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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的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犯罪可减轻处罚(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

 thw8080 2017-02-03

【审判规则】  

行为人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水瓶内投放毒害性物质,致多人中毒。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依法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自我控制能力差,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据此,行为人虽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针对患有认知障碍的精神发育迟缓的行为人,可以选择更适合的专业学校对其进行矫正。 

【关  词】

刑事 投放危险物质罪 未成年人 不特定多数人 毒害性物质 公共安全 主体要件 精神发育迟滞 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X拾到用来消灭老鼠的有毒谷粒后,于2009917日下午,将该有毒谷粒放入正在其所在中学操场上锻炼的五名同学的水壶内,其中三名学生因饮用了有毒液体而中毒。次日,蔡X自动投案,并主动交待称,其投毒本系为了将经常欺负他的谢X同学毒死,但因谢X不在案发操场上,为解心中郁气,遂向其他在操场上锻炼的同学投毒,但未料想会毒死人,原本只以为喝了有毒水的同学会腹泻。蔡X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满十五周岁,其精神状况经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缓。

公诉机关以蔡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水瓶内投放毒害性物质,致多人中毒。行为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上述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的,可否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蔡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蔡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亦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其虽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精神病人的确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在具体判断时,要结合精神病学专家的鉴定以及心理学标准,确定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因其精神病而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本案中,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其向操场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水杯中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多人中毒,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行为人具备承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责任年龄,但根据精神病学专家鉴定,行为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缓和轻度的强迫症状,并且认知能力发展落后,自我控制能力弱。又经庭前调查发现,行为人自幼患有智力障碍,其日常监护人为祖父母,且受到祖父母的过分爱护。综上可以认定,行为人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在实施投毒行为时,因精神病而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选择更有效的方式对其进行行为矫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 (G030102033)

【罪    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1124日)

【检  码】 P0613+++16GDGZ++0414B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  人】 X(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蔡X,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2009917日下午,蔡X在其就读的中学操场上,将捡来的用于毒杀老鼠的有毒谷粒投放进正在操场进行体育锻炼的5名学生的饮水瓶内,导致3名学生中毒。第二天,蔡X投案自首,称他投放老鼠药是想毒死经常欺负他的同学谢X,但当时谢X不在操场上,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毒害其他同学来出气,但只想让喝了水的同学出现拉肚子等中毒现象,并不想毒死人。经司法鉴定蔡X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蔡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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