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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阳:小祀乐用教坊,明代吉礼用乐新类型(上)】

 木头1018 2017-02-02

内容提要  本文从《明集礼》和《太常续考》所载明代国家制度中“小祀乐用教坊”理念的提出切入,并对唐宋以降教坊用乐与府县音声用乐机构的上下相通性做出梳理,对地方官府在籍官属乐人承载下的小祀乐曲构成与个案把握等诸多层面进行辨析,认知明代吉礼用乐以宫廷为主要的大祀和部分中祀用雅乐类型,以各级地方官府为主要小祀用教坊乐的非雅乐类型。文章着重论证全国性吉礼小祀乐用教坊的重要意义,试图接通历史上国家礼乐制度中吉礼小祀用乐与当下各地民间信仰祭祀用乐传统之环节,并辨析小祀用乐音声类型丰富性。

关 键 词  国家吉礼  《太常续考》  《明集礼》  小祀乐用教坊  吉礼用乐的非雅乐类型  民间信仰中的用乐  音声类型丰富性  接通

 

近日重读《太常续考》和《明集礼》,对长期困扰的地方官府吉礼用乐问题竟然有拨云见日之感,如此也修正了既往的一些认知,感受到带着问题读书,心中常念,反复思量的益处。既往读《太常续考》,由于对问题认知不足,读过之后亦显茫然。当问题凸显,百思不得其解之时,重新研读,回首思辨,整体把握,这一环终于接通。

    

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 ,中国传统社会中祭祀为国家最为重要的礼仪制度,礼制之乐制最为核心的内容即为祭祀用乐所立,我们从历代官书正史的乐书、乐志、礼乐志中可以充分认知这一点。乐属于人之性情所不免者,但中国传统礼文化中如此重视乐与礼相须以为用,形成如此庞大之功能性用乐体系,并为世俗所接衍把握,直至当下乡间社会乃至城市(甚至都市)的边缘地带依然有着较强的文化认同,在令人慨叹之余也引发思考:何以为乐能在中华文明的深层有如此强盛的普适性功用?祭祀用乐为何成为传统礼乐文化中最受重视者?在社会主流文化中祭祀用乐渐行渐远的当下,研究祭祀用乐的意义又是什么?总之,这些“结”需要破解,如此才能真正把握中华文明中的乐文化传统。

    

《礼记·月令》云:“凡用乐必有礼,用礼则有不用乐者” [2] ,这是对礼之整体而言。诸如传统社会形态中人们走个对面或作揖点头、或因尊卑而叩首,这些都是礼却不会用乐,用乐的礼必然是具有仪式性、得到世人普遍重视、而且属于重要场合者。

    

在国家礼制中所用的乐当然是为礼乐,即便在嘉礼、宾礼中有俗乐的成分,但在这些仪式场合为用,也便披上了“礼”的外衣。“五礼”之理念在两周时期已经展现,只不过不似后世那样明确、集中,这便有了汉魏以降所谓礼之合并同类项(归之于五礼)之意义。对应不同的礼制,其用乐也显现出丰富性内涵,即在多种礼制中绝非仅用一种乐,用乐也非仅有一种风格。国之祭祀是为“天神地祇人鬼”之吉礼,在吉礼中所用的乐应为“天神地祇人鬼之乐”,在国之大祀中用乐当属雅乐无疑,所谓雅乐为国乐者,这就是“国乐以‘雅’为称”[3] 的意义。两周时期,依照周公制定的礼乐,大祭祀用于天、地、山川、四望、先妣、先考,对应的是“六代乐舞”,这是国家最高祭祀层面的用乐。但一个国家不仅有大祭祀,也有许多中小等级的祭祀。在这些祭祀中是否用乐,如用乐又是怎样的形态,乐曲及其乐队组合是否具有同一性,大祭祀与小祭祀之用乐是否等同?诸多问题都有待解答。



带着这些问题,我曾经在三礼中探寻,没有找到明确的对应。我以《大唐开元礼》为研究个案,得到的印象有作乐的吉礼和不作乐的吉礼[4] ,这些不作乐的吉礼在当时不属于国家大祀,至于在宫廷实施国家级祭祀其乐只用“华夏正声”乐队承载的“十二和乐”——这是作为乐中国家形象的意义——雅乐,这种雅乐形态可以进入宫廷嘉军宾诸礼中,但凶礼不用;另一种礼乐形态——鼓吹乐,则只能用于嘉军宾凶诸礼和卤簿之中,这是《大唐开元礼》带给我们的理念。在《中国礼乐制度四阶段论纲》[5] 一文中,我说到宋至清作为礼乐制度的第四阶段对于隋唐定型期五礼下的用乐具有延续的意义,如同欧阳修所言后世只是小有损益者,现在看来,从对应五礼的大关系上论基本如此,但欧阳修毕竟是宋代人,他看到五礼之定型,却对五礼之用乐的变化无法预测。从乐本体的视角切入,依《明集礼》和《太常续考》中的记载,显然这第四阶段用乐理念有其独到之处,的确有新发展,这就是我们想要做出重要修正的意义所在。

