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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睿:再论铨选中的功状

 木头1018 2017-02-10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我们了解唐代制度的实际运作提供了大量的新鲜材料,使我们有了新的课题和方法,但同时因为文书断烂不全,传世史料于细节又往往记载有阙,故学界对于出土文书之性质及功能仍有辨析不明之处。今不揣谫陋,结合传世文献,对于出土文书中的功状重新加以认定和考释,庶可促进唐代铨选文书功能及铨选程序的研究。

  

一 功状的复原

出土文献中的功状,较为明确者见于吐鲁番文书66TAM360:3-4,与之相关文书还有同墓出土的66TAM360:3-366TAM360:3-566TAM360:3-6,最早介绍、刊布这组文书的是吐鲁番文物局柳洪亮,[1]四件文书分别定为《武周兵健、戍官行使等功状残文书》(66TAM360:3-4~6)和《唐勘责功过残文书》(66TAM360:3-3)。其后孙继民又发表《〈武周兵健、戍官行使等功状残文书〉补释》,订正《功状残文书》三件残片的录文,对于年代作进一步考证,定为武周长安年间(701705)。[2]今依笔者目验,再次释录其中三残片如下:

(一)

 

66TAM360:3-4图版

(二) 

66TAM360:3-5图版

(三)[3]


66TAM360:3-6图版

三件残片的共同之处是笔迹、墨色相同,原卷剪裁形状相似,同墓出土。此组残片包含戍官功状,但其性质则并非功状,后文将会详细分疏。就各戍官功状的具体内容而言,从文书残片(一)第六行开始,第一位戍官是名为祚的某人,其脚注是他的籍贯和授官年月、上任年月。“长安二〔年〕”确实如孙继民所云为武周纪年,然其次行则非后人添写,应与前行同为戍官某祚的脚注。“上”谓官人赴任,“其年十一月十七日上”是指某祚是长安二年七月,两行合观,可以推知第一行小注作缺之字当为其授官年月。按唐制,每年三月三十日铨选程序完成,有司颁发告身,正式授官,新任官人从两京即可赴任。一般官人要到当年六、七月方至任所,[4]若任所在远,则会更晚。西州距两京五千余里,[5]公文从长安至西州约四十日,洛阳至西州约四十四日,[6]官人赴任,势不能与驿递公文相比,十一月到任尚属正常。“]界,  无盗贼入境”和“押健儿”云云当是某祚的在任功绩,仍残断殊甚,不易贯串理解。残片(二)和(三)虽不能缀合,当是同一件文书剪作多片,以其中均出现“黎高昌”或“高昌”,同为一人事迹无疑。两残片之间大约略有缺失,残片(二)末与残片(三)均记录黎高昌的在任功绩。残片(二)第六行可据大谷文书1041《唐天宝元年(742)八月交河郡某人功状》补为“军功出身”。第七行与残片(一)第六行相同,为戍官黎高昌的具官、官品和姓名,脚注为籍贯,其下或有其他内容,已残。第八行亦可据大谷文书1041补为“合今任经考二”,考字尚余下半,对比残片(一)第三行“出不考”之考字,确定无疑。其后为“去年”和“今校”两条(所谓今校就是现任职务当年校定考第之意),留有空白,比照大谷文书1041,空白处留待注明考第。残片(二)第九行“被牒”以下内容,与大谷文书1041之“被差”云云以及《唐仪凤二年(677)后某人功状》(75TKM103:1)两项注记相似,是本任之内的功绩,不过是本件稍繁,后者简明而已。[7]

为了方便比较,再录后两件文书如下:其一为大谷文书1041《唐天宝元年(742)八月交河郡某人功状》[8]

  

大谷MS01041图版

  

另外一件是《唐仪凤二年后某人功状》(75TKM103:1[9]

