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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17】王某任意移植林木致死案

 李朝云律师 2017-02-05
2016年,王某租赁某集体林场度弃闲置的厂房从事林下养殖,协议约定,王某养殖的家禽可在林下散养,但不得破坏抔地和林木。同年2月,王某为方便在林地内另搭建家禽避雨场地,私自将林场所有的6株林木移植到养殖场周边。因技术措施不当,至使被移植的林木枯死,价值250元。林场发现后,向当地县林业局报案。
  【处理意见】处理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养殖周边的林木无所有权,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移植林木,属盗伐林木;第二种意见,王某擅自移植林木致死。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属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种观点,王某擅自移植林木致死,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属毁坏林木行为,应由林业局按《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按毁坏林木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判断王某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根据王某违法行为特征来确定。首先,盗伐林木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地的行为,本案王某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目之目的,故不属盗伐林木行为;其次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行为,本案的王某擅自移植林木致死,确实具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特征,但这种行为特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对此已有明确的具体处罚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只能按《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王某擅自移植林木,在主观上,是为了搭建避雨场地,便于养殖,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林木被毁坏,属于间接故意,不是故意占有他人林木,也不是属于直接故意毁坏他人财财物,在客体上,王某擅自移植林木致死,侵犯了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其行为特征符《森林法》规定的毁林行为的特征,因此,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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