 

“小祀乐用教坊”的提出

 

礼制的要义之一是明确等级,即便吉礼自身也是如此。国家对于祭祀的对象,礼制规定性将其类归于不同等级,或用乐、或不用乐;用乐是专曲专用还是普适性的应用;用乐的乐队组合类型是属于华夏正声还是胡汉杂陈等等都有考量与划分。数年前,我在研读《太常续考》时,将重点放在了对其中吉礼所用乐曲的译解,毕竟这是完整意义上二十多个祭祀仪式中的雅乐曲谱。近期重读,一些理念从脑海中闪出,在令人感到兴奋之余,也对此前阅读中的遗漏和理念缺失扼腕。

    

《太常续考》“大祀源流事宜”载:“祀有三,曰大祀、曰中祀、曰小祀。大祀曰:天地、宗庙、社稷、陵寢;中祀曰:朝日、夕月、太岁、帝王、先师、先农、旗纛;小祀曰:后妃嫔、太子王妃、公主及夫人,曰三皇、曰先医、曰五祀、曰司火、曰都城隍、曰东岳、曰京仓、曰启圣公、曰汉寿亭侯、曰文丞相、曰姚少师、曰北极佑圣真君、曰金阙玉阙真君、曰司牲。”[6] 如果不是将这一段文字与后面用乐的文字对应,可能还会将问题漏过。


《太常续考》对大祀之用乐表述得清楚,就是太常寺属下的乐舞生所为。这乐舞生类下又分乐生、武舞生、文舞生、烧香点烛乐舞生,依各自分工行事。所用乐器为“华夏正声”乐队组合,这显然属雅乐无疑。以“冬至圜丘事宜”为例:

 

    前期一月,委协律郎提调乐舞生,执事于太和殿,朝夕演习礼乐。

    乐器 金钟一十六口,本寺库贮,临祭领交。菜玉曲磬一十六面,并架流苏全,以下俱本坛收贮。大鼓一面,顶座流苏全。麾一首,并架。搏拊二面,座全。琴十张,并锦垫卓全。瑟四张,牙柱架全。一座,一座,箫十枝,笙十攒,笛十枝,埙二个,篪六枝,排箫二架,节二对,干戚六十四副,羽六十四副。

    登坛典仪执事乐舞生。

典仪二人,传赞四人,通赞二人,赞引四人,捧帛六人,司香四人,执爵六人,司尊六人,司洗一人。乐生七十二人,武舞生六十六人,文舞生六十六人。烧香点烛乐舞生四十八人。 [7]


依制,协律郎提前一月即率领这支285人的队伍进行排练, 72名奏乐者在其中演奏十数种以乐悬领衔的“华夏正声”乐器。展示“乐九奏”、“舞八佾”的国家最高礼仪中所用“中和韶乐”、“武功之舞”、“文德之舞”。作为大祀所使用的乐器、乐舞、乐人都是在太常寺治下,非常明确。但在同书中我们也看到非为雅乐的吉礼用乐类型,我们从《太常续考》卷六中摘录以下文字:

 

    五祀之礼(中之神、司之神、司之神、司门之神、司井之神)——教坊司作乐;

    三皇庙——“祭日子时,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

    先医之神——“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

    火神庙——“乐舞生八人”、“乐用教坊司”;

    灵明显佑宫——“祭日,子时,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

    灵济宫——“祭日,子时,赞引导遣官行,教坊司作乐”;

    东岳庙——“乐舞生八人”、“乐用教坊司”;

都城隍庙——“执事乐舞生八人,厨役八名,乐用教坊司”


对照卷一“大祀源流事宜”中的话语,以上都在“小祀”之列。至于所用之乐,有乐舞生在场是其共通性,这显现出明代吉礼的特征,我们在多种地方志书中也可以看到这个群体的身影。问题在于,五祀之礼、三皇庙、先医之神、火神庙、灵明显佑宫、灵济宫、东岳庙、都城隍庙的用乐是为“乐用教坊司”,而不是明代承载国之大事用乐太常寺属下之“神乐观”,所奏也不是由乐悬领衔的各种“和乐”,如此显现出不同的内涵——这是小祀用乐。应该明确的是,小祀同样属于吉礼,其中的用乐当然也是吉礼用乐。与《大唐开元礼》不同,这里“小祀”乐用教坊司,这是非常明确的制度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究竟有怎样的重大意义,相信随着我们辨析的深入会有深层把握。

 

 小祀的全国性意义

 

应该明晰的是,大祀和大部分中祀基本上是宫廷适用的仪式行为,小祀对象具有全国性。这是制度下各级官府为用的普适性祀典,礼制制定者决定了吉礼用乐的不同类型,能够为地方官府实施的祀典乐用教坊。


我们曾依《青州府志》对地方官府用乐作出梳理:

 

