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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规:出租住房月租不超3万免征增值税

 郑公书馆298 2017-02-0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发布

出租住房月租不超3万 免征增值税 

该优惠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昨天,《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其中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为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意见》明确支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

装修租赁住房可享有关贷款政策


《意见》明确,政府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从主要任务来看,未来将大力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即:大力支持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


中介行业

行业协会要建行业内部诚信档案


《意见》提出,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对中介行业要加强自律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进一步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

出租住房可享税收减免优惠


《意见》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规定免收登记费用。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意见》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具体措施包括: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为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商业用房

允许改建为租赁住房 水电气价格享居民标准


《意见》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不过,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健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改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


住房租赁信息系统

租赁合同网签网备才可享税收优惠


《意见》指出,要全面健全住房租赁法规制度。


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信息系统,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要实行网签、网备。


住房租赁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要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同时,住房租赁当事人要使用统一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中介机构应提供质价相符的居间服务。


公租房

可作为移民搬迁等对象的临时安置房


《意见》明确,将转变单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现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对于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地区,可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即: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公租房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


政府

各地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增加供应


《意见》要求全省进一步完善供地方式,各地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房地产库存压力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各州、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村委会、物业

有义务积极排查出租房安全隐患


《意见》提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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