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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餐厨废弃物收运与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9月施行】

 aaayaya 2017-02-04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收运与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87日公布,20169月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餐厨废弃物科学收集、运输、处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及其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域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台帐制度、招投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分类收集制度、定时定点密闭收运制度等制度。

第五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政府引导,即政府倡导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

(二)部门联动,即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多管齐下,克服餐厨废弃物源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保证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正常运行,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科学管理;

(三)全程监管,即餐厨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评,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筹协调;

(四)集中收运,即餐厨废弃物由专业服务单位定时、定点、密闭进行收集和运输;

(五)统一处置,即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统一的规范化处置,严禁私下交易和无序消纳;

(六)社会参与,即鼓励社会力量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倡导餐厨废弃物的就地无害化处理;

(七)市场化运作,即对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出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加强对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人员的宣传发动,大力普及宣传法规知识和科学治理餐厨废弃物的常识,倡导资源化利用和文明节约饮食,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主任(局长)

员: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市水务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江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江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硚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汉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武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青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副主任(副区长)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蔡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新洲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从相关责任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等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委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协调本市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相关事项,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进行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对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建设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核算和监控餐厨废弃物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六)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行为予以审核确认,实施监督管理;

(七)组织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置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确认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八)负责对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起草关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正常运行;

(十)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置服务单位的运行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十一)指导、推动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并做好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普及与《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十二)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费征收准备工作,制定并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费“一免两减”逐步推进的征收方案。

第九条 各区、管委会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申报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进行登记、复核、确认,并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城管委;

(二)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自行收运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确认;

(三)组织餐厨废弃物专业收运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确认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

(四)受理餐厨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停业或歇业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城管委批准;

(五)对随意收集、运输、倾倒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对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城管执法单位查处;

(六)指导、督察街道办事处或街镇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条 市发改、环保、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公安、农业、商务、财政、国土规划、宣传、安监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验收审批,以及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做好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职责内的监管工作和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对餐厨废弃物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监测、疾病预防控和应急措施。

(四)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完善相关检测方法;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法规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废弃物收运处置整治。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出动人员参与餐厨废弃物非法收运联合执法,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八)农业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和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九)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与的等级评定挂钩;倡导节约餐饮,促进源头减量。

(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经费,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规划选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

(十三)宣传部门:负责开展对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整治活动的宣传、专题报道。

(十四)安监部门:负责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企业和非法提炼生产废弃食用油脂、非法收储餐厨废弃物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本辖区违反《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为确保《办法》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行为,各城区和相关责任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和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工作中加强相互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宣传发动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城管委做好《办法》印刷和宣传工作。各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向市民、从事餐饮业的单位(人员)广泛宣传《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以及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性。增强从事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城管、环保、食药监、质监、卫生、工商、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综合整治。取缔非法收运、加工餐厨废弃物窝点,查处违反《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申报、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行为,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和统一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武汉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城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单位,并将其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联系电话、负责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市区城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组织对各种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 各城区、管委会城管部门组织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餐饮单位进一步调查。摸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位置、营业面积、餐厨废弃物产出量以及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其他管理权限部门等相关信息,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管理较好和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通过各种媒体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组织人员按照《办法》要求,与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管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具体责任、义务;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单位)包括:辖区城管部门(监管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具体时间、方法、要求以及《办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的签订,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合同双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

第十九条 市城管委与通过招标确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收运单位根据市城管委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服从统一调度,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工作的管理,指导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产生、收运处置计划,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体系,确保餐厨废弃物应收尽收和及时妥善处置。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查处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处置以及不规范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等行为。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按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平稳过渡、全面覆盖”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通力协作,广泛参与,积极、有序地推进本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网络建设,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收存、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餐厨废弃物排放情况申报,并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

(一)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完成排放情况申报。申报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区属地址、开办时间、经营性质、营业时间、证照情况、营业面积、台位数量、餐厨废弃物各类与数量、餐厨废弃物收存容器设置情况、餐厨废弃物收存方式、油水/油烟分离器设置情况、责任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二)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餐厨废弃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申报单位可到属地区城管部门领取(或到市区城管部门网上办事专栏下载)并填写;