 75TKM103:1唐某人自书历官状

 池田温、小田义久根据前人研究成果将大谷文书1041号定名为《交河郡考课文书》,[10]后来学者亦未提出异议; 75TKM103:1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小组定名为《唐自书历官状》,[11]较为近实,然仍未达一间。笔者根据前引武周长安二年后文书,均定为功状。

笔者曾将大谷文书1041《唐天宝元年八月交河郡某人功状》和《唐仪凤二年后某人功状》(75TKM103:1)加以合并,用以复原功状的基本样式。[12]如果考虑到武周长安年间文书中的功状,可以尝试复原功状的样式:

具官官品 姓名(脚注籍贯,授官年月、上日)

合今经考若干:一、某年考第  一、今任考第

一、前后功绩若何

一、前后功绩若何

……

 

二 功状的类型与性质

 前引《唐仪凤功状》、《唐天宝功状》以及武周长安年间文书所引功状,前贤均作考课文书解读,[13]笔者以为不妥,当作铨选文书为是。确定考课文书,关键在《考课令》所云“具录当年功过行能”的原则,凡记录一年以上功过或考第者皆非考课文书。考课仅限当年功过行能的原则知道唐代晚期仍然得以保持,是朝廷上下的一致观念,偶有违反此条法令者,自会受到非难。如穆宗元和十五年十二月尚书考功员外郎权判郎中事李渤校定京官考课,为宰辅蕭俛、段文昌、崔植及翰林学士杜元颖、御史大夫李绛等人下考语、定等第,奏请黜陟。然而李渤不但越权校考,而且举“旧事为褒贬”,即考定官员功过时违反了《考课令》“凡校考以一年善恶为上下”的法令,遭到领考功冯宿的反驳,事遂不行。[14]《唐天宝功状》涉及三年考课等第,《唐仪凤功状》更追述自咸亨三年至仪凤二年的功绩,兼及首尾六年之事,远超出当年功过性能的范围,故以上两件文书显然不属考课文书。我们对比之后可以得出结论:考状只书当年功过行能,功状则兼及历任的考第和功勋,两者内容完全不同。

细绎《唐仪凤二年后某人功状》、《唐天宝元年八月交河郡某人功状》与武周长安二年后文书,会发现它们略有不同。《仪凤功状》和《天宝功状》为官人自书,每人各书一至二纸。[15]笔者推测这样的自书功状须申报至州府的考功曹司,经官府认定,行判并加盖官印才能生效。经过州府勘责的功状是铨选的必备文状。周长安年间文书显然不是选人自书的功状,而是有司汇钞的案卷。此组文书除前引三残片之外,还有一个残片,因定名不同,向被整理者忽略,今释录于下[16]

(四)


66TAM360:3-3图版

此件残片编号为66TAM360:3-3,与前引武周长安二年文书三残片同出一墓,拆自同一只纸鞋,字体、墨色相近,内容关联密切,极可能属同一案卷。残片(一)和(二)上均钤盖一方印章,柳洪亮称印文模糊不清,未加释读。笔者目验原卷,辨认出这是一方九个字的印章,分作三列,每列三字,其中右列末“军”字,左列末“之印”二字,较为清晰。对比大谷文书3472《唐西州岸头府事目历》所钤“右领军卫岸头府之印”,[17]印面格局相似,但印文不同,目前只能推测为“左领军卫□□府之印”。本组文书出现西州的地名“苁蓉戍”、“方亭戍”,故知此军府当是西州某府。西州属左领军卫者为前庭府,但印文中列末二字不似“前庭”,难以遽定,姑且称为西州某府。因为此组文书钤盖了“左领军卫□□府之印”,可以推知文书的发文机构就是这个军府,而残片(四)第四行“勘责功过,府宜”云云,这个府正是府兵之府,与残片(一)、(二)的官印吻合;且汇钞功状为案卷,就是逐件勘责过这些文书的正是官印所见西州某府。还有一个细节,即残片(四)第一行残存的“年”字是武周新字,可与残片(一)第六行脚注、残片(二)第八行的“年”字勘同,于是残片(四)的年代亦可定在武周时期。可惜的是残片(四)第五行“谨”下一字残去,我们不能据以断定这组文书的类型。然残片(一)第一行既云“及戍官等功状具上”,我们可以推测这是一件上行文书,可能是“解”。据唐制,州县、军府上尚书都省或相关曹司的文书为解,相应的,尚书都省或曹司下州县、军府的文书为符,完全符合敦煌出土《开元公式令》“凡应为解向上者,上官向下皆为符”的条文。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无论是下行的符还是上行的解,均不乏实例。这组文书极有可能是西州某府汇钞戍官功状为一案卷,以呈报尚书省,作为选曹审覈选人文状的凭据。编号依案卷顺序,残片(一)先述因由,再列当府统计结果,然后分列各官功状,其末为某祚功状,残片(二)、(三)为黎高昌功状,中间缺漏,残片(四)为文书结尾,称“勘如前,谨〔解〕”,末列军府主者衔名,当府副长官别将出阙,故脚注“阙”字。至此,我们不妨将此组文书称为《武周长安二年后西州某府解为申戍官等功状事》。