在“礼乐典礼考”所列礼节凡16类,其一为三大节(皇帝寿诞、春节、冬至)庆贺;“二曰开读诏敕”;“三曰救护日月薄食”;“四曰鞭春”(即立春之日鼓吹迎春,地方官鞭打芒神土牛);“五曰释奠先师”;“六曰祀启圣公”;“七曰祀名宦乡贤”;“八曰祀社稷之神”;“九曰祀风云雷雨山川城隍神”;“十曰祀邑厉。春用清明,秋用七月望日,冬用十月一日,岁凡三祭,俱以城隍主之,有御制祭文”;“十一曰蜡祭。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大索群物而享之也”;“十二曰乡饮酒礼”;“十三曰射礼”;“十四曰宾典”(迎送官员、使节,地方官仪仗鼓吹等);“十五曰新官上任,有赴城隍庙誓神文、谕僚文”;“十六曰朔望行香” [8] 。

 

可以看出,地方官府中的用乐涵盖了吉礼、嘉礼、宾礼等多种礼仪类型,吉礼涉及“释奠先师”、祀“启圣公”、“名宦乡贤”、“祀社稷之神”、“祀风云雷雨山川城隍神”、“邑厉”、“蜡祭”等,这里既有国之中祀,也有国之小祀的内容,但主要还是普适性祀典的小祀类型。在《青州府志》中涉及用乐的文字不是太多,在“祀典”之中列了府衙所有的礼乐之器“一百九十八件”,这属于“华夏正声”之乐器。应该看到,青州府地面上有多处王府,备礼乐器供王府以及祀先师孔子和社稷坛等用。我们注意到,在卷六中转引《安丘县志》语:“丧礼靡侈用音乐”;卷十中在临淄“社稷坛”和“风云雷雨山川坛”条讲到“以上二坛府祭,衡藩统其事,行礼用乐不同州县,祭当视此”。青州府所辖一州十二县,这就是说,州县的祭祀显然不同于此,葬礼之用也不会等同于祀孔所用乐队者。


《礼部志稿》云:国初,以郊庙、社稷、先农俱为大祀,后改先农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为中祀,诸神为小祀。嘉靖中,以朝日夕月、天神地为中祀,凡郊庙、社稷、山川、诸神皆天子亲祀。国有大事则遣官祭告。若先农、旗纛,五祀城隍、京仓、马祖、先贤、功臣、太厉皆遣官致祭。惟帝王陵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各王国及有司俱有祀典,而王国祀典具在仪司。洪武初,天下郡县皆祭三皇,后罢,止令有司各立坛庙祭社稷、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孔子、旗纛及厉,庶人祭里社、乡厉,及祖父母、父母,并得祀灶,余俱禁止[9] 。

 

    

地方官府承载属于国家中祀者应为祭孔。《大唐开元礼》对孔子的祭祀还仅在宫廷中,宋代以降,统治者对孔圣人尊崇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从孔宣父到至圣先师文宣王无以复加,孔子的后人有了衍圣公的桂冠,享王府级别待遇,祀孔也走出宫廷来到地方官府之中,文庙成为县治以上各级官府的普遍存在。由国家统一颁布“文庙祭礼乐”。国家制度下逐渐生成了一个新的、有别于乐籍的乐人群体,这就是从金代礼乐人、元代礼乐户到明清乐舞生的群体建制。这种制度下非贱民的、专以祀孔为职的乐人群体成为地方官府中的普遍存在[10] 。我们看到,《文庙祭礼乐》从乐队编制到乐曲使用均有统一规定性,其乐队组合当然要“华夏正声”,这在地方志书中多有明确记载。祀孔用乐专门设置,不能用于它者,乐舞生甚至是一种具有荣誉性的职业。



至于城隍,属于县治以上官府所必须祀典者。《礼部志稿》中亦载其规定:


“风云雷雨山川城隍之神  凡各布政司、府、州、县,春秋仲月上旬择日同坛祭,设三神位。风云雷雨居中,山川居左,城隍居右。若府、州、县则称某府、某州、某县境内山川之神,某府、某州、某县城隍之神。风云雷雨帛四,山川帛二,城隍帛一,俱白色。附:郭府、州、县官止随班行礼,不必别祭。其祭物、祭品、献官及斋戒省牲陈设:正祭迎神并与社稷礼同。但临祭时执事者先以毛血于坎,通赞不唱毛血。奠帛、初献先诣风云雷雨神位前,次诣山川神位前,次诣城隍神位前,次诣读祝所,亚献、终献同初献。不唱奠帛读祝。饮福受胙:其胙于风云雷雨神位前取羊一脚,馔、送神、望燎亦同社稷仪。但改字为燎字。

祝文:维洪武某年岁次,某月、某朔、某日、某官、某等敢昭告于风云雷雨之神,某府、州、县境内山川之神,某府、州、县城隍之神。曰:惟神妙用神机,生育万物,奠式民居,足我民食。某等钦承上命。职守方面布政司用忝职兹土,府、州、县用。今当仲春秋谨具牲醴庶品用申,常祭尚享。”[11]


