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国税函〔2010〕3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九年二月十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居民供暖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对向居民供天然气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建议贵公司直接咨询或查阅贵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文件。 欢迎再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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