与《武周长安二年后西州某府解为申戍官等功状事》相关的还有申报流外官受赏事宜的文书,即《唐开元中瀚海军状为附表申王孝方等赏绯鱼袋事》(BD09337、贞松堂旧藏)[18] 

为了防止授官、授勋、授爵或赏借服色的踰滥和伪冒,相关文状需要有详细注记,内容包括官人的所在曹司、官品、结衔、姓名、年齿、功绩、资历、户籍等项,试将以上文书注记对比选曹勘责文书诸项目,我们会发现相似之处不少,《通典》云:

〔选曹〕乃考核资绪、郡县乡里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齿形状、优劣课最、谴负刑犯,必具焉。[19]

两相比较,相同者是郡县乡里名籍、年齿、优劣课最(如此文书中的“营田第一等”)各项。《通典》所云资绪,实即《唐开元中瀚海军状》第二行注记的“经考”。官人所历考课多少是其资历的主要指标,历考愈多,资历愈深。按唐制,官人晋升官阶、选人铨注新官,都有考数的规定。[20]最为明显的案例是泛阶入五品、三品的相关规定,因为五品、三品是唐代官阶的重要阶梯,享有更多特权和待遇。故循资晋升五品、三品的官员都需有必要的资历,其中重要的是担任清官,并累计若干考数,才能满足要求,如监察御史、左右拾遗等职经十考尚未晋升品级者,可以隔品授官;又如泛阶入五品者,需经十六考,入三品者,需经三十考,等等[2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定名为《唐开元年代(八世纪前期)北庭都护府流外官名簿(有关考课)》,可能因为其中有“经考十”的注记,就将此文书归入考课相关一类。然而笔者认为,鉴于赏借服色是表彰勋劳功绩的一种形式,与授官、授勋、授爵的性质相近,故当属之铨叙文书的序列,而非考课文书的序列。

 

三 铨选程序中的勘责功状

前文对于吐鲁番出土的功状及相关文书本体作了一番疏解,然后在铨选程序之中,功状又有怎样的功用呢?

