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被忽悠可要求“退一赔三”通讯员井惠群本报记者仰山 又到了采购年货的时节,交易增长的同时,一些纠纷随之而来。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按《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而作为配套规章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随着春节的临近,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辨别,遇到相关问题及时举报,及时维权。 消费者如遇以下情况可维权 消费者买到的商品或商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1. 购买到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2. 购买到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3. 购买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4. 购买到的商品或商家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5. 购买到伪造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6. 所买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7. 买到的商品或商家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9. 消费者被骗取价款、费用而商家却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 消费者买到商家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1. 消费者买到商家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2. 商家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欺骗消费者; 13. 消费者被商家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14. 消费者买到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 15. 消费者买到商家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7. 消费者被误导,商家夸大或隐瞒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 18.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19. 商家给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0.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1. 8. 消费者受骗,被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6. 购买到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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