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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时效中止 继承人依法成功维权

 骏马奔腾不停息 2017-02-01

  [案情]

  2005年8月10日,方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挖土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租用方某的挖土机两台,租赁使用价为每小时110元,如每月超过使用时间300小时,超过部分按每小时100元计算租金。协议签订后,方某将两台挖土机租赁给李某,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10月份,被告共租用挖土机做工587小时。双方于2005年11月结账,扣除方某先前借用的款额,李某尚应支付方某租赁费51170元,李某在方某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但李某未支付所欠款项。

  2006年10月25日,方某因病去世。直到2007年10月20日,方某的妻儿三人才发现方某生前留下的债权清单,遂于四天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租赁费51170元。方某辩称,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最迟应在2005年底结清,因此,三位原告的起诉已过规定时效,不能通过诉讼追讨。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原告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同时查明,方某生前已领取25000元,并应按协议约定负担挖土机牙齿款1080元,故原告方主张的租金中应扣除26080元。最后判决被告李某尚应支付原告方租赁费25090元。

  

  [说法]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丧失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本案中,根据挖土机租赁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最迟应在2005年底,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月1日起算。法律规定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如果没有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发生,权利人应于一年内起诉。因方某于2006年10月25日病故,其继承人当时不知道存在这笔债权,不可能向李某主张权利,故应视为时效中止。2007年10月20日,继承人发现此债权存在,诉讼时效于此时继续计算。原告方于2007年10月24日起诉,因此未超过时效。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合法诉请。

  (王 蓓 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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