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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被查,亲属急于捞人,找到纪委书记的“小舅子”,结果——

 漫步之心情 2017-02-09

作者 | 武军垒

来源 | 《检察风云》杂志


2012年12月,河南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局长郭其智因涉嫌贪污、单位受贿犯罪被刑拘。郭其智亲属为了捞人,送给自称河南省纪委副书记是其姐夫的张甲活动经费97万元。

结果,夸下海口“可以帮忙使郭其智保住公职,最坏的结果是判处缓刑”的张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最终结果是,郭其智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犯诈骗罪的张甲也被判刑11年。

国土局长私设“小金库”被逮捕

2005年,郭其智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以下简称“上天梯国土分局”)副局长,2008年12月至案发任局长。1973年2月27日出生的郭其智,在担任副局长和单位一把手后,私欲也在悄然膨胀。为了便于自己给上级领导送礼和挥霍,郭其智打起了充实“小金库”的算盘。他的做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让一些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企业埋单。

2009年至2010年,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在上天梯管理区进行矿点动态监测。时任该局局长的郭其智,与该项目负责人王某协商按比例收取业务返还费用。在郭其智的授意下,上天梯国土分局工作人员陈某、出纳黄某以民工费为名,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收取动态监测费返还款16.5万元人民币。该款没有入单位账户,由出纳黄某保管,先后被郭其智用于送礼等各项开支。

2011年至2012年,上天梯国土分局委托河南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在上天梯管理区进行矿点动态监测。郭其智又故技重施,他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舒某协商按比例收取业务返还费,约定每个矿点收动态监测费2万元,上天梯国土分局得1.3万元,该公司分得0.7万元,由陈某负责收取。2011年,上天梯国土分局工作人员陈某经手共收取动态监测费返还款10万元,该款大部分被郭其智用于送礼等各项开支。至案发,剩余3.7万多元。

2012年12月13日,郭其智因涉嫌贪污、单位受贿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7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近百万元活动经费打了水漂

郭其智被刑拘后,郭其智的妻哥张某欲到北京找人活动,将郭其智捞出来。张某在郑州停留期间,将此情况告知其朋友张甲,张甲听后大包大揽,称其在河南省纪委有熟人,姐夫是河南省纪委副书记,可以帮忙使郭其智保住公职或判处缓刑,但要活动经费。“有病乱投医”的张某,对张甲的话深信不疑。张某将情况告知妹子张乙,张乙一听张甲有这么大的活动能量,随即给张甲打款2万元。后张甲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继续向张某要钱。2013年1月7日,张乙再次给张甲打去45万元,钱到账后,张甲即给其所找的帮忙人谢某打去30万元,让其帮忙操作,2013年5月20日应谢某要求再次给谢某打去5万元。随后张甲又以钱不够为由,先后三次让张某给其打钱,张某即安排张乙分三次又给张甲共打款50万元。至此张某先后共给张甲活动经费97万元。

钱到手后,张甲让他们静候佳音。时间一天天过去,郭其智案一步步走向司法程序。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天梯国土分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郭其智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其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6.5万元,予以追缴。郭其智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致使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新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3年12月24日,新县人民法院判决:上天梯国土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其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6.5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郭其智违法所得89492.30元,予以追缴。

局长被查,亲属急于捞人,找到纪委书记的“小舅子”,结果——

“大能人”诈骗获刑11年

郭其智被一审法院判刑后,张某、张乙二人才发现上当受骗。二人经多方打听,张甲所说完全是骗人的,其姐夫根本不是什么河南省纪委副书记。紧接着,身为无业游民的张甲,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张乙、张某向张甲多次催要钱款无果后,张乙于2014年5月12日报案。2014年6月9日张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谎称其所收取的张乙款中有60万元是张乙偿还其原来的借款,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16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对其立案侦查。2014年6月21日张甲在郑州市高铁东站被抓获,同年6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执行逮捕。

截至2014年7月7日,张甲及其亲属共退还张乙68万元,张乙与张甲的亲属达成民事协议书,张乙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2014年6月18日、6月26日、6月30日谢某分三次共退还20万元。2015年1月19日,张乙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张甲退还剩余9万元。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骗取张乙现金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甲及亲属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乙提出要求张甲退赔尚未追回的9万元损失之意见,因被害人所托之事本身系违法行为,因此该9万元不应退赔,应当予以追缴。

2015年10月21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90万元予以追缴。

张甲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其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综合全案证据,张甲所说的找到了省纪委的杨书记,该事实并不存在。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甲并未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原判已考虑被告人积极退赃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量刑适当。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016年1月22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郭其智外,其余人物为化名)

局长被查,亲属急于捞人,找到纪委书记的“小舅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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