如所周知,唐代选人参选,需经过五月应格取解,先经州县勘责文书,十月会于尚书吏部或兵部,提交“解状、簿书、资历、考课”等文书,经南曹审查,合格则上三铨考试,考试及格,复经三唱三注,铨拟得官,又经门下省“校其仕历深浅,功状殿最,访其德行,量其材艺”,复覈后给予告身,全部铨选程序至三月三十日方毕。[22]唐贞元十一年(795)更加吏部员外郎一人判废置,[23]分南曹详定之权,形成所谓“南曹综覈之,废置与夺之,铨曹注拟之,尚书仆射兼书之,门下详覆之,覆成而后与官”的铨选程序。[24]铨注官员,理论上如崔融所议,“铨简以德行为上,功状次之”,而实际上则如魏玄同所云,“用刀笔以量才(指考其判案),案簿书而察行(指审其文书)”。选人的德行、才艺在铨选的短暂期限之内均难于评定,惟有管理和审查其文书最易操作。唐初裴行儉始设长名牓,张仁祎造姓历,修改状样、铨历程式,都是文书管理方面的改进,目标是利于从程序上、从帐簿上管理选人,以定留放。审查铨选文书的内容,王勋成有详细的解说,[25]而审查的手续尚需说明。唐代文书审查文状的专门用语,公文书中常见“勘责”一词。责是责其备,即选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书,包括户籍证明、身分证明、考课等第证明、授官证明,等等,勘是勘其同,即经有司对勘不同渠道的公文,或复覈公文记录的帐目,以确定文书内容无误。或曰“检勘”,偏重于有司检索旧时案卷、法令,以确定选人文书是否符合法令或案例,遵照何等规则履行行政程序。所以归纳起来,文书审查就其手续而言,就是责文状、勘同、检案三类。铨选文书勘责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州府勘责和选曹勘责。首先是每年五月选格颁布之后,选人应格取解时的州府勘责。如果选人合乎选格的规定,能够取得选解,十月间至两京冬集,此时再由吏部南曹勘责,待诠试、注拟之后,还要经过尚书仆射、门下侍中和给事中的审覈,全过程都在御史台监察之下。

每年南曹勘验万余冬集选人文书,最多时高达五万人,故需大量人手和经费。史载其令史人数远过于三铨人数。《唐会要》云:

其年(大和四年,830)七月,吏部奏:“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置五人,减下两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节文,减下三人。”奉敕依奏。[26]

据此可知大和元年之前南曹令史有十八人,而这是唐后期选人减少的情况下的令史人数,当武则天一年冬集五万余人时,想必令史所需更多。人手增加,俸禄也需相应增加。贞元十二年御史中丞王颜奏简勘各司俸禄数额,铨选诸司俸禄如下:

吏部尚书铨(三千一百八十二贯二十文)

东铨(二千四百四十五贯三百一十文)

西铨(二千四百三十三贯六百六十一文)

南曹(五百八十贯文)

甲库(二百八十四贯六十五文)

功状院(二千五百贯文)

流外铨(三百贯文)[27]

表面看来南曹俸禄数额较低,实际上南曹勘责文书的程序与甲库和功状院密不可分,尤其功状勘责是南曹的重要职责之一,故加入功状院的俸禄总额,则明显高于其它铨选曹司。

南曹勘验各类文书以发抉文书粟错为要,以致文状不依样式,文字点画参差,印章高下舛讹之类均成为驳放的缘由。五代后晋何光乂云:

窃见诸道选人,合格下解,不出十月,立定三旬。此则常程,向来旧制。却是或有因解样所误,式例稍亏,字内点画参差,印处高下讹舛,便乃驳犯,致有艰难。其如有七年八年选期,千里万里途路,羁穷取士,辛苦到京。若粟错不容,乃滞塞无计。[28]

云其原则是“文书粟错,隐倖者驳放之,非隐倖则不”,[29]隐倖的关键则在于文书持有者是否有恶意的故意,主要是篡改文书、隐匿事实或避重就轻,以求在铨选中获得有利结果。看起来文书当中点画参差、印章高下不可是属于隐倖之错,然而唐代确实有选人与小吏串通,以篡改文书谋求当官的案例:

如意元年(692)九月,天官郎中李至知侍郎。人姓刁,又有王元忠被放。乃密令史相知,点画。刁改??,王元忠改士元中,授官后,即加文字。至便觉,曰:“今年数万人,总识记姓名,安有‘??’、‘士’者,此刁某、王某也。”遽,登承服,省中以神明。[30]

如选人妄自增加功状,则触犯了律条,将受到刑事处罚。《唐律疏議》卷二五《诈伪律》云:

