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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我省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 广东政协网

 江都天行健 2017-02-04

提案第20170064号

案 题:关于防治我省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
  提 出 人:李文斌(共1名)
  分 类:文教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校园安全关乎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近年来媒体频繁曝光我国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频发。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受访者中有32.5%表示自己在校时会“偶尔被欺负”,6.1%表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社会调查中心2015年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调查显示,受访者中54.2%感觉当下校园暴力事件多发,73.3%确认自己身边曾经发生过校园暴力事件。据了解,仅在2016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就达20余起。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面对如此严峻形势,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下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研究制定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我省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现状
  据省检察院2016年5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我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宗915人,其中已提起公诉748人,决定不起诉98人。数据显示,校园暴力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上,分别占38.41%、37.68%、7.25%和5.8%。此外,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敲诈勒索、故意杀人、抢夺、非法拘禁等案件也有涉及。实施犯罪的多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共有640人,约占此类犯罪总人数的70%(男性占99%),其中14周岁至15周岁的约占21%,16周岁至18周岁的约占49%,另有275人为18岁以上成年人对校内学生实施的暴力犯罪,约占30%。
  省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动机单纯。通常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金钱和财物,所涉及财物数额也不大,如手机、自行车等;引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事由,多为琐事纠纷便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寻衅滋事的动机则多是为了寻求刺激。
  (二)共同犯罪较多,且多为临时起意的犯罪。在抢劫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的团伙性表现尤为明显,由于能力所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导致他们集结一起,共同实施犯罪。以佛山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抢劫罪10宗22人为例,有6宗19人属于团伙式作案,占该类案件的60%。
  (三)从处理结果看,校园犯罪的不起诉率较高,达18.6%,且判决量刑较轻。近3年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平均不起诉率为4.09%,校园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4.55倍;有罪判决的缓刑率为14.1%,且刑期大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深圳地区的校园暴力案件,仅有2.8%的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刑罚。
  二、我省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原因分析
  (一)学校法治教育薄弱。一是学校没有法律教师人才储备,讲授法律知识的教师基本上都是政治和思想品德教师,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奇缺;二是法律知识被分散在多本教材中,既不系统,也不深入;三是在应试教育影响下,不少教师只懂“教书”,不会“育人”,过分看重分数、成绩、升学率和绩效考核,而不注重学生的人格培养和德育教化,不重视普法,法治教育效果十分有限;四是学校在学生安全、自我保护方面教育缺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学生被欺凌后并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出于脸面、自尊心或害怕等一些原因选择了沉默,一些本应属于法律管辖范围的欺凌事件,被当作内部问题解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机制”课题组2014年曾开展过一项专门调查。调查中,65%的调查对象在回答“此次犯罪的原因”时选择“不懂法律”;64.7%的选择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60.5%的调查对象表示,如果知道犯罪的沉重代价,就不会实施违法行为。
  (二)家庭教育缺位和错位。一是家庭教育缺位,很多欺凌事件的施暴者都是留守儿童或异构家庭子女,还有一些父母因为工作繁忙或家庭存在矛盾,对孩子的教育放任不管,这些学生从小缺乏亲情的抚慰,缺少关爱和教导,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得不到正确的引导。二是家庭教育错位,一些家庭虽然看起来美满,家长对孩子也充满关爱,但教育理念和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打骂,使孩子遇到问题时也倾向于用暴力方式解决,让校园里一些原本平常的“磕磕碰碰”,上升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三是部分孩子在极端宠爱中长大,养成了自私、冷酷、冲动的个性,一旦与同学发生争执,就武力相向,不顾后果。
  (三)社会不良风气侵蚀。一是社会上暴戾之气并不鲜见,经常能够看到相互偶尔触碰就会引爆无休无止的争吵,甚至为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十多岁的孩子正是表现欲和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在群体中被排斥、遭受挫折、被边缘化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自尊,很多孩子就会不自觉模仿社会上某些成人的做法采取攻击性行为,对其他学生进行欺凌。二是目前市面和网络上大量小说、游戏和影视作品都包含暴力情节,甚至连一些热门幼儿动画片也开始出现“暴力美学”,对暴力大肆宣扬和美化,这些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和行为,非常容易造成孩子心理的误区,以为暴力可以解决一切事情,导致他们极易因盲目模仿、追求刺激而产生暴力冲动。三是学生效仿成人社会拉帮结派、讲求义气,从而引发校园暴力犯罪。
  (四)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影响。据中国儿童中心发布的《中国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数据与分析》报告显示:中国17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中小学生心理障碍患病率为21.6%至32%,5.2%的儿童存在明显的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等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健康问题导致在欺凌者、被欺凌者和其他学生之间形成了一个欺凌、被欺凌和新的欺凌的恶性循环:一是欺凌者大多具有骄横跋扈、恃强凌弱、敏感多疑等不良人格特点,在没有及时干预疏导的情况下,容易做出欺凌和暴力行为;二是被欺凌者一般具有内向、孤僻、自卑等消极人格特征,被欺凌后不及时疏导,往往会造成人格障碍,甚至会寻找比自己弱的目标,将自己内心积累的不良情绪发泄到更弱的人身上,变为新一轮的欺凌者;三是欺凌和暴力行为会影响到其他学生群体,引起其他学生的效仿,并使广大学生感到攻击和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催生出更多的欺凌者。
