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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福建一男子违规燃放烟花换来四年刑,千万别这么做了

 CBYQ 2017-02-07

春节就要到了,

大家的心情是不是这样的。





每逢过节,

放烟花也变得频繁。

烟花虽美,可一旦违规燃放,

不但容易引发火灾,

更可能招来牢狱之灾,

那可就尴尬了!

在福建南平市松溪县,有人就因为在去年春节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结果被司法机关追究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2016年2月16日,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兰兰建材批发城仓库突发火灾,由于可燃物较多,火势蔓延迅速,经过消防官兵4个多小时的奋战,才将大火扑灭。该起火灾过火面积2118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余万元。

近日,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对“2·16”兰兰建材批发城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因燃放烟花不慎引发火灾的陈某方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发生后,松溪县消防大队迅速成立“2.16”火灾火调组,展开了缜密的事故原因调查。

↑↑↑火灾调查 


经过调查还原出了火灾背后的真相竟是违规燃放烟花惹的祸!



2016年2月16日下午,30岁的被告人陈某方为给其外婆贺寿,到日杂店购买了烟花。参加完宴席后,陈某方将烟花运到其外婆家附近紧邻松溪县兰兰建材批发城仓库南外墙的丁字路口内燃放。当燃放到第三箱烟花时,其中的一发焰火不慎引燃了该建材城仓库二层内的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后引起火灾,将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建材批发城烧毁。


↑↑↑火灾现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方因燃放烟花过失而引起仓库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方燃放烟花未与周边建筑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引发火灾,不仅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而招致牢狱之灾,还使他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该起火灾案件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教训和警示。

失火罪


1、失火罪概念: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失火案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含本数,下同);(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购买烟花爆竹“三要素”

 一要素 : 选择正确的渠道进行购买,在选购时,市民要注意查看经营者有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切勿贪便宜通过网络、电话购买“三无”产品;


 二要素 : 仔细查看购买的烟花爆竹外观,看产品是否有漏药、脱壳、变形、泥底、引火线是否松脱、松动等情况,是否有绿色的安全引线并有护引纸保护;


 三要素 : 烟花爆竹的每个商品上都贴有数码防伪标贴、购买的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及执行标准代号,同时还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详细说明都会具备。

2、安全燃放“几不要”

不要在室内燃放

不要在室内、阳台、平台上燃放,防止火星落下后引起火灾,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市民应选择在宽敞、安全的场地燃放,在上风方向燃放和观赏。

不要手持燃放

燃放前仔细阅读说明书,摆放的烟花爆竹要平稳牢固,尽量不要手持燃放。

不要进行二次点燃

燃放过程中若出现熄火等异常情况,不要马上靠近,应等待足够长的时间并确认原因后再处理,不对未点燃的烟花爆竹进行二次点燃,应采取水浇失效法处理。

不要靠近易燃物

不要将烟花爆竹的喷射口对准他人窗口,乡村燃放烟花爆竹不要靠近柴草垛,以免引起火灾。

不要随意抛掷

不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以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



烟花美丽,

霎那芳华,且放且当心。



 来源:潍坊高新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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