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创业公司的股权融资、合作与控制探析

 法学小笨笨 2017-02-07


文/钟文科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企业股权要点解析


一、股东会(同股同权预设机制下)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有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安全控制权。享有一票否决权,可以对股东会的决策直接否决;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界定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造成上市失败;


6)10%: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申请公司解散;


7)5%:重大股东变动警示线。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


8)3%:拥有提案权。


二、董事会(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2)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特殊约定除外。


以上描述的是企业股权的控制权要点,而在创始人层面,需要思考的是如何绊随着融资节奏一步步稀释,整体防止控制权的丢失,因每个个案都从公司层面整体出发的,操作非常复杂,以下从创业公司发展的轨道以及内外部发展等多个维度就基本点提出两三观点以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创业公司初设时的股权设置、合作与控制


(一)初创期股东的股权、资源配置


创业公司在刚刚设立、起步时候往往存在资金不足、资源匮乏的状况,此时对于合伙人的选择以及基于合伙人特性、资源的权属等方面考虑的股权分配就十分重要,能起到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作用。


从创业公司的合伙人来说,主要有四种类型:


1、创业型核心的创始人。


创业型核心的创始人是对这个创业公司是有核心竞争力和主导能力的合伙人。


创业型股东必须占大股,对公司有核心的控制权。这样也能够在将来公司发展以后,吸引投资机构的眼光,公司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


一般在操作中建议创始人持股比例设置为合伙人人均持股比例的2-4倍,同时联合合伙人早期最好控制在2-5人。


2、优势互补型。


一个人创业的时候总会有一些短板,比如说我懂运营但不懂技术,这个时候就会找一个懂技术的合伙人来创业。


优势互补型的,可结合补给的程度以及行业的区分。小补给小股,大补给相对大股。比如说做电商,自己有好的渠道、很好的网络推广经验,但是不会做网站,那么得找人做网站,这个人要股份,那么可以少给他一部分。因为当公司赚钱以后,花点钱就能找到人帮你做网站。当公司为高新技术型公司,如开发软件类,则可以给技术相对大股。


3、资源提供型。


做创业公司必须要有某些资源,自己没有,有人有,就这样变成你的合伙人。


大补给中股。比如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合伙人的能力、经验或者是技术,那就要给他适量的股份,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20%,或者30%。


4、资金提供型。


启动需要钱,可能有人愿意来投给你这笔钱,或者有人愿意出一部分钱,然后对方要求要股份,加入到你的团队中去。


资源提供型和资金提供型,永远给他们小股。如果小股他们不同意,那么优先分红,优先转让,甚至到一定时间,做好大股东补偿规范。如果让资源型和资金提供型的合伙人占有公司太大股份的话,一方面对其他合伙人来说不合理;另一方面,制约公司发展。


(二)股权架构及要点设计


无论在公司发展的任何时期都要避免股权采取50%+50%的模式,因为相对来说这种模式下极易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发送争抢控制权的局面。


股权架构从阶段考虑:初期保障创始人的绝对控股,建议在66%以上;中期保证创始人的简单控股,建议在50%以上;成熟期保障创始人的相对控股,建议在33%以上。如果期间存在股权代持等,还应考虑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事项,当共同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在股东会投票时保持一致,以免被其他人个个击破,乘虚而入等情况有益处,便于创始人保持控制权。


但应注意,在阶段性的股权稀释过程中,应保证创始股东在董事会中的董事名额或者董事长人选的决定权。


作者提供以下股权架构的设计的参考案例,以供做初步比方说明:


1、京东、谷歌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是股权稀释时最常用的控制权保留方式,也就是股权具有不同投票权能的公司股权结构。如设定A、B两种不同投票权数的股权,其中,B股投票权往往是A股投票权的多倍方案设计,一般为A股的10倍。同时,这两类股票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公司管理层或者创始人以较少的股权拿到公司的控制权。


京东、谷歌运用的就是这种模式,谷歌创始人布林、佩奇和CEO施密特三人持有上述B种股。这种设计使得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超过50%,从而保护公司不受短期压力干扰,给公司长远发展带来更多灵活性。


不过应注意的是当企业融资进一步发行股份时,管理层投票权还是会被稀释。


2、阿里巴巴的特殊“合伙人制”


阿里的合伙制是由一批被称为“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特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该种模式下,30名核心成员合伙执行事务,如果股东会无法通过合伙人的提名,则合伙人需要再次提名,直到股东会通过为止。