这里不仅规定了从布政司到府、州、县对城隍均要春秋致祭,甚至连祝文都有规定性。除“邑厉”之外,再往下还有祭祀的门类,这就是里社祭“五土五谷之神”,设坛祭“乡厉”[12] 者。当我们将《明集礼》、《太常续考》和《礼部志稿》联系起来看,就会感到这礼制下的吉礼是何等严密,从宫廷中所独有的大祀到宫廷和地方官府中均有的中祀和小祀,乃至里社都要祀典的五土五谷之神和乡厉等都规定得十分明确,形成了庞大的吉礼网络体系。

 

教坊用乐与府县音声


教坊,自唐代生成,是为有别于礼乐、担当俗乐的机构。旧制,雅俗之乐皆隶太常。上(玄宗)精晓音律,以太常礼乐之司,不应典倡优杂伎,乃更置左右教坊以教俗乐,命右骁卫将军范及为之使 [1] 。礼乐有太常寺治下的太乐署和鼓吹署担当,俗乐由教坊承载,如此形如泾渭。那么,宋代以降宫廷教坊都承载怎样的用乐?地方官府中用乐在哪些层面上与宫廷用乐相接呢?毕竟地方官府中也有用乐之需求,而且是礼乐与俗乐兼有之的状态。


我们看到,宋初太常寺中鼓吹署被并入教坊,在某种意义上说明鼓吹之乐队与教坊有相通之处。不过,同样是在北宋时期,教坊又回归太常,这里的内涵值得探究。


元丰官制行,以教坊隶太常寺。同天节、宝慈、庆寿宫生辰,皇子、公主生,凡国之庆事,皆进歌乐词。[2]


元丰(1078-1085)时期,朝廷对官制和行政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也涵盖了礼俗用乐的机构。教坊进入太常寺,也使得教习礼俗之乐的把握有所模糊。《宋史·乐志》载:(徽宗朝)“蔡京主汉魏津之说,破先儒累黍之非,用夏禹以身为度之文,以帝指为律度,铸帝鼎、景钟。乐成,赐名《大晟》,谓之雅乐,颁之天下,播之教坊,故崇宁以来有魏汉津乐”[3] 。崇宁(1102-1106)在元丰之后,《宋史》载此时设置“大晟府”:


大晟府 以大司乐为长,典乐为二。次曰大乐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协律郎。又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以京朝官、选人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又以武臣监府门及大乐法物库,以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所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国朝礼、乐掌于奉常。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员,之礼官;九月,复旧。大观四年,以官徒廪给繁厚,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太常格。宣和二年(1120),诏以大晟府近岁添置冗滥徼幸,并罢,不复再置。[4]


从这里可以看出,北宋时当教坊回归太常之后,在太常治下则是礼俗用乐兼有之的样态。如此同在太常寺属下设置大晟府,主管祭祀所用大乐以及鼓吹和宴会用乐。此间又做出调整,将大晟府所辖宴乐部分拨给教坊。


政和三年(1113)五月,诏:“比以《大晟乐》播之教坊,嘉兴天下共之,可以所进乐颁之天下”。八月,尚书省言:“大晟府宴乐巳拨归教坊,所有诸府从来习学之人,元降指挥令就大晟府教习,今当并就教坊习学”。从之。四年正月,礼部奏:“教坊乐,春或用商声,孟或用季律,甚失四时之序。乞以大晟府十二月所定声律,令教坊阅习,仍令秘书省撰词”。


高宗建炎初,省教坊。绍兴十四年复置,凡乐工四百六十人,以内侍充辖。绍兴末复省。孝宗隆兴二年天申节,将用乐上寿,上曰:“一岁之间,只两宫诞日外,余无所用,不知作何名色”。大臣皆言:“临时点集,不必置教坊”。上曰:“善”。乾道后,北使每岁两至,亦用乐,但呼市人使之,不置教坊,止令修内司先两旬教习。旧例用乐人三百人,百戏军百人,百禽鸣二人,小儿队七十一人,女童队百三十七人,筑军三十二人,起立门行人三十二人,旗鼓四十人,以上并临安府差。相扑等子二十一人。御前忠佐司差。命罢小儿及女童队,余用之[5] 。


正是这种原来地方官府中的乐人从大晟府改到教坊学习宴乐的状况,显现出这一时期礼仪中所用宴乐和雅乐都曾经在大晟府治下,可见认知上的差异性存在。至于大晟府在1120年完成了历史使命,雅乐并不会随大晟府而消亡,依旧会在太常。在这一时期大晟府与教坊都归在太常寺属下,这是不同于唐的样态。


