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出现。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存在竞合,但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行驶的场所,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如学校、单位内部等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是二者区分的关键,故在公共交通范围管理之外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若行为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因疏忽大意违反日常生活注意义务,过失致人死亡,且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石材厂运输石材的过程中,未注意车后情况而进行倒车,致一人死亡。行为人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于石材厂内,该场内的路是厂区运输石材的车辆所使用,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属单位管辖范围之内而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行为人驾车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但由于其是在石材厂内的不允许外人随便进入的装卸区作业,其并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造成威胁,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此外,行为人因未能查明车后情况而倒车,违反了日常生活的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为过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行为人在石材厂内驾车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福成过失致人死亡案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索 码】 P0815++181FJQZ++0411C 【罪 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泉刑终字第930号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1年12月06日 【审理法官】 郭爱萍 许新明 孙越 【上 诉 人】 白西安 白秀金 周秀梅 白巧祺 白巧转 白小端(均为附诉原告) 【原审被告人】 陈福成 【公诉机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陈福成受林进添、林艺的雇佣于2010年11月26日下午4点左右,驾车向安溪县龙门镇和平村白德才石材厂运输石材,其运载石材的车辆为中型货车,车牌号为闽C43524。在将石材运输到石材厂的装卸区后,为卸下石材,陈福成在未查明车后具体情况并确认安全的情形下,开始倒车,车后部将与该车背向站立的白德才撞到,致使白德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白德才死亡。后经法医进行鉴定,白德才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的结论为,陈福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福成于发生该事故的同日向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时在案发后,肇事货车的车主林进添、林艺芳向白德才的近亲属先行支付了20 000元的经济赔偿款,白德才的近亲属分别为父亲白西安、继母白秀金、妻子周秀梅、长子白巧祺、次子白巧转和女儿白小端,该肇事货车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公诉机关以陈福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和白小端以陈福成的过失行为致使白德才死亡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福成、林进添、林艺、福建省永春县顺发车队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陈福成辩称: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同时也认可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陈福成的辩护人辩称:(1)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陈福成犯过失之人死亡罪,陈福成的行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2)陈福成符合初犯、偶犯标准,且具有自首行为,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条件;(3)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相应责任;(4)应以农村居民标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方所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5)白秀金是白德才的继母,不具备赔偿主体资格条件;(6)附带民事诉讼所提的全部请求中有一部分诉求于法无据,应对所提的抚养费进行部分计算,并且应按照白西安的子女数量分摊,同时对白秀金不应计算抚养费,此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此项请求。 林进添、林艺、福建省永春县顺发车队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认可附带民事诉讼所提的赔偿要求。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石材厂内倒车过程中,因未查明车后情况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区域为单位管辖且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海还是交通肇事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福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林进添、林艺芳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的经济损失65 274元,扣除已支付的20 000元,应再支付45 274元,被告人陈福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的交强险赔偿款人民币110 000元、医疗费用1 29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春县顺发车队不负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被害人死亡前已经在厦门居住生活,原审法院不应以农村居民而应以城镇居民为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其事实认定有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负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以城镇居民为标准对被害人计算死亡赔偿金,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林进添、林艺芳辩称:被害人白德才属于农村居民,因其户籍地和常住地都是在农村。被害人白德才的暂住证出于仿造,原审法院以农村居民的标准作为对被害人白德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的请求与司法解释的原意相悖,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上诉人陈福成无辩解意见。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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