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31]

同书卷一三《户婚律》“以妻为妾”条疏云:

若以妾诈为媵而冒承媵姓名,始得告身者,依《诈伪律》,诈增加功状,以求得官者,合徒一年。[32]

《户婚律》此条可以视作《诈伪律》“诈增减功过年限”条的疏解,就年限而言,在铨选中针对不同法令规定,增减都有可能获得利益,而就功状(勋劳)言,只有增加才能获得利益。

唐代号称平允的选曹官员卢从愿也不过如同李至远一样,长于摘发冒名伪选及虚增功状之类的事情:

睿宗践祚,拜吏部侍郎。中宗之后,选司颇失纲纪,从愿精心条理,大称平允,其有冒名伪选及虚增功状之类,皆能摘发其事。典选六年,前后无及之者,上嘉之。[33]

开成二年(837)四月,中书门下一度重新规划铨选程序,改每年一颁的选格为长定格,令州府于三月三十日内递送选解至京,经吏部南曹勘责驳放,定为长牓,七月十五日下发至各州府公布,得留选人当年十二月十日到尚书省冬集,经省试、注唱,方署为官。这个方案可以减少选人的千里奔波,缓解京城的突然增加的人口压力。但是这个构想较之传统的铨选制度变动极大,试行一年便放弃。

 

以上吐鲁番出土铨选文书的重新认定对于州府铨选文书行政过程的研究极有帮助。铨选和考课有很多环节互相关联,就其功能而言,有相似又有区别,根据文书本身及制度的规定加以区分非常必要,同时,复原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有助于我们完整地认识唐代官人管理的法律体系。就铨选和考课的联系而言,选人任职期间的考课等第是铨选资格的重要标准。《唐六典》所云“选人有解状、簿书、资历、考课”之考课,实为历年经校考之后吏部、兵部发给的考牒,是考课等第的凭证。不经考、未满考及考课有谴负而殿选的选人自然不具备冬集的资格。又,考课与铨选在立法和文书行政方面也有互相模仿之处,例如考课格例即仿照选举格例修订、颁布。行政程序中,考课分为州校考和省校考两个阶段,铨选也有取解和冬集两个阶段。选人在乡里或故任之处取解,当州官府须依照当年选格勘责选人文书,通过才可冬集;而冬集选人仍要经吏部南曹(或兵部)勘责文书以定留放。吐鲁番出土文书揭示出州府勘责选人文书中发挥的作用,这一点拙稿《唐代前期铨选制度的演进》略有论述。虽然我们可以从制度上加以推测,但其文书行政过程我们所知甚少,史籍中关于南选的记载或许有助于我们的认知,更为重要的则是出土文书。《武周长安二年后西州某府解》上我们可以看到两处明显的检勘痕迹,一是在“押健儿”旁的一大点,一是“〔黎〕高昌”旁的勾之残划,因为文书残断,我们无法精确复原这些检勘符号的过程和意义,只能推测大约是官府利用记录戍官军功的原始文书与申上的功状进行勘同,以防伪冒。如果我们想进一步了解选人取解和州府勘责文书的细节,仍有待于相关文书的重新认定和新文书的发现。

 

原载2012年《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1]文书简介见柳洪亮《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三六〇号墓出土文书》,《考古》19911期,此据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198页。文书图版见同书,459-460463页,录文见97-99105页。

[2]孙继民《〈武周兵健、戍官行使等功状残文书〉补释》,《敦煌学辑刊》20022期,第33-40页。又收入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2年,187-200页。

[3]《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所刊图版模糊不清,承蒙吐鲁番博物馆馆长李肖厚意,笔者20068月据原卷录得,并感谢“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整理小组”的指导。

[4]〔贞元六年二月〕韩章抗疏曰:“窃见去年选授官者,多以六月七月方至任所。”(王溥《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588页)