绍兴十六年(1146),臣僚言:“国家大飨、乘舆斋宿必设警场,肃仪卫而严祀事。乐工隶太常,歌词备三叠,累朝以来皆用之。比者,郊庙行事,率代以钲、鼓,取诸殿司。夫军旅、祭祀,事既异宜;乐声清浊,用以殊尚。钲、鼓、鸣角列于卤簿中,所以示观德之盛,宜诏有司更制,兼籍鼓吹乐工以时阅习,遇熙事出而用之。有司请下军器所造节鼓一,奏严鼓一百二十,鸣角亦如之,金钲二十有四。太常前后部振作通用一千八百五十七人,而鼓吹益盛” [6] 。


这里的卤簿用乐实际是鼓吹之样态,在太常中由于实际需要,诸如“警场”、“肃仪卫”等,所以较之用于雅乐的华夏正声乐队,则鼓吹人数众多,如此显现出“鼓吹益盛”之状。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早先鼓吹入教坊,进而在元丰时期教坊回归太常,除了雅乐之“华夏正声”乐队之外,之于它种礼仪的乐队实际上是太常与教坊兼用的鼓吹组合形式。崇宁三年所设大晟府也是归在太常之下,如此与教坊同处,方有所谓汉津乐播入教坊的表述。我们的确应该对宋代太常属下的诸种用乐形式和机构的演化进行梳理,辨析何以礼乐、雅乐、俗乐在机构归属的表述上有些杂乱的状况,教坊实际上承担了部分的礼乐职能。


既然北宋教坊中早有鼓吹乐纳入,如此在其后便生发出所谓“教坊大乐”类型。


《五礼通考·仁宗本纪》:延六年春二月丁亥,改祀社稷于中戊。《祭祀志》:延六年改用中戊,其仪注之节有六:一曰迎香。前一日,有司告谕,坊市洒扫经行衢路,设香案。至日,质明有司具香酒楼,三献官以下及诸执事官各具公服,五品以下、官斋郎等皆借紫诣崇天门。三献官及太常礼仪院官入奏,祝及御香尚尊酒马自内出监,祭御史、监礼博士、奉礼郎、太祝分左右两班前导。控鹤五人。一人执,四人执仪仗,由大明门正门出,教坊大乐作,至崇天门外,奉香酒马者,各安置于舆,导引如仪至红门外,百官乘马,分班行于仪仗之外,清道官行于仪卫之先,兵马司巡兵夹道次之,金鼓又次之,京尹仪从左右成列又次之。教坊大乐一队次之,控鹤弩手各服其服,执仪仗左右成列次之,拱卫使行其中。仪凤司细乐又次之。太常卿与博士御史导舆前[7] 。


所谓“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乐由中出,礼自外作”,“大乐必易,大礼必简”等等,这大乐一直与礼之用千丝万缕,至于典籍之中的“大乐”、“太乐”,显然有同一性的内涵,更多是以雅乐为表述对象者,唐代之前的状况基本如此。我们看到,宋代以降对于大乐的内涵外延均有扩展,显现出在以既往大乐理念为主导的同时,扩展到同为礼乐,却非指雅乐的一类,那就是在一些嘉、宾之礼中所用、由教坊承载者。关于教坊大乐,在宋元时期的多种典籍中有载,说明这是始于宋代教坊中的用乐类型。其乐队组合尚未见到直接的叙述,倒是南宋之《都城纪胜》中的这一条讲出了一个基本的样貌。


细乐比之教坊大乐,则不用大鼓、杖鼓、羯鼓、头管、琵琶、也,每以箫、管、笙、蓁(竹字头)、稽琴、方响之类合动 [8] 。


从这里可以看出,教坊大乐应该有大鼓、杖鼓、羯鼓、头管等乐器。这教坊大乐的主要用途还是道路,如此与太常大乐之乐队组合有着本质不同,毕竟太常大乐在宋代明确是为乐悬领衔的“宫架”、“轩架”,属“华夏正声”类型。还有一点,即这里所讲的头管,依陈旸《乐书》之把握,应该是为筚篥。


筚篥一名悲篥,一名笳管,羌胡龟兹之乐也。以竹为管,以芦为首,状类胡笳而九,所法者角音而已。其声悲栗,胡人吹之,以惊中国马焉。唐天后朝有陷冤狱者,其室配入掖庭,善吹筚篥,乃撰《别离难》曲,以寄哀情,亦号《怨回》焉。后世乐家者,流以其族宫转器以应律管,因谱其音为众器之首,至今鼓吹、教坊用之,以为头管。是进夷狄之音,加之中国雅乐之上,不几于以夷乱华乎?降之雅乐之下,作之国门之外可也。圣朝元会、乘舆、行幸并进之,以冠雅乐,非先王下管之制也。然其大者九,以筚篥名之;小者六,以风管名之。六者犹不失乎中声,而九者其失盖与大平管同矣。今教坊所用,上七空后二空,以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字谱其声[9] 。