2、与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门前三包证;

4、餐饮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

(三)首次申报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的最后一季度定期向区城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辖区城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四)区城管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申报及其备案工作管理,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情况等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将餐厨废弃物申报备案情况(含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及时通报具有核发、审验证照管理权限的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环保等部门,并报市城管委备案。

(五)卫生、食药监、商务、环保等部门将通报的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申报备案情况作为是否核发、审验证照的条件要求。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城管部门,并重新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或协议,及时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诚信守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配套设置油烟净化、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排放口设置符合环保技术规范要求;

(五)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收运;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八)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由区城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收运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容器和自动卸载车辆,并应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配备车载监控设备,纳入全过程监管系统;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的工作流程、作业标准、操作规程、车辆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台账与信息管理、综合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二)按照《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规定,以及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采用定时定点和巡回流动相结合的方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三)对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收运,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当天的餐厨废弃物必须当天完成清运。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四)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市城管委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统一处置,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废弃物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单位名称等规定的标识标志。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制度,收运台账应当每月向市区城管部门报送一次。台帐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八)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台帐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废弃物的产出量、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名称、收运时间、用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以及收运单位收运人员的签名(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台帐样表详见附件2)。

(九)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不得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至本市处置。

(十)遇有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因故不能接纳餐厨废弃物时,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城管委的转移调配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处理厂进行处理。

(十一)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区城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运作业:

(一)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的环卫服装,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二)定时定点收运。餐厨废弃物应最少24小时收运一次,法定节假日应适当增加收运频率;食品加工企业的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三)减少影响。餐厨废弃物收运从业人员在收运餐厨废弃物中,应当维护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减少对产生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四)密闭运输。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洒落。

(五)餐厨废弃物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六)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二十八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报市城管会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四)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餐厨废弃物产生申报手续;

(四)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并运送至市城管委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五)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到市区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

4、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5、车辆行驶证等;

(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1、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卡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2、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废弃物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车”或者“XXX单位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

3、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置厂计量系统相适应的IC卡识别设施。

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进行畜禽养殖。

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采用先进、科学的处置工艺,其技术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集中对餐厨废弃物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核准、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向市城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市城管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实行经营许可,由市城管委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单位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工作流程、作业标准、操作规程、车辆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台账与信息管理、综合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二)接受市城管委对单位生产运行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作业;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处置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八)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九)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管委和环保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每月向市城管委报告上月接纳的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来源、数量、处置等情况;

(十一)制定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向市城管委备案;

(十二)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十三)计量称重系统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和远程管理,其计量软件系统按相关规定,由市城管委统一编制,统一维护,不得自行随意更改;

(十四)计量磅秤每年必须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强制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十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设备停产检修应当提前30天书面报告市城管委。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接受本市行政区域外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收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必须符合全密闭的要求;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外运处置的证明;

(四)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和未经同意的,不得接受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外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向市城管委办理申报备案,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仅限于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或处置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二)执行申报制度;

(三)建立台账制度,并定期向市城管委报送台账信息。其台帐应当载明下列信息:餐厨废弃物产出量、处置时间、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餐厨废弃物自行处理台帐样表详见附件3);

(四)处置质量、环保标准、产品用途等应当满足《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章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管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中标单位由市城管委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市区城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区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申报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的核实,建立监管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发现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城管委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由市区城管部门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城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废弃物处理信息公示制度,设立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废弃物处理公示信息牌(栏)。公示的内容、范围及要求应符合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公示信息牌(栏)的内容真实可靠。依法查处采购、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采取措施降低餐厨废弃物产生量的单位实行奖励制度。凡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公布其名单,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委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市城管、环保、食药监、质检、卫生、工商、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对私收、私运、变相买卖、随意倾倒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类食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牲畜等违法行为,依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城管委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并做好开展执法检查行动的协调、组织、配合工作;负责查处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按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三)农业部门负责查处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四)食药监等部门负责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一)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单位,市区城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

(二)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招标;

(三)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委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市城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决定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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