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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裁判规则八例

 法学小笨笨 2017-02-07

 

文/董传模律师 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2016年7月23日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事件刚过不久,2017年1月29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又发生因游客进入老虎散放区被老虎咬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同时因解救伤者致使一只老虎被击毙,再次引起网络热议,一时间众说纷纭,以致出现了为被击毙的老虎鸣不平的声音。从公开的报道来看,游客疏于防范是悲剧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但动物园方面是否疏于管理,是否应对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论焦点。笔者通过检索无讼案例数据库,整理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为实务中分析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1、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幼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幼童的特殊安全需要,应认定其未尽管理职责,监护人对幼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少民初字第72号(本案例也载于2013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裁判旨要: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1民终408号


裁判旨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动物园在园内开设与动物合影拍照项目,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受害人因合影拍照动物致害的,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王少芝与杭州动物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旨要:


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游人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受害人从骆驼上摔落致害的,应认定动物园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


——欧某甲与本溪市动植物园管理办公室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民三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旨要:


本溪市动植物园管理办公室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该单位猴子笼舍防护网存在破损,饲养的动物将欧某甲手指咬伤,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欧某甲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忽略了对欧某甲的注意和约束,其对欧某甲被咬伤负有监护不力,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有偿向游客开放的游乐场所和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除安全设施不应存在瑕疵外,还应具备事故紧急救助机制和措施,以保障游客一旦受伤可以及时获得有效救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刘乐平与安徽省颍上县迪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阜阳是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旨要:


迪沟生态园作为有偿向游客开放的游乐场所和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但迪沟生态园黑熊园外防护栅栏没有封闭,游客可任意进出;黑熊舍外防护网菱形网孔较大,未能起到防护作用。本案中,迪沟生态园除上述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瑕疵外,亦缺乏事故紧急救助机制和措施,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迪沟生态园的过错系致刘乐平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


6、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马新亭与阜阳市颍州西湖综合开发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28号


裁判旨要:


颍州西湖开发公司是猴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逃逸的猴子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伤游客马新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颍州西湖开发公司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马新亭在事故发生时有故意挑逗、殴打猴子的过错行为,应对马新亭因猴致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马新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猴子经常出没的凉亭附近吃东西,没有注意到公园提示牌,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适当减轻颍州西湖开发公司的责任。


7、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对景区内动物袭击游客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朱彩云诉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旨要:


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善良管理的义务。游客买票入景区游玩,遭遇野猴攻击而受伤,景区管理者在受害人遭遇野猴攻击时,未有看护人员驱逐和追赶野猴,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景区出入沿路设置了相应警示牌,受害人自身疏于防范,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8、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佳健与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旨要:


在动物园游玩时,禁止私自喂投动物,文明游玩是游客应有的文明行为。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因私自喂投鸽子,与动物园园区内喂鸽子项目经营者的雇佣人员发生纠纷致害,因其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动物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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