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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这些!

 成LZC 2017-02-06

前几日,我们向大家推送了北京京沐律师事务所新开的栏目【法律讲堂】,向大家系统的介绍了目前房屋评估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今天,我们再从中摘取一些重要的信息,向大家介绍一下房屋评估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评估机构的选择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主体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先协商选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在选择评估机构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并且是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被征收人进行选择。

所以,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了某一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并且,评估机构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所以,任何与征收当事人(包括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员都应当回避,如果该评估员不回避,该份评估报告是否能够作为补偿的依据是值得商榷的,当然被征收者也可以对该份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对于房屋的评估存在四种普遍常用的方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

对于什么样的房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评估方法,也不是由评估机构任意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不同的房屋类型采用的是不同的房屋评估方法,被征收者如若认为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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