[5]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四〇“西州”,中华书局,1983年,1031页。

[6]以上推算参中村裕一《唐代官文書研究》(东京,中文出版社,1991年,459-460頁)及拙稿《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省吏部符考释》(《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十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5-130页。)

[7]以上解说参考小笠原宣秀、西村元祐《唐代徭役制度考》(原载西域文化研究会编《西域文化研究》第三卷,1959年,法藏馆,那向芹中译本载《敦煌学译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917-918页)、李方《唐代考课制度拾遗——敦煌吐鲁番考课文书考释》(《’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陝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557-568頁;后收入同作者《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8年,267-268页),笔者对于“军功出身”、“黎高昌太州”条的解说与前贤不同。

[8]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446页。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Ⅰ,东京,法藏馆,1984年,图版94,释文9页。

[9]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2年,302页。相关研究参荣新江《吐鲁番文书〈唐某人自书历官状〉所记西域史事勾沉》,《西北史地》19874期,53-55页。

[10]小笠原宣秀、西村元祐前引文,《敦煌学译文集》, 917-918页。

[11]《吐鲁番出土文书》叁,302页。

[12]拙稿《唐代前期铨选制度的演进》,《历史研究》20071期,37页。

[13]小笠原宣秀、西村元祐前引文,《敦煌学译文集》,917-918页;李方前引文,《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264-266页。

[14]《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中华书局,1975年,4438-4440页;《新唐书》卷一一八《李渤传》,中华书局,1975年,4284页;《册府元龟》六三六《铨选部》考课二,中华书局,1966年,7628-7629页。

[15]唐代《考课令》规定官吏考状为两纸,州县长官须注户口、田地的增减,也不得过三纸(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33年,330頁),笔者推测功状可能与考状相似。

[16]文书图版见《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463页,录文见105页。

[17]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Ⅱ,东京,法藏馆,1990年,图版五、六,104-106页。

[18]最新录文见孙继民《罗振玉旧藏文书考之一》,《吐鲁番学研究》20011期,后收入《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39-50页。笔者文书定名与前贤小异。

[19]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中华书局,1996年,360页。

[20]一般地说,晋升官阶的考数规定载在令式,铨注新官的考数规定则见诸格敕(主要是选格)。

[21]《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中华书局,1992年,32-33页;仁井田升《唐令拾遗》,288-289页;《唐会要》卷八一《阶》,17691771页(1769页万岁通天元年条脱二十六字,当据1771页贞元六年条为正)。

[22]《通典》卷一五《选举》三,359-360页;《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1171页;又刘海峰《唐后期铨选制度的演进》,《厦门大学学报》19911期,84页;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中华书局,2001年,146-190页。南曹勘责选人文书始于总章二年(669),见《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员外郎”条(1180页)。

[23]《唐会要》卷五八“吏部员外郎”条云:“贞元十一年闰八月一日,侍郎杜黄裳奏:当司郎官,判南曹、废置,请准旧例转厅。敕旨:依奏。”(1181页)

[24]《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1579页。此条后述“至肃宗即位灵武”云云,似以上铨选程序形成与安史之乱(755- 763年)以前,容易造成误解,故于此申明之。

[25]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将选人文书审查的内容分为四项,即所通文书是否粟错,所纳文书是否齐全,检勘有无身名逾滥,检勘有无过格年深及欠考(153-161页)。

[26]《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1617-1618页。

[27]《册府元龟》卷五〇六《邦计部》“俸祿”二,6081页。

[28]《全唐文》卷八五〇,中华书局,1983年,8925页。驳犯疑当作驳放。

[29]《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1页。

[30]《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1593页;又《新唐书》卷一九七《循吏·李素立附孙至远传》,6520页。

[31]《唐律疏議》卷二五《诈伪律》,中华书局,1983年,462页。

[32]《唐律疏議》卷一三《户婚律》,265-257页。

[33]《旧唐书》卷一〇〇《卢从愿传》,3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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