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二审法院作出先予执行工伤补偿款裁定后可交由一审法院执行(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劳动者因工伤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补偿费,诉讼进行至二审时因故中止。劳动者即因急需医疗费申请先予执行。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明确,且劳动者伤情较重,若不执行将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及治疗,而用人单位具备支付工伤补偿款的能力,法律亦未对先予执行的审级进行限制,故二审法院有权裁定先予执行部分工伤补偿款。同时,为避免执行冲突以及便于后续的执行救济,二审法院有权裁定由一审法院执行先予执行的内容。 

【关  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工伤 用人单位 工伤补偿费 诉讼中止 医疗费 先予执行 伤情 治疗 支付能力 审级程序 执行救济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广东省罗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投标南雄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后,投中该工程第五段标段。建筑公司遂为此设立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黄XX为该项目部中技术人员。嗣后,黄XX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黄XX在事故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三级劳动功能障碍残疾。

X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工程项目部向黄XX给付三十八万余元的工伤补偿款。项目部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通知建筑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到庭,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项目部和建筑公司共同赔偿黄XX三十八万余元的工伤补偿费。项目部和建筑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项目部和建筑公司以其申请对黄XX劳动能力重新鉴定,未取得重现鉴定鉴定结论为由,要求中止诉讼。二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XX以其需要治疗,难以负担医疗费且生活存在困难为由,申请先于执行医疗费、生活费五万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工伤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补偿费,诉讼在进入二审程序后终止,劳动者因急需医疗费而申请先予执行,该先予执行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审判结果】

执行法院裁定:被申请执行人项目部、建筑公司先予支付五万元医疗费和生活费给申请执行人黄XX

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由一审法院执行。

【审判规则评析】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经权利人申请,为解决当事人生活或其他方面紧急需求,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未来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的一种措施。我国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一般情形下,需要先予执行应当满足的条件为:其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其二,若不先予执行将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即权利人存在实现权利的紧迫要求;其三,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同时,无论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审级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应受理。原因为: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所适用的审级,且为解决当事人紧迫需求,不宜对申请先予执行的审级程序作出过多限制。若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先予执行的,在二审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关于执行法院的确定,应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基于避免执行冲突,以及便于当事人后续的执行救济,二审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有权裁定由一审法院进行具体执行工作。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遂在停工留薪期间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由此可认定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范畴。在二审期间,因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还未完成,经用人单位申请,诉讼被中止,劳动者遂因急需医疗费而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工伤补偿费。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补偿费。其次,劳动者伤情较重且生活困难,若不先予执行,将致使劳动者的生活和治疗受到严重影响。再次,用人单位系正常经营的施工企业,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同时,虽然劳动者在二审期间申请先予执行,但法律未规定先予执行应适用的审级,故二审法院此时有权裁定先予执行。同时,为了避免执行冲突,以及便于当事人后续的执行救济,二审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有权裁定由一审法院进行执行先予执行的执行内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831日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民事执行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申请执行广东省罗定市X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罗定市X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部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执行法·执行程序·程序的启动·先予执行 (P0401012)

【案    号】 (2012)韶中法执他字第1

【案    由】 执行申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08(总第691)收录

【检  码】 L0173+++++GDSG++0712C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监督程序

【申请执行人】 XX

【被申请执行人】 广东省罗定市X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罗定市X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部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XX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罗定市X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罗定市X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部。

经本院审理查明:广东省罗定市X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经招标,投中南雄市小型水库加固工程第五标段,建筑公司为此成立了工程项目部,该项目的技术员为黄XX,其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重伤,且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被认定为工伤,被评为三级劳动功能障碍残疾。在此事故之后,黄XX向南雄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程项目部支付其各种工伤补偿费共计三十八万余元。工程项目部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承担该裁决确定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通知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2011930日,由该院作出(2011)韶雄法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程项目部和建筑公司支付黄XX各种工伤补偿费用总计三十八万余元。

工程项目部和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本院诉讼期间,工程项目部和建筑公司已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对黄XX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以该鉴定尚未作出结论为由,要求中止诉讼。本院于201236日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时,黄XX以其仍需治疗而现在缺乏医疗费且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先予执行五万元医疗费和生活费。

本院认为:有关二审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可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和执行,但根据执行的管理及效率,将该先予执行裁定交由原审法院执行更为妥当。本院因此作出由工程项目部、建筑公司向黄XX先予支付五万元医疗费和生活费的(2012)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作出裁定后,根据移送审查立案后将先予执行裁定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收案后认为,该先予执行案件从执行管理及执行效率,均适合由原审法院执行。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后为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该先予执行裁定由一审法院执行的(2012)韶中法执他字第1号裁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