这种阿里独创的以董事提名权来控制公司的方法成功实现了以5%的股份实现对整个阿里集团的控制权,但其仅仅控制的是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


这种“合伙人制”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层股权结构。由于该种特殊合伙制度为阿里董事会独创,其形式不被投资者和监管者所接受,直接导致当年阿里寻求香港上市失败。


3、Facebook表决权委托协议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东可以实现以较少的股权实现相比同股同权情况下的较大的投票权利,以获得更多话语权与控制权。


Facebook在前十轮融资中要求所有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一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意在某些需要股东投票的特定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他们进行表决,且此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从而确保扎克伯格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


二、创业公司发展中期的内部融资与控股方式


1、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一般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则由新股东出资认缴,使企业的资本金增强的方式,是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内源增资扩股是通过原有股东加大投资,使股东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或者发生一定的改变,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创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此时不宜再采取初期时采用的人员、资源、股权三角权衡的股权配比方式。此时,从资金的角度以及稳定内部股东层的角度思考,则可以采取内部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即利用股权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该种方式财务风险小、获取资金的成本低,没有还本付息的风险,资本始终存在于公司,同时还可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借贷能力,对于加快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需注意的是,在股权增量融资后,若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公司的原控制者的控制力极有可能因为新认购股权的股东被削弱进而导致控制权结构的改变,那么除了应注意期间的博弈与策略问题外,还可以借鉴上一节“股权架构及要点分析”所提及的方式进行股权权利的分离设计。


2、善用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关系,从而激励其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无论在任何行业的任何公司,人才始终是一种十分宝贵的资源,那么在创业公司也不例外。


运用好股权激励具有直接和间接融资的功能。直接融资体现在: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与设计,使得被激励方直接出资,如按照约定的价格以个人出资、贷款、奖励等方式获取一定数额的企业股权。此时,从被激励者手中收到的金额在短期内不具有流动性,可以用作企业经营运作的费用,加快企业发展;间接融资体现在:一个好的股权激励可以把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收入、利益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被激励对象会将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紧紧联系在一起,这不仅吸引、保留、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还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加大了工作效益,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对公司的相应方面的发展有直接积极的影响。


考量股权控制方面,一般来讲,股权激励的股权占比小,一般不超过10%且被激励者要持有股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与工作年限、贡献以及绩效等考核结果挂钩,在持有期间对持有以及退出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控制权并不构成实质、重大影响。


三、创业公司发展中期的外部融资与控股方式


1、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PE),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全球的私募基金蜂拥进入中国,私募融资已成为非上市公司利用股权直接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私募股权融资的手续较为简便,企业能快速获得所需资金,且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同时,私募股权投资者在所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上非常积极主动,经常为企业提供经营、融资、人事等方面的咨询与支持,能够帮助企业更快的成长和成熟起来。


当创业公司从行业前景、规模、业绩等都有了不错的表现时就是引进私募,公司发展出于急速上升期的时候,一般来说私募动辄几百万,多则上千万、上亿。此时,公司股东让渡的股权约为25-40%左右。如若公司业绩发展好,每一轮融资的估值都是在前一轮价格的基础上往上翻番,这时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是相对比较高的,且发展是相对顺利的阶段。


在引入私募这类外来股权的过程中,能够签订一份合理的协议分外重要。创始股东应该关注融资条款,而不要只看估值,且应该理解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在理解这些条款之后,列出一张表,清晰地写出各位持股人在撤资时按照什么次序拿钱,同时可了解到筹资后企业的股权结构,预防可能发生的因股权被稀释造成的原股东控制权转移风险。


在当下,引入私募股权的企业往往会签订对赌协议,来对不可期的未来的利益做出安排。对于引入方而言,实事求是、不为了暂时的资金流动而牺牲企业的未来也是一个深刻的命题,这也是避免控制权流失、避免企业破产的重要内容之一。最终阿里巴巴顺利上市,这充分说明结合市场以及企业发展制定合理的协议对于控制权的把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融资,使“静态”股权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主义)。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但也面临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社会保障少、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不稳定、发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等。对创业公司影响层面,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特别是当公司后续经营不善,则可能造成股权控制权流失。


3、众筹


众筹需满足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委托代持股或者持股平台持股的方式解决:即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四、创业公司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但凡设计到自然人出资的,则有可能会涉及自然人失踪、死亡等极端的情况,建议对配偶股权以及继承股权的处分进行约定限制,此处就不多做赘述。

 

 

 

编排/李玉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