  (五)法治依据亟待完善。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未涉及。二是我国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戒标准定位过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侵害、妨害自由行为的处罚通常只是要求监护人严加管教,而绝大多数校园欺凌行为的判定都很难上升到《刑法》层次,其处罚往往排除在刑罚之外。三是很多校园暴力事件,就其性质而言已经符合《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标准,却因为不符合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的最低要求而无法定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也只有8种严重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对其负有监护和教育责任的家长、学校并未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大多数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施暴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多数只是“说教”性质, 很少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受害人无处伸张正义最后往往不了了之,很多施暴者由于年龄原因没有受到惩罚,容易使他们形成“藐视法律”的心态,助长了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愈演愈烈。
  三、防治我省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法治教育。第一、提高对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把法治教育摆在和其他学科同等重要的位置,将法治教育列入教学大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第二,修订法治教育教材,把分散在多本教材中的法律知识集中起来,让学生系统接受法律教育,全面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并清楚了解欺凌和暴力行为要承担的后果。第三,选聘法律专业毕业生充实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各学校设专职法律老师。第四,开展全省的校园法治宣传活动,组建普法宣讲团在省内各级学校巡讲,宣讲团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组成,传递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使学生知法懂法、依法行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第五,创新法治教育方式,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确定教育内容,形成一套完整的法治教育体系,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实践,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
  (二)构筑防治机制。第一,省里出台反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治理政策,各市、区(县)教育局、各级学校建立校园反欺凌和暴力预警机制,并出台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明确各级单位的责任,清晰工作流程,畅通欺凌和暴力事件上报渠道;明确学校的责任,制定调查和采取相应干预措施的步骤;明确书面记录的程序;明确对相应处罚的规定;明确为受害人、施害人提供咨询、心理辅导等其他恢复其身心健康的服务。第二,从公安、检察院、法院、行政司法等部门遴选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配备充实到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负责校园中普法宣传,预防、督查并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并协同教师、家长组成反欺凌小组专门解决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第三,学校设立警务室,对于教师和学校处理不了的恶性情况,由驻校社区民警出面解决。第四,对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进行反欺凌干预培训,培养教师预防并处理欺凌和暴力的实践能力。第五,向学生公布校园欺凌救助电话,方便学生求助。
  (三)深化家校合作。第一,学校开设家长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聘请专家举行家庭教育讲座等活动,对家长在教育子女方式方法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丰富家长的育人知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使家校合作真正成为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第二,不断完善家委会工作机制,创新家校合作方式,创建家长联谊会、家长教师协会等组织,开展“教师教学开放周”、“学生生活体验日”等活动,实现家校的深度融合。第三,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家长与学校的无缝对接,各学校建立微信公众号,各班级建立QQ群、微信群、家委会沟通群等,将学校重要工作举措、班级重大活动和学生最新动向,及时向家长通报,实现家长与校长、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全天候沟通。
  (四)保障心理健康。第一,各学校配备专职心理老师,并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广东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举办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其中专兼职心理老师需持有A级证书,其他科任老师需持有C级或B级证书。第二,全省中小学普及设立心理咨询室,设置个体辅导室、团体辅导室、音乐放松室和宣泄室等心理咨询功能区域,配备心理健康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及时掌握和监察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学生的不良消极情绪及时疏导,一旦发现有暴力倾向或被欺凌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第三,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班级工作计划,并对专兼职心理老师、班主任及德育干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系统的培训和进修,学会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引导、疏导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和矫正学生心理障碍,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完善法治体系。第一,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明确监护人、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形成合力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尤其要明确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学生因欺凌行为被起诉,父母也要一起进入司法程序;法官认定孩子欺凌行为与父母不法行为有关,法官应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到青少年庇护中心或寄养家庭;父母管教不当,法官应要求父母上训导课程,学习如何合理合法管教子女;子女的欺凌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父母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完善《刑法》、《民法》的相关细则,严惩恶性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的施害人。针对当前校园欺凌和暴力低龄化的趋势,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施暴行为后果严重且施暴者有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参照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严惩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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