如此说来,这筚篥显然只能在鼓吹和教坊中使用,用于雅乐则被认定为“以夷乱华”,所谓教坊大乐应为鼓吹类型,乐队组合属于“胡汉杂陈”。我们还可以引用刘述《上神宗乞罢英庙神御殿》(神宗赵顼1068-1085在位)中的言语以为佐证:岁时车驾朝谒用僧道威仪,教坊鼓吹杂陈于其间,朝廷之意,盖欲罄尊奉之礼而极追慕之心。然而观其所以,奉先追远之道,有戾于古,适足以渎慢祖宗之神灵,紊乱先王之礼法,何所益哉?[10] 这显然也是在讲教坊和鼓吹不应用于尊奉祭祀之礼,这是“渎慢祖宗之神灵,紊乱先王之礼法”的事情,但用于警严、道路以及它种礼仪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应该明确的是,在前往祭祀场地的道路上所用鼓吹,不是大祀主体——祭祀仪式中的用乐,因而不是雅乐者。



有一点应该提起,那就是唐代太常寺有太乐署和鼓吹署两个为乐的机构,《大唐开元礼》中明确宫廷吉礼主体只由太乐署中的太乐令执掌,而在南宋绍兴年间的《中兴礼书》中“吉礼”类下却明确有学士院撰写的“鼓吹歌曲”,有“导引”、“六州”、“十二时”、“奉禋歌”、“降仙台”等数首,并记录了不同时期这些鼓吹歌曲的演化过程。撰写鼓吹歌曲在吉礼中用,这应该视为一种突破,即在南宋时期的吉礼中已然明确了鼓吹歌曲的参与,这应为教坊大乐用鼓吹的先声。当然,这些鼓吹歌曲还是具有“导引”的性质[11] 。


明代教坊大乐不属于雅乐,有比较明确的例证。《周官·大司乐》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以祀四望。四望者,五岳、四镇、四渎也。汉唐祭岳镇、海渎,及遣使遍祀,皆无用乐之文。宋仁宗时,祠南海神庙有乐曲,礼官谓南海据令为中祠,宜如岳渎诸祠不用乐,遂罢之。徽宗政和五年,用知庐州朱维言:“五岳、四渎庇福一方,生民受惠,宜不在风雨雷师之下,而祀不用乐,乞依社稷例用大乐,仍撰合用乐章,行下岳渎所在州县致祭”。从之。元遣使岁祀祇用教坊乐,国朝望祀用雅乐,诸王祭本国山川则用大乐,遣使代祀不用乐[12] 。这是洪武年间所制《明集礼》中的内容,这里的雅乐与大乐显然区隔得比较清楚。如此说来,各王府在地方上祭山川所用显然不是雅乐。更有意思的是,这里是讲元代遣使到地方上行岁祀就已经使用教坊乐,这还有待更多材料的印证。


至于“宫架”之制:四方各设编钟三、编磬三。东方,编钟起北,编磬间之,东向。西方,编磬起北,编钟间之,西向。南方,编磬起西,编钟间之。北方,编钟起西,编磬间之:俱北向。设十二钟、特磬于编架内,各依月律。四方各钟三、特磬三。东方,钟起北,特磬间之,东向。西方,特磬起北,钟间之,西向。南方,特磬起西,钟间之。北方,钟起西,特磬间之:皆北向。景灵宫、天兴殿钟、编钟、编磬如每岁大祠宫架陈设。


植建鼓、鼓、应鼓于四隅,建鼓在中,鼓在右。设于北架内:一,在道东;一,在道西。设瑟五十二,朝会五十六,宣德门五十四。列为四行:二行在东,二行在西。次,一弦琴七,左四右三。次,三弦琴一十有八;宣德门二十。次,五弦琴一十有八:宣德门二十。并分左右。次,七弦琴二十有三;次,九弦琴二十有三:并左各十有二,右各十有一。宣德门七弦、九弦各二十五,并左十有三,右十有二。次,巢笙二十有八,分左右。宣德门三十二。次,匏笙三,在巢笙之间,左二,右一。次,箫二十有八;宣德门、大朝会三十。次,竽二十;次,篪二十有八;宣德门三十六。朝会篪三十三:左十有七,右十有六。次,埙一十有八;宣德门、朝会二十。次,二十有八:并分左右。宣德门三十六。朝会三十三:左十有七,右十有六。雷鼓、雷鼗各一,在左;又雷鼓、雷鼗各一,在右:地:灵鼓、灵鼗各二。太庙:路鼓、路鼗各二。大朝会晋鼓二。宣德门不设。并在三弦、五弦琴之间,东西相向。晋鼓一,在匏笙间,少南北向[13] 。


这是作为雅乐的宫架乐队组合。这种以乐悬(镈、钟、磬)领衔的、由二十余种“华夏正声”乐器所组成的乐队不适用于道路,所以在行进之中的乐队显然不会涵盖于此。作为国乐之雅乐,主要为郊庙而创制,但作为乐中之国家形象,在宫廷中可以用于朝会、出征等等嘉、军、宾诸礼的仪式场合。鼓吹乐、教坊大乐与之不同,这两种形式(或称类型)可以用于警严、道路、导引,却不可用于郊庙之仪式主体。还应把握、也是最为不同的一点,作为宫架、轩架,只能在宫廷和王府级别使用,地方官府显然不能逾制。宋代以降地方官府用乐,除祀孔之外,更多是为“胡汉杂陈”之鼓吹乐队类型,教坊大乐亦属这个系统,这也就是我们所论证的鼓吹乐和教坊系统能够上下相通的意义。有意思的是,当下西安鼓乐所存活态的《平调大乐朝天子》、《双八拍大乐》等,显系以筚篥(管子)为主的乐队形态,李石根先生认为前者“完全是表现一种宫廷朝会大典的景象”,而后者“则完全是在描绘帝后们中秋月夜宴于梨园的情景” [14] 。无论朝会还是筵宴,都是嘉礼的样态,可见这种“大乐”不是作为宫廷大祀所用。更有意思的是,在鲁西南诸多音乐班社依附民间礼俗在过三周年上事的程序中,迎神摆供、安神、送神等环节,随着大执事(典仪)唱:“奏大乐”,乐队以唢呐、笙为主导;在行礼、祭拜时大执事唱:“奏细乐”、“奏肃静乐”,乐队立马换成笛、笙为主导者,可见当下的传统乐队还真是承继了历史上国家制度中相关的用乐形式,当然这大乐都应该是“教坊大乐”的类型,毕竟这乐队组合已经明示。


接下来需要辨析地方官府与宫中用乐相通性,又是由怎样的机构承载等问题。


《大唐开元礼》中卤簿用乐显然是上下相通者。我们看到,作为制度规定性除了宫廷、皇族所用“大驾卤簿”和“小驾卤簿”外,一至四品的官员不分文武均有卤簿乐,宋代对于地方官府之官员所用则演化成为“本品鼓吹”的称谓:


鼓吹者,军乐也。昔黄帝涿鹿有功,命岐伯作凯歌,以建威武、扬德风、厉士讽敌。其曲有《灵夔竞》、《雕鹗争》、《石坠崖》、《壮士怒》之名,周官所谓“师有功则凯歌”者也。汉有《朱鹭》等十八曲,短箫铙歌序战伐之事,黄门鼓吹为享宴所用,又有骑吹二曲。说者谓列于殿庭者为鼓吹,从行者为骑吹。魏、晋而下,莫不沿尚,始有鼓吹之名。江左太常有鼓吹之乐,梁用十二曲,陈二十四曲,后周亦十五曲。唐制。大驾、法驾、小驾及一品而下皆有焉。


宋初因之,车驾前后部用金钲、节鼓、鼓、大鼓、小鼓、铙鼓、羽葆鼓、中鸣、大横吹、小横吹、筚篥、桃皮筚篥、箫、笳、笛,歌《导引》一曲。又皇太子及一品至三品,皆有本品鼓吹。凡大驾用一千五百三十人为五引,司徒六十四人,开封牧、太常卿、御史大夫、兵部尚书各二十三人。法驾三分减一,用七百六十一人为二引,开封牧、御史大夫各一十六人。小驾用八百一十六人。太常鼓吹署乐工数少,每大礼皆取之于诸军。一品已下丧葬则给之,亦取于诸军。又大礼,车驾宿斋所止,夜设警场,用一千二百七十五人。奏严用金钲、大角、大鼓,乐用大小横吹、筚篥、箫、笳、笛,角手取於近畿诸州,乐工亦取于军中,或追府县乐工备数。歌《六州》、《十二时》,每更三奏之[15] 。


这里我们既可以观察宋人所认知的鼓吹乐发展脉络,又能够看到作为唐代之卤簿怎样在宋代演化为本品鼓吹的样态。更有意思的是,一旦在京城和宫廷中因为乐人短缺,则从靠近都城的近畿诸州、军中以及府县乐工中取之备数,如此可见地方官府中的确是有这样一批专事于此的官属乐人,这恰恰是我们所要论证的、也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大问题。如果能够将这个问题讲清楚,则可以真正把握从宫廷到地方官府用乐上下相通的一致性内涵。在《山西乐户研究》中我曾对教坊机构的地方性存在做过相应的辨析,我们看到“地方官府中并无太常,其礼乐是由教坊兼任的。地方上的教坊实际上承担了宫中太常和教坊所承担的全部职能。”[1] 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则地方官府中与宫廷教坊职能相应的机构必须加以认定。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既往对于地方官府中所存在的用乐机构和官属乐人群体的确是较少把握,以至于常常会有这样的认知,即除了宫廷音乐就是所谓民间音乐者,这种理念之缺失导致了由官属乐人所承载的、在乐籍制度下宫廷和地方官府相通的用乐形式和乐曲承载被置于视而不见的状态之下。其实,在传统社会中没有当下科技手段的情况下,地方官府为保障礼乐与俗乐的需要必须建立自己的用乐机构,这是国家制度体系下的设置,甚至可以说,有多少国家设置的县治以上的机构,必定会有这样一群官属乐人之存在者。我们先来看看作为地方官府究竟有怎样的用乐相关机构。

    贞观二十三年(649)十二月,诏诸州散乐,太常上者留二百人,余并放还。 [2]

    玄宗(712-756在位)又制新曲四十余,又新制乐谱。每初年望夜,又御勤政楼,观灯作乐,贵臣戚里,借看楼观望。夜阑,太常乐府县散乐毕,即遣宫女于楼前缚架出眺歌舞以娱之。[3]

    倡人数百,皆巾?鲜冶,齐声应和,鼓吹合作。船次楼下,坚跪取诸郡轻货上于帝,以给贵戚、近臣。上百牙盘食,府县教坊音乐迭进,惠宣妃亦出宝物供具。[4]

    上皇每宴,先设太常雅乐坐部、立部,继以鼓吹、胡乐、教坊、府县散乐、杂戏; [5]

    唐玄宗在东洛,大于五凤楼下,命三百里县令、刺史率其声乐来赴阙者,或谓令较其胜负而赏罚焉。时河内郡守令乐工数百人于车上,皆衣以锦绣,伏厢之牛,蒙以虎皮,及为犀象形状,观者骇目。时元鲁山遣乐工数十人,联袂歌于。于伪,鲁山文也。玄宗闻而异之,徵其词,乃叹曰:‘贤人之言也。’其后上谓宰臣曰:“河内之人其在涂炭乎?”促命徵还,而授以散秩。每赐宴设会,则上御勤政楼。金吾及四军兵士未明陈仗,盛列旗帜,皆帔黄金甲,衣短后绣袍。太常陈乐,卫尉张幕后,诸蕃酋长就食。府县教坊,大陈山车旱船,寻撞走索,丸剑角抵,戏马斗鸡。又令宫女数百,饰以珠翠,衣以锦绣,自帷中出,击雷鼓为《破阵乐》、《太平乐》、《上元乐》。又引大象、犀牛入场,或拜舞,动中音律。每正月望夜,又御勤政楼,观作乐。贵臣戚里,官设看楼。夜阑,即遣宫女于楼前歌舞以娱之。[6]

宝历二年(826)九月,京兆府奏:伏见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皆置音乐,以为欢娱,岂惟夸盛军戎?实因接待宾旅。伏以府司每年重阳上巳两度宴游,及大臣出领藩镇,皆须求雇教坊音声,以申宴饯。今请自于当巳钱中,每年方图三二十千,以充前件乐人衣粮。伏请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从之。[7]

 

南宋时期,临安府清明前各酒库新酒上市,要举行盛大仪式。届时“官私妓女新丽妆著,差雇社队鼓乐,以荣迎引。至期侵晨,各库排列整肃,前往州府教坊,伺候点呈”。[8]

    

同书又载:


“皇太后圣节 (四月)初八日,寿和圣福皇太后圣节。前一月,尚书省、枢密院文武百僚,诣明庆寺启建祝圣道场,州府教集衙前乐部及妓女等,州府满散进寿仪范。向自绍兴以后,教坊人员已罢,凡禁庭宣唤,径令衙前乐充条内司教乐所人员承应”[9] 。


引众多文献,是为了把握地方官府中与教坊相关机构诸如“州府教坊”、“府县教坊”、“诸州散乐”、“府县散乐”、“衙前乐部”等,加之各州府乐营[10] 的普遍性存在,高级别官府更是如此。能够认知这种普遍性的意义,把握府县教坊所承载的太常和教坊用乐的双重职能,则可以有效认知地方官府以鼓吹乐为主导的用乐样式究竟存在何处。至于贞观放还“诸州散乐”条,我们可以结合唐代典籍所载相关轮值轮训的内容加以认知:

 

 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而分番上下。注云:“短番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数,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关外诸州者,分六番,关内五番,京兆府四番,并一月上,一千五百里外两番上,六番者上日教至申时,四番者上日教至午时[11] 。


《唐律疏议》: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乐工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隋末年号)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12] 。


显然这里明确是制度下生存的、在“州县附贯”的官属乐人群体,经宫廷音乐机构培训之后上下相通地用乐情状。我在《山西乐户研究》中结合多种文献对此有所辨析[13] 。各级官府的确有这样一批在籍的官属乐人,正是这个群体承载着地方官府中所需的礼、俗用乐,负责管理地方官府中乐人的机构在各种文献中或称乐营、府县教坊、府县散乐、衙前乐、衙前乐营等等,从称谓上看似乎有所差异,其实却是具有同一性的机构。地方官府中不似宫廷那样分工泾渭,却是如同《辍耕录》和《唱论》中所记述的,从大关系上男女有别地承载“四十大曲”与“小令三千”。也就是说,地方官府中的乐人们的确因需担负着礼乐和俗乐下的多种音声技艺形式。接通宫廷太常和教坊与地方官府中官属乐人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够有效地接通,看不到地方官府中相关机构管辖下官属乐人的普遍性存在和普适性承载,我们的讨论将变得毫无意义。


(囿